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重點救助對象不設醫療救助起付線;對低收入醫療救助對象、因病致貧家庭重病患者等低收入救助對象設置醫療救助起付線,由各地結合實際合理確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籌資情況、不同病種或個人自負醫療費用金額等因素,分類分檔確定救助標準和封頂線。原則上,鼓勵救助對象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實現應保盡保。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經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和各類補充醫療、商業保險等(以下簡稱“各種保險”)補償及優撫醫療補助后,仍難以負擔的合規醫療費用給予救助。合規醫療費用可根據當地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的有關規定確定。對因各種原因未能參加城鄉基本醫療保險的救助對象,直接按政策對其合規個人自負醫療費用給予相應的醫療救助。對重點救助對象在年度救助限額內,住院自負費用救助比例不低于70%,其中特困供養人員的救助比例適當提高。
對經上述各種保險補償或醫療救助后,實際剩余個人自負醫療費用仍然較高的的救助對象,由各地根據救助對象需求和醫療救助基金籌集等情況酌情予以救助。
對已經開展的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0-14周歲(含14周歲)兒童急性白血病和先天性心臟病患者的醫療救助,按有關政策規定的標準執行。
用微信掃描二維碼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