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資金運行管理辦法
一、目的
為規范民生工程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制度資金管理和運行,根據宣州區政府《關于2016年實施33項民生工程通知》(宣區政[2016]25號)、安徽省財政廳《關于2016年民生工程資金籌措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預[2016]129號文件)等相關要求。為進一步完善我省衛計民生工程政策,保障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制度的深入實施,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二、補助標準
城鎮和農村獨生子女傷殘(三級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養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發放扶助金:國家統一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270元、340元,實現城鄉統一。扶助金自女方年滿49周歲開始領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復為止,因喪偶或離婚的單親家庭,男方或女方須年滿49周歲。已超過49周歲的,從其扶助資格被確認年度起發放扶助金。
計劃生育手術并發癥人員(三級以上)全部納入特別扶助制度范圍。三級并發癥人員,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級并發癥人員,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級并發癥人員,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所需資金由中央與省各按50%比例負擔。并發癥人員治愈、康復或死亡的,應及時退出特別扶助制度。
三、資金來源
國家標準所需資金由中央與省各承擔50%,提標部分由省財政承擔。提標部分由省財政承擔。
四、管理方式
計劃生育特別扶助專項資金實行“集中統管、直接補助、到戶到人”的原則。按“一卡通”形式發放到計劃生育家庭特別扶助對象個人賬戶。
五、撥款時間
衛計委應加強對補助對象的審核,及時將應補助金額報送財政部門。財政部門在收到衛計部門撥付申請,按規定程序報批后,將資金撥付到財政信息一體化平臺。區衛計部門在收到資金后,及時將特別扶助對象個案信息報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供給代理發放機構,作為發放特別扶助金的依據。發放機構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專項資金一次性劃撥到特別扶助對象個人儲蓄賬戶,并將建立個人賬戶和專項資金撥付情況,及時反饋給財政和衛計部門。
六、資金的監督
財政局、衛計委要加強對資金使用的監督和檢查。應主動接受上級有關部門和審計、監察部門以及群眾和社會的監督。
七、附則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由宣州區財政局、宣州區衛計委負責解釋。
資金來源:所需資金由中央與省各承擔50%,提標部分由省財政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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