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組配分類: | 制度和計劃 | |
發布機構: | 宣州區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
名稱: | 宣州區審計局權責清單調整情況公示 | 文號: | |
生成日期: | 2019-08-20 | 發布日期: | 2019-08-20 |
索引號: | |
組配分類: | 制度和計劃 |
發布機構: | 宣州區人民政府 |
主題分類: | |
名稱: | 宣州區審計局權責清單調整情況公示 |
文號: | |
生成日期: | 2019-08-20 |
發布日期: | 2019-08-20 |
按照區級權責清單動態調整工作要求,現將我單位《權責清單調整意見表(擬定稿)》和《調整后權責清單(擬定稿)》予以公示。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8月23日前與我單位聯系?! ?/span>
聯系電話:0563-2718578;通訊地址:宣州區政務中心(宣州區鰲峰東路178號北樓801室);電子郵箱:xzsj2718578@sina.com。
附件:1.區審計局權責清單調整意見表(擬定稿)
2.區審計局調整后權責清單(擬定稿)
宣州區審計局
2019年8月20日
區審計局權責清單調整意見表(擬定稿) | |||||||
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子項 | 實 施 依 據 | 調整類型 | 調整意見及理由 | 備注 |
無調整 |
區審計局調整后的權責清單(擬定稿)
序號
權力類型
權力名稱
子項
實 施
依 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備注
1
行政處罰
對被審計單位不按規定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三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責任?!?br>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td>
1.發現和受理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時,發現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或者有關人員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并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拒不改正的,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進一步核查和追責。
2.調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要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并以審計組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在做出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需要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并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請政府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執行階段責任:審計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情況。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制止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罰程序;
3.擅自改變審計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4.應當告知聽證沒有告知,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5.沒有審計處罰法律依據實施處罰,給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7.在處罰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2
行政處罰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br>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行政法規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br>
1.發現和受理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監督中,對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嚴重或重大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進一步核查和追責。
2.調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進一步調查過程中,要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審計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允許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和陳述,并以審計組審計報告形式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審計組所在部門、審計機關審理部門應當對違法事實、證據、審計程序、法律適用、處罰幅度,以及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申辯、陳述和反饋意見等進行審核、復核、審理。
4.告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在做出較大數額審計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責任人員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力。
5.決定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是否予以審計處罰;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依法需要給予審計處罰的,應制作審計處罰決定書,并告知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或者提請政府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6.送達執行階段責任:審計處罰決定書應當及時送達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并自送達之日起生效。審計機關應當在規定時間內檢查被審計單位和當事人執行審計處罰決定情況。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當履行的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處罰而不予處罰,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罰程序;
3.擅自改變審計處罰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4.沒有審計處罰法律依據實施處罰,給被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應當告知聽證沒有告知,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6.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7.在處罰中發生腐敗行為;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3
行政強制
封存凍結有關資料或違規資產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四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制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封存被審計單位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封存通知書,并在依法收集與審計事項相關的證明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后解除封存。封存的期限為7日以內;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日。對封存的資料、資產,審計機關可以指定被審計單位負責保管,被審計單位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td>
1.發現和受理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監督中,對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被審計單位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轉移、隱匿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組應當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予以制止和進一步核查、追責。
2.制止階段責任:審計組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決定,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時取得審計證據。情節嚴重或者制止無效,審計機關予以審查,決定是否進行封存。
3.封存決定階段責任:對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篡改、毀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以及其他與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的,以及被審計單位正在或者可能轉移、隱匿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審計人員可以采取封存措施。在緊急情況下,可以當場予以封存。
4.送達執行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及時送達審計封存通知書,并采取封存措施。采取封存措施,應當由兩名審計人員實施,并會同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對有關資料或者資產進行清點,開列封存清單。
5.事后監管階段責任:封存期限屆滿或者在封存期限內完成對有關資料或者資產處理的,審計人員應當與被審計單位相關人員共同清點封存的資料或者資產后予以退還。封存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7個工作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其相關審計人員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制止違法行為而不予制止,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實施封存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
3.擅自改變封存對象、條件、方式的或者擴大封存范圍的;
4.違反法定程序實施封存,給被審計單位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未依法及時解除封存的;
6.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7.在執行行政強制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
4
其他權力
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br>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或者專項審計調查時,有權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td>
1.計劃階段責任:根據年度審計工作安排,制定核查內部審計機構工作計劃,并將核查內容編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
2.核查階段責任:項目計劃執行部門,按照年度計劃安排,制發、送達審計通知書。按照國家法律、法律、規章等規定,對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核查。
3.處理階段責任:對核查或審計發現的問題,依法取得審計證據、編制審計記錄、提出處理意見,按規定程序進行審核、復核、審理,并提請審計機關業務會議審定后,出具審計報告。對依法應當處理、處罰的,按照規定程序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4.其他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規定程序、要求制發審計通知書,開展核查的;
2.隱瞞核查發現問題的;
3.泄露被審計對象商業秘密的;
4.其他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的行為
5
其他權力
對違反預算的行為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的處理
1.《審計法》第四十五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
(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
(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
(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
(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其他處理措施?!?br>
《審計法》第四十六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并可以依法給予處罰?!?br>
2.《安徽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九條
“審計機關實施審計,對審計事項作出評價,出具審計報告;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需要依法給予處理、處罰的,作出審計決定,出具審計決定書;需要由其他有關部門處理、處罰的,出具審計移送處理書?!?/td>
1.發現取證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過程中,發現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取得適當、充分的審計證據,編制審計記錄。
2.審核階段責任:審計現場結束后,審計機關派出審計組應當審核審計證據的適當性、充分性,提出對審計發現問題的處理意見,并寫入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組應當認真研究、討論被審計單位反饋意見,提出采納或不采納意見,并作出說明,同時起草審計決定書。
3.決定階段責任:項目計劃執行部門應當對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進行復核;審理部門應當在復核的基礎上,對審計組起草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書等進行審理。審計機關根據審核、復核、審理情況,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審計組代擬的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特殊情況下,經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授權,可以由審計機關其他負責人審定。
4.告知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告知被審計單位決定執行的方式、期限、救濟途徑等。
5.送達執行階段責任:按規定時間和程序送達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6.監督執行和整改階段責任:審計機關應當在3個月內,檢查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執行情況;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對本級預算執行審計情況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要按規定程序向區政府報告,同時受區政府委托向區人大常委會報告。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審計職責,有下列情形的,審計機關及相關審計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處理而不予處理,給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2.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審計處理程序的;
3.擅自改變審計處理種類和裁量幅度的;
4.沒有審計處理法律依據作出處理,給審計單位、有關人員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5.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6.作出審計處理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應當承擔責任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