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財政廳
為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健康持續發展,根據《農業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629號)、《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農業保險保費補貼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123號)和《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2017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7〕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特別是視察安徽重要講話和省第十次黨代會精神,根據《安徽省五大發展行動計劃》,堅持以民生為本,深入實施政策性農業保險,按照“保大宗,保成本”的基本要求,突出基礎性、普惠性,通過建立完善政策、審核、實施、撥付、監管和考核等六大機制,扎實增進廣大參保農戶獲得感,形成政策性農業保險“人人參與、人人盡力、人人享有”的共建共享新局面。
二、基本原則
根據我省農業生產實際和保險業特點,政策性農業保險遵循“政府引導、市場運作、自主自愿、協同推進”原則。
三、總體目標
進一步完善建立分工合理、協作有力、運轉高效的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機制,著力提高政策知曉度和滿意度,著力提高理賠精準度和理賠時效性,推動政策性農業保險“穩定器”和“助推器”作用有效發揮,促進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持續健康發展。
四、主要內容
(一)保險品種。2017年保險品種:種植業保險為水稻、小麥、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養殖業保險為能繁母豬和奶牛。各地可結合本地實際,在上述品種范圍內自主確定本地品種。
(二)保險責任。種植業保險責任為人力無法抗拒的自然災害,對投保農作物造成的損失;養殖業保險責任為重大病害、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以及強制撲殺所導致的投保個體直接死亡。
(三)保險金額和費率。種植業保險金額為保險標的生長期內所發生的直接物化成本(包括種子、化肥、農藥、灌溉、機耕和地膜等成本);養殖業保險金額為保險標的的生理價值(包括購買價格和飼養成本)。各險種的保額和費率為:水稻406元/畝、小麥367元/畝、玉米282元/畝、棉花394元/畝、大豆170元/畝、油菜270元/畝、能繁母豬1000元/頭、奶牛6000元/頭;除小麥費率為4.5%,其余險種費率均為6%。
(四)保險模式。采用“保險公司自營”模式,經辦機構在政府保費補貼政策框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
(五)實施區域。16個地級市和2個省直管縣。
(六)經辦機構。國元農業保險公司、人保財險安徽省分公司等為我省政策性農業保險業務的經辦機構。
(七)保險賠付責任。根據中央有關文件規定,經辦機構應通過計提大災風險準備金、購買再保險等有效措施,及時足額支付應賠償的保險金,不得違規封頂賠付。補貼險種不得設置絕對免賠,科學合理的設置相對免賠。
五、財政保費補貼政策
(一)種植業保險。皖北三市及金寨10縣等,中央財政補貼40%、省財政補貼30%、市縣財政補貼10%、種植場(戶)承擔20%(其中:產糧大縣三大糧食作物保險,中央財政補貼45%、市縣財政補貼5%)。其他地區,中央財政補貼40%、省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15%、種植場(戶)承擔20%。
(二)養殖業保險。能繁母豬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25%、市縣財政補貼5%、養殖場(戶)承擔20%。奶牛保險保費,中央財政補貼50%、省財政補貼20%、市縣財政補貼10%、養殖場(戶)承擔20%。
有條件的市、縣可適當提高“五保戶”、特困戶等的保費補貼比例,減輕農戶保費負擔。鼓勵龍頭企業、農村經濟合作組織替農戶承擔一部分保費。市、縣保費補貼不到位的,中央和省財政不予補貼。地方自行提高保險金額而增加的補貼,由當地財政負擔。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政策機制。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根據目標任務和有關要求,認真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切實加大公共財政投入力度,按規定比例足額籌集地方財政應配套保費補貼,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要堅持問題導向,查缺補漏,不斷完善在保險服務、宣傳引導、財政扶持等環節的相關政策制度,營造良好發展環境。
(二)建立審核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按照中央和我省有關管理規定,以經辦機構年度簽單數量、投保人已足額繳納應負擔保費、農戶或其授權的直系親屬簽字確認和投保公示無異議為標準,審核認定承保數量;要督促經辦機構準確及時理賠,并開展理賠事后抽查回訪。各省級經辦機構應及時組織所屬分支機構,分地區、分險種對承保簽單情況進行全面清理、核對,確保承保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要認真核查理賠案件辦理情況,督促所屬分支機構嚴格執行理賠限時結案制和責任追究制,努力提高理賠工作時效。
(三)建立實施機制。各級政府要統一領導、組織、協調本地區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建立健全推進工作機制。各有關部門要把宣傳作為推動工作的重要手段,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紙、網站、微信、微博等媒介,深入持久開展宣傳;要注重調動經辦機構的主動性、積極性,督促其開展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面上和點上宣傳,要側重加強對保險條款、理賠政策等方面的宣傳,切實提高宣傳的針對性和有效性,著力提高政策知曉度和滿意度,推動宣傳工作制度化、常態化。經辦機構要切實履行實施主體職責,加快建立健全與業務規模相適應的農業保險基層服務體系,嚴格按照政策規定,扎實做好承保理賠、查勘定損和防災減損等各項保險服務工作,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水平;要在確認收到投保人自繳保費后,方可出具保險單,保險單或保險憑證應發放到戶;要在與被保險人達成理賠協議后10日內,通過銀行轉賬、財政補貼“一卡通”等非現金方式,直接將保險賠款支付給農戶;要按規定在顯著位置,或通過互聯網、短信、微信等方式,將惠農政策、承保情況、理賠結果、服務標準和監管要求進行公示,做到公開透明。各級有關部門和經辦機構要注重運用網絡、網站等,及時通報政策性農業保險工作進展情況,實現政策、過程和結果公開公示,切實保障廣大投保農戶知情權,發揮社會公眾監督作用。
(四)建立撥付機制。按照中央文件規定,保費補貼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省級財政部門通過國庫資金調度將保費補貼資金撥付市和直管縣財政部門;保費補貼資金不再通過中央財政專項資金財政零余額賬戶和中央專項資金特設專戶支付。省級以上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省級財政負責籌集,省級以下財政部門承擔的保費補貼資金,由市級和直管縣財政部門負責督促落實。各地要結合承保完成進度,加快財政保費補貼資金支付進度,及時撥付應匹配的財政保費補貼資金,確保資金??顚S?,切實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五)建立監管機制。各級財政部門要加強監督管理,建立健全政策性農業保險實施動態監控機制,通過績效評價、督查調研、專項檢查等方式,督促和指導經辦機構嚴格執行規定和落實政策,消除風險隱患,避免出現各類操作性風險。要堅持以查促改,及時發現解決存在的矛盾問題,特別是保險理賠問題,確保政策落到實處。要依法嚴肅查處虛構或虛增保險標的或者以同一標的進行多次投保,通過虛假理賠、虛列費用、虛假退?;蛘呓亓?、代領或挪用賠款、挪用經營費用等方式,沖銷投保農戶繳納保險費或者財政補貼資金,以及其他騙取農業保險補貼政策等違法違規行為。
(六)建立考評機制。進一步完善政策性農業保險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各地年度考評的主要內容。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的原則,將理賠兌現、信息宣傳、公開公示、輿情處置、社情民意調查等情況作為重點考核內容,發揮績效評價“指揮棒”作用。經辦機構作為政策性農業保險具體實施者,其自身經營和管理水平直接關系著保險費補貼政策的實施效果。各地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本區域內經辦機構的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完善制度機制、評選經辦機構的重要依據,進一步調動經辦機構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有效增進參保農戶的獲得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