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解讀】《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
發布時間:2020-06-22 08:13
來源:宣州區市場監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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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修訂后的《安徽省食品安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6月1日起施行?,F將有關情況介紹如下:
一、條例修訂的背景
一是服務疫情防控大局的需要。新冠肺炎疫情發生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就疫情防控工作發表重要講話,作出重要指示批示。黨中央、國務院就疫情防控工作出臺一系列重要舉措,要求加強疫情防控期間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保障食品質量安全。2019年,黨中央、國務院出臺《關于深化改革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見》《地方黨政領導干部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規定》等重要文件,為加強食品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指導。有必要結合實際對條例有關規定予以充實完善,加強重點場所、重點環節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
二是維護法制統一的需要。2018年12月,為落實機構改革要求,全國人大常委會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予以修訂;2019年3月,國務院按照“四個最嚴”要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予以修訂。我省2017年7月通過的條例,部分條文與上述新修訂的法律、行政法規存在不一致,為維護法制統一,有必要進行修訂。
三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需要。條例公布實施以來,及時回應人民群眾關注的重點難點問題,為我省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提供了有力保障。但隨著食品安全形勢的發展變化,條例出現與食品安全監管工作不相適應的地方:如新一輪食品安全監管體制改革后,條例中部分執法主體的名稱發生了變化,有必要進行修訂,同時個別條款還存在與“放管服”改革要求不相適應等問題。
二、修訂工作過程
按照有關工作要求,3月3日,成立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要負責同志和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同志為組長、有關處室同志參加的修訂工作小組,在廣泛聽取基層一線食品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和食品生產經營企業意見建議的基礎上,集中起草并于3月7日形成條例修訂草案初稿。3月9日,省司法廳會同省市場監管局組織召開征求意見會,并對修訂草案初稿再次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修訂草案。3月14日,省政府第91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了修訂草案。3月下旬,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會后,法制工作委員會將修訂草案在安徽人大網公布征求社會公眾意見,書面征求省食品安全委員會29個成員單位、各設區的市及省直管縣人大常委會、省人大常委會法律顧問和基層立法聯系點的意見,并赴合肥市進行了立法調研。在此基礎上,法制工作委員會會同財經工作委員會、省司法廳、省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省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意見和各方面建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認真研究和修改;法制委員會先后兩次對修訂草案進行審議。4月28日,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并于29日表決通過。
三、修改的主要內容
原條例共6章90條,修改后為6章96條。修改的主要內容為:
1.完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體制。一是健全制度,規定食品安全工作應當堅持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四個最嚴”,即最嚴謹的標準、最嚴格的監管、最嚴厲的處罰、最嚴肅的問責,實行“政府監管、部門協作、預防為主、風險管理、全程控制、社會共治”,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二是健全組織,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負責分析食品安全形勢,研究部署、統籌指導食品安全工作,提出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的政策措施,督促落實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責任。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負責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和統籌協調具體工作。三是完善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從食用農產品種植養殖到食品生產經營和消費全鏈條全過程食品安全監管機制,同時在村(居)民委員會確定食品安全協管員、信息員,實行群防群治。四是加強宣傳,規定各級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人民團體、社會組織、學校、新聞媒體等社會各方面應當加強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公共衛生安全知識的宣傳教育,引導全社會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推進分餐制和使用公筷公勺,提高消費者食品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
2.規范食品生產經營行為。一是明確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履行食品安全主體責任,食品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并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制,執行從業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對職工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二是從源頭上保證食品安全,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用非食品原料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不得在食品中添加法律法規禁止的物質;禁止生產經營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食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以及法律法規禁止食用的其他野生動物及其制品。三是根據實際需要,允許小餐飲取得備案證明后,可通過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和自建網站銷售食品,同時規定提供入網餐飲服務的,應當具有實體店經營資格。四是針對特殊食品問題,規定銷售保健食品、特殊醫學用途配方食品和嬰幼兒配方食品的,應當設立專柜或者專區并在顯著位置標示,不得與普通食品或者藥物混放銷售;以會議、講座、健康咨詢等形式宣傳推介保健食品的,應當真實、合法,不得以夸大保健功能或者虛假宣傳等形式誤導消費者。五是明確有關食品安全責任,規定在餐飲服務單位以外場所舉辦的群體性聚餐活動的食品安全責任,由舉辦者和承辦者依法承擔;集中用餐單位食堂的食品安全責任,由承包經營單位負責。
3.完善食品小作坊、小餐飲、食品攤販管理措施。一是推動小作坊轉型升級,鼓勵食品小作坊改善設施設備、過程控制等條件,進入集中交易市場經營,推進生產加工規?;鸵幏痘?。二是落實相關要求,簡化了申請小作坊登記證所需的部分書面材料。三是完善提供集體托餐服務的相關內容,規定為老年人提供集體托餐服務的,應向有關部門備案,并遵守相關規定。
4.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一是加強對“三無”食品重災區的監管,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食品集中交易市場、城鄉結合部、醫療機構等重點區域和場所的監督管理,及時查處食品安全違法行為。二是加強食品安全監管隊伍建設,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衛生行政、農業行政、城市管理等部門,應當堅持服務與管理相結合,加強對執法人員食品安全法律、法規以及專業知識和執法能力的培訓,提高食品安全服務管理水平。三是加強對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的監管,規定網絡食品交易第三方平臺多次出現入網食品經營者違法經營或者入網食品經營者的違法經營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對平臺提供者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進行責任約談。四是加強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應急管理機制,發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啟動應急預案的,應當立即成立事故處置指揮機構,啟動應急預案,依照有關規定和應急預案進行處置。六是完善舉報制度,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定建立食品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獎勵制度,設立舉報獎勵資金,并將其納入本級政府財政預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舉報投訴電話、網站,接受咨詢、投訴、舉報。
5.強化法律責任。一是提高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幅度。加大對未按規定在網站首頁或者經營活動主頁面進行信息公示和更新、在許可的經營場所以外現場銷售保健食品等行為的處罰。二是體現“處罰到人”的要求。規定食品生產經營企業等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故意實施違法行為、違法行為性質惡劣或者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對單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處罰。三是增加懲罰性賠償規定。規定食品生產經營者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對消費者造成損害的,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依法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