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法大隊日常管理制度
第一條 嚴格執行上下班制度,按時到崗簽到,不遲到早退,不得補簽代簽,如有事須向領導請示批準后告知大隊辦方可離崗。大隊辦公室每月統計隊員出勤、遲到,早退情況報大隊主要領導審閱。
第二條 上班要提前到達,打掃責任區,工作環境整潔衛生。(中隊負責人要安排好值日人員)
第三條 上班時間不準打游戲或利用電腦做其他與工作無關的事情,不準辦私事、干私活。(首次發現給予口頭警告,再次發現由大隊主要領導進行約談。)
第四條 執法大隊每周一召開例會,各中隊長集中匯報上周工作情況,重點是禁違拆違工作。按時參加各種會議,自覺遵守會場紀律,開會時間不準中途無故退場,不準看與會議無關的報紙、雜志等。執法隊員在公共場所或會議室,嚴禁吸煙。
第五條 自覺維護單位正常的工作秩序,做到文明辦公、禮貌待人。(中隊負責人帶頭學習文明十字用語)
第六條 嚴格執行請銷假制度。請假時按統一格式到局辦領取填寫,并將外出時間、地點、聯系方式寫清楚,報大隊主要領導及局領導審批,并將請假條交至局辦公室留存。
第七條 參加拆違活動后由所屬轄區的中隊長負責填寫拆違簽到表,注明拆違時間、地點、面積等信息。沒有負責人的轄區由大隊辦或指定的中隊長填寫。所屬轄區負責人填寫完整信息并確認所有出勤簽字后交至大隊辦存檔。
第八條 執法隊員參加拆違或整治活動,須按照大隊統一要求,帶好滅火器等拆違設備,全程開啟攝錄儀,對講機等。各中隊制定專人負責執法過程拍攝及相關資料的保存工作。
第九條 對收、發文件必須按照相應法定程序辦理。(各中隊負責人要指定專人負責,收發登記保存。)
第十條 建立檔案管理制度。各中隊各種巡查資料及文件等,要有專項保管人,負責資料的完善和保管。
第十一條 凡購置小額辦公用品,須有兩人以上共同辦理、共同簽字;
第十二條 建立大隊物品借還登記制度。中隊借閱文件或借用辦公物品需登記,詳細寫明借還時間。
第十三條 大隊辦公室統計中隊辦公用品及拆違工具使用情況。(有中隊負責人指定專人保管,登記。)
第十四條 中隊洗車一律領用洗車單,大隊辦公室做好領用單登記及底單保管工作。
第十五條 各中隊長負責上報本中隊月度總結計劃,并在時間節點前報至大隊辦公室。大隊辦公室做好收集保管登記,并制定大隊月度總結計劃。
第十六條 各中隊負責人要建立辦公室內的財產臺賬,和執法拆違裝備臺賬。
第十七條 參加大型拆違活動時,須在規定的時間到指定地點列隊集合。(副大隊長輪班,當班的副大隊長必須提前20分到崗,整隊、清點人數、檢查著裝并向領導匯報。)
第十八條 每周五統計區內各鄉鎮待處理案件,并上報大隊主要領導審閱。
第十九條 做好其他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