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城管局新聞發布制度參照宣城市城管局新聞發布制度。
第一條 為規范新聞發布工作,暢通城管局與人民群眾的聯系渠道,妥善處理突發事件,澄清事實,消除誤解,主動引導輿論,結合城管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新聞發布工作應遵循“及時性、準確性和權威性”原則。 第三條 主要領導對涉及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涉及社會穩定、救災防災、突發事件等重大內容的發布,應親自過問,嚴格把關,確保輿論導向的正確。 第四條 本局在辦公室設立新聞發布辦公室,由分管領導任新聞發言人,成員為局機關各科室和各二級機構室負責人。新聞發布辦公室負責組織全局的新聞發布工作。 第五條 新聞發言人,是在一定時間內就某一重大事件或時局問題,舉行新聞發布會或約見記者,發布有關新聞或闡述政府、部門的觀點立場,并代表政府或部門回答提問。 第六條 新聞發布的內容范圍: (一)需要發布的重要政策、決定和工作舉措; (二)涉及的重大問題、重大活動和社會關注需要公開報道的熱點問題; (三)重大的突發事件及其他需要發布的事項。 第七條 新聞發布的形式主要包括新聞通報、授權發布、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新聞發布會、新聞通報會、記者招待會、獨家采訪、網絡發布(在重點新聞網站或我市有關政府網站發布)等。 新聞發布會由我市主要新聞媒體、中央、省和外省市及港澳住黔新聞機構記者參加。 第八條 新聞發言人制度,不代替本部門在城管局業務范圍內正常接受新聞媒體采訪,本部門應增加政務信息透明度,尊重人民群眾的知情權,自覺接受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和正常采訪。 第九條 本部門的新聞發布所需的文字材料,由局新聞辦公室涉及相關業務的成員處室草擬,經分管領導審核后,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報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批準或備案后,自行組織實施。必要時可報請市委宣傳部、市政府新聞辦組織實施。 第十條 新聞發布所需的文字材料包括: (一)新聞發布稿; (二)有關新聞素材; (三)答復相關問題的口徑; (四)必要的資料引索。 第十一條 每次新聞發布會的時間以30—60分鐘為宜。 第十二條 新聞發布會的程序: (一)介紹新聞發布會主題及新聞發言人; (二)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 (三)新聞發言人或有關人員回答記者提問。 第十三條 新聞發布以后,新聞發布辦公室應及時追蹤媒體的報道情況和社會輿情的動向,進行輿情分析和效果的評估,以檢驗發布效果。 如發現媒體有不符事實、有失偏頗或造成不良影響的報道,以及社會公眾有突出誤解情況的,應采取新聞發言人發表談話等形式澄清事實、引導輿論、增進共識?!?nbsp;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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