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進一步加強街道債權債務管理,防范債務風險,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街道政府性債務,包括政府及其所屬單位向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借款、申請國債轉貸資金、上級財政周轉金等,或者政府所屬單位申請貸款等形成的債務,以及通過政府擔保、承諾還款等融資形成的所有債務。
第三條本管理制度的指導原則是“堅決制止新債,逐步化解舊債”。
第四條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一律不對外提供任何經濟擔保和財產抵押類的經濟活動。
第五條認真迎接上級對政府性債務的年度考核,政府在確保當年收支平衡的前提下,用結余資金消化歷年債務。
第六條嚴格執行預決算制度,加強財務管理,防范財政風險,做到量力而行,量入為出,不打赤字預算,自學接受同級人大的審查和監督。
第七條建立街道債務統計和報告制度,對鄉鎮政府性債務進行科學分類,設立債務登記簿,將債務發生的時間、數量、經手人、證明人等情況進行登記入簿,定期進行清理核對,并實行每年兩次統計報告制度。
第八條建立政府性債務償還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按照“誰舉債、誰償還”的原則,責任到人。
第九條建立政府性債務風險預警體系,以債務率(債務余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償債率(年度還本付息額與當年可支配財力的比例)等指標為重點,對債務的規模、結構和安全性進行動態監測和評估。
第十條將債務管理列入公開范圍,接受人大、審計、群眾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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