針對征收區域在宣州區轄區范圍之內,則按照宣州區政府發布的征地公告上明確執行的補償標準執行,具體為兩種:
一是土地征收標準。按《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文件規定執行,2019年12月31日前已依法獲得征地批復,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已公告并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未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二是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在《關于調整宣州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宣區政秘〔2020〕120號)文件出臺以前實施拆遷的,按原標準執行,在這個文件出臺后拆遷的,按本文件執行。
如果您有疑問,可致電(0563)3023303具體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