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國土資〔2015〕27號
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局:
為認真貫徹實施《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以下簡稱《通知》),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調整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意義
調整征地補償標準,對落實國家和我省有關政策規定,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征地補償工作,推進征地制度改革,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保障經濟社會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充分認識公布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意義,正確理解、準確把握規定要求。要通過適當形式向社會全面、準確地宣傳調整新征地補償標準的依據、原則、水平和有關內容,爭取社會各界特別是廣大農民群眾的理解和支持。要在政府統一領導下,統籌考慮、周密安排,會同財政、勞動保障、農業、民政等部門認真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新標準的實施工作。
二、切實做好新舊征地補償標準的銜接
凡在2015年3月1日以后批準的征地,一律按新的征地補償標準進行公告、補償。2015年3月1日以前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征地,在批準后新標準實施前,市、縣人民政府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市、縣人民政府已按原批準的標準補償的,仍執行原批準標準;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原批準補償標準低于新征地補償標準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原批準補償標準高于新征地補償標準的,按原批準補償標準執行。
三、及時調整并公布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
設區的市國土資源部門要按照省政府的要求,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針對不同農作物,以及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結構、成新程度等,調整市、縣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經組織有關部門論證并按規定聽證后,于2015年8月底前報省廳審查。審查通過后,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廳備案后執行。設區的市國土資源部門委托縣(市、區)調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的,要在縣(市、區)論證、聽證后,匯總、平衡各縣(市、區)調整的補償標準,按規定報經審查、批準、備案后執行。
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著物補償標準調整周期與征地補償標準調整周期相同。
四、準確把握新標準實施中的有關具體問題
(一)關于行政區劃調整后征地補償標準的執行
新征地補償標準在調整或公布實施期間,因行政區劃調整,鄉(鎮、街道)、村(社區)撤銷、合并、更名等原因,公布的鄉(鎮、街道)、村(社區)名稱與《通知》公布名稱不一致的,征地時按《通知》公布名稱對應的原行政區劃范圍確定的區域(區片)標準補償,并由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在執行中予以解釋說明;但屬于跨縣級調整鄉級以下行政區劃,《通知》公布的補償標準低于區劃調整后所在縣(市、區)最低補償標準的,按《通知》公布的區劃調整后所在縣(市、區)最低補償標準執行。
(二)關于“特殊地類”的把握
《通知》規定“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對特殊地類提高征地補償標準”。其中的“特殊地類”是指征地前種植(或養殖)經濟價值較高農作物(水產品)的土地,如大棚蔬菜地、花卉種植地、精養魚塘等。
(三)關于國有農場周邊多個區域(區片)的認定
《通知》規定“使用國有農(林、牧、漁)場土地,參照農(林、牧、漁)場所在鄉(鎮、街道)的區域(區片)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農(林、牧、漁)場周邊有多個區域(區片)的,按周邊區域(區片)的最高標準執行”。其中的“多個區域(區片)”是指與該農(林、牧、漁)場所在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相接壤的周邊有2個以上《通知》公布的區域(區片)。
各地在貫徹執行中出現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國土資源廳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