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城市宣州區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辦〔2019〕5號)和《中共宣城市宣州區委、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宣州區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宣區發〔2019〕8號),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第三條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貫徹執行黨中央關于城市管理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區委的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城市管理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政策、標準規范;組織起草城市管理執法規范性文件。
(二)負責行使轄區重大復雜違法違規案件以外的城鄉規劃管理、住房城鄉建設等綜合執法領域的行政處罰權,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負責轄區市容市貌的監督管理。
(三)負責轄區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方面的垃圾清掃、保潔、收運等環衛設施(包括公廁)的建設、運行、管理等工作。
(四)負責轄區農村環境衛生管理的指導、監督和考核等工作。
(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1.負責處理局機關日常工作;制定機關內部工作制度,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負責有關綜合性文件和報告的起草。
2.負責文電、信息、檔案、統計、保密、安全保衛、接待和車輛管理等機關行政事務管理工作。
3.負責承辦人大建議、政協提案的答復工作。
4.負責單位工作用車、執法用車的調度管理。
5.負責編制年度財務計劃,負責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專項資金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處罰票據管理。
6.負責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的器械、服裝和標志的統一配備和制作管理。
7.負責單位內部的財務審計工作。
8.負責局機關及直屬事業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和黨務、群團工作。
9.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
(二)農村清潔管理科
1.負責指導、協調、檢查、監督全區農村清潔工程垃圾無害化處理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2.負責擬訂區農村清潔工程垃圾處理管理規劃、方案和標準。
3.組織開展全區農村清潔工程垃圾處理綜合整治檢查、考核工作。
(三)政策法規科
1.負責起草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規范性文件。
2.負責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執法資格和執法證件的管理工作。
3.負責城市管理法律、法規、規章的咨詢解答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4.負責案件質量檢查、規范辦案程序。
5.承辦有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工作。
(四)執法監督科(行政審批科)
1.負責制定城市管理執法年度和階段性工作計劃,協調全區城市管理執法隊伍之間的工作關系。
2.組織實施干部職工教育規劃,組織崗位培訓;組織、協調、指導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活動。
3.負責受理城市管理執法方面的信訪舉報投訴;負責與政府相關主管部門之間行政審批、行政處罰工作的相互溝通和銜接。
4.負責監督全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隊伍依法行政、文明執法、隊容風紀、工作效能等方面工作。
5.負責對城市管理工作、綜合執法工作、城市管理規劃、計劃實施等情況進行督查。
6.負責檢查指導市容環衛行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第五條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機關行政編制9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
第六條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機關黨群組織設置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區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第八條 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其調整由區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九條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9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