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直有關單位:
《宣城市宣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業經區政府第三十一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執行。
2015年3月4日
宣城市宣州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行為,健全依法、科學、民主決策機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根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規范政府系統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的意見》、安徽省推進依法行政工作領導小組《關于進一步規范市縣政府行政決策的意見》、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宣城市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的通知》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執行、監督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需要報請上級機關批準的,區政府依照本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后,應當報請上級機關批準。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依法應當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的,區政府依照本規定提出重大行政決策方案后,應當依法提請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應當遵循依法、科學、民主的原則,遵循公眾參與、專家咨詢、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決定的程序。
第四條 區政府辦公室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
區監察局負責對區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在重大行政決策制定和執行中有關工作的行政監察。
區發改委、區財政局、區編辦、區法制辦、區政務公開辦按照各自職責開展重大行政決策的審查工作。
區政府其他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重大行政決策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決策范圍
第五條 本規定所稱的重大行政決策是指由區政府依照法定職權對關系本行政區域經濟社會發展全局,社會涉及面廣,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利益密切相關的重大事項所作出的決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外,下列事項不作為行政決策事項:
(一)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
(三)行業組織或者中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
(四)基層群眾組織能夠自治管理的。
第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實行目錄管理。區政府辦公室會同區發展改革、監察、財政、編制、法制、政務公開等部門每年制定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報區政府批準后公布實施。目錄包括項目名稱、承辦單位、完成時間等內容。目錄有調整的,應當及時公布。
區政府辦公室對未列入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原則上不予辦理,確屬政府工作需要必須出臺的重大行政決策,須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并報經區政府主要領導批準后,列入年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
第七條 以下事項不適用本規定:
(一)政府人事任免;
(二)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措施的制定;
(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
(四)法律、法規和規章已對決策程序作出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決策程序
第一節 決策起草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提出和決策事項的確定,遵循下列規定:
(一)區政府主要領導提出的決策建議,直接進入決策程序;
(二)區政府分管領導提出的決策建議,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三)區政府部門(含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下同)、鄉鎮政府及有關單位依照法定職權提出的決策建議,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并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建議(議案)、提案等方式提出的決策建議,由區政府相關部門或有關單位進行研究,認為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并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區政府或者通過區政府各部門向區政府提出的決策建議,區政府辦公室在審查并征求、協調相關部門意見后,認為需要進行重大行政決策的,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并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后進入決策程序。
第九條 決策建議進入決策程序的,決策承辦單位依照職權分工確定或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或者分管領導指定。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起草決策方案,也可以委托有關專家或者專業機構起草決策方案。決策方案草稿應當包含決策目標、工作任務、措施方法、時間步驟、決策執行部門和配合部門、經費預算、決策后評估計劃等內容,并應當附有決策起草說明。
起草決策方案,應當具有法律和政策依據,并開展調查研究,全面掌握和分析決策事項所涉及的有關情況。對需要進行多方案比較研究的重大行政決策,應當擬訂兩個以上可供選擇的決策備選方案。
第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對決策事項進行調研、論證、評估,應當通知本單位的法制機構參加。
第二節 公眾參與
第十二條 決策承辦單位在擬制決策草案過程中,應當采取多種方式聽取有關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的意見,廣泛征求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專家學者以及社會公眾的意見,并以適當形式反饋或者公布征求意見的采納情況。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就決策草案征求本級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意見。
對擬不采納的其他部門和下級政府的反饋意見,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提出意見的單位協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作出專門說明。
第十四條 除涉密等依法不得公開的事項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經區政府同意后將決策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十五條 決策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以及本地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或者其他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公布征求意見的公告和決策草案。公開征求意見時間不得少于10日。
公眾可就決策草案提出意見和建議,也可以提出其他決策方案。
第十六條 除依照本規定第十五條規定征求社會公眾意見外,決策承辦單位還可以通過聽證會、座談會、問卷調查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會公眾意見。
第十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各方對決策草案存在重大意見分歧的;
(三)區政府決定召開聽證會的。
第十八條 以聽證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應當按照以下要求進行:
(一)聽證會由決策承辦單位組織;
(二)聽證會由聽證主持人、聽證陳述人、聽證代表組成;
(三) 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外,聽證會應當公開舉行,聽證會組織部門應當提前30日公布聽證會舉行時間、地點、內容和聽證代表的報名條件,接受公眾報名;
(四)聽證代表由聽證組織部門根據聽證事項的內容和影響范圍分不同利益群體按比例確定;
(五)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應當在聽證會舉行前10日送達聽證代表;
(六)聽證會應當制作聽證筆錄和聽證報告;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考慮、采納聽證代表的合理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說明理由;
(七)聽證會應當設旁聽席位,允許群眾旁聽和新聞媒體采訪報道。
第十九條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公眾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代表參加。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應當提前5日送達與會代表。
第二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需要考慮社會認同度或者承受度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問卷調查方式征求公眾意見,也可以委托獨立的調查研究機構進行,并作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三節 專家論證
第二十一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論證,邀請相關領域3名以上專家或委托專業機構對決策事項的必要性、科學性、可行性等進行咨詢論證。
組織專家論證的,可以召開專家論證會,與會專家應當提交書面意見,并簽字確認。委托專業機構論證的,專業機構應當出具書面報告,并蓋章確認。
區政府應當建立決策咨詢專家庫。
第四節 風險評估
第二十二條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進行風險評估的決策事項以及有關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開展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評估,重點是進行社會穩定、環境、經濟、法律等方面的風險評估。
第二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是組織實施風險評估的責任主體,負責承辦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風險評估工作。
第二十四條 建立部門論證、專家咨詢、公眾參與、專業機構測評相結合的風險評估工作機制,決策承辦單位應根據決策事項制定相應的具體評估方案,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可能引發的各種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確定風險等級,制定相應的化解處置預案,并形成書面風險評估報告。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確定風險等級,作出無風險、有較小風險、有較大風險和有重大風險的評價,提出可實施、可部分實施、暫緩實施、不實施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五條 風險評估報告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報有關部門審查。
風險評估報告是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未經風險評估的,不得作出決策。
第二十六條 風險評估完成后,決策承辦單位應全面收集相關的文件、資料,建立專項檔案。
第五節 決策審查
第二十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征求意見、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情況修改、完善重大行政決策草案,經決策承辦單位的法制機構審核,并經決策承辦單位領導集體討論通過,形成決策草案及其起草說明。
起草說明應當包含對草案擬制過程的說明,對草案內容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和風險評估情況的說明,以及對征求意見采納情況的說明。
第二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草案提請區政府審議,應當向區政府辦公室報送以下材料:
(一)提請政府審議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
(三)決策草案的法律依據和政策依據;
(四)征求意見匯總、風險評估報告、專家咨詢意見、聽證報告及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九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決策承辦單位提交審議的材料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材料不齊備的,應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充材料;認為材料齊備的,應當及時報區政府領導審閱,待領導同意后,將決策草案送交區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審查;必要時,還應當移送區發改、財政、編制等部門進行會審。
第三十條 合法性審查的主要內容: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法定權限;
(二)決策方案的內容是否合法;
(三)決策方案擬制過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第三十一條 合法性審查一般采取書面審查的方式,并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進行實地調查研究;
(二)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協調會,發書面征求意見函,在區政府網站公開征求意見等;
(三)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者論證。咨詢論證意見作為提出審查意見的主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二條 區政府法制辦應當自受理決策草案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報區政府;情況復雜的,可延長10個工作日;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開展第三十一條第(一)、(二)、(三)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本條規定的審查時限內。
第三十三條 決策草案會審可以由區發改、財政、編制、法制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分別對決策草案提出會審意見;也可以由區政府辦召集區發改、財政、編制、法制等部門進行集中會審論證,并形成會審意見。
第三十四條 審查意見或者會審意見認為決策草案需要作進一步調研論證、補充材料或者需要修改完善的,可提請區政府辦或者直接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辦理,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完成。
補充材料和修改完善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或者會審期限內。
決策承辦單位對審查意見或者會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提出書面意見,說明理由并提交依據。
審查意見或者會審意見,只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向外泄露。
第三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未經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予提請區政府有關會議審議。
第六節 審議決定
第三十六條 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應當經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專題會議集體審議決定。
第三十七條 區政府辦公室應當自收到審查意見、會審意見后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認為可以提交區政府審議的,應當及時報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提請區長安排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專題會議審議;認為暫不能提交區政府審議的,應當退回決策承辦單位進行修改完善。
第三十八條 區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或者專題會議應當對決策草案作出通過、不予通過、修改、再次討論或者擱置的決定。
決策草案擱置期間,決策承辦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變化提請區政府再次審議,是否再次審議由區政府主要領導決定。被擱置超過一年的決策草案,不再審議。
第三十九條 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重大行政決策作出后,應當依法及時通過政府網站、報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等有關規定,將決策過程中形成的有關材料及時整理歸檔,并將決策聽取意見、專家咨詢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情況報區政府法制辦備案。
第四章 決策管理
第四十一條 實行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制度。決策后評估工作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評估組織單位為決策執行主辦部門;
(二)評估應當定期進行,其周期視決策所確定的執行時限或者有效期而定,非連續性實施的決策除外;
(三)評估應當征詢公眾意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對決策執行情況提出評估意見和建議,評估組織單位應當就采納情況作出書面答復并說明理由;
(四)評估組織單位應當制作決策后評估報告提交區政府,決策后評估報告應當就決策內容、決策執行情況作出評估,并提出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內容等建議。
決策在執行過程中因不可抗力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而可能導致決策目標全部或者部分不能實現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及時組織采取臨時補救措施,并依照本條前款第(一)、(三)、(四)項規定組織決策后評估。
第四十二條 決策后評估報告建議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決策的,經區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常務會議討論同意后,決策應當停止執行或者暫緩執行。
決策評估報告建議對決策內容作重大修改的,按照第三章規定的程序執行。
區政府作出停止執行、暫緩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決定的,決策執行主辦部門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盡量避免或者減少經濟損失和不良社會影響。
第四十三條 區政府辦公室、區監察局應當根據決策內容和區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蹤檢查、督促催辦等措施,對決策起草、執行和評估開展檢查、督辦,保障決策按照規定程序制定和執行,審計機關要加強對重大事項決策情況的審計,追蹤決策執行結果,并向區政府報告監督檢查情況。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會組織有權監督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可以向區政府、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部門提出意見或者建議。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依法對決策制定和執行工作進行監督。
第四十五條 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制度及責任倒查機制,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追究負有領導責任和相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決策起草、執行和監督過程中有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受賄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區政府各部門應當參照本規定,制定本級政府、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
第四十七條 本規定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