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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王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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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6962/202303-00025 組配分類: 政策與標準
                                發布機構: 周王鎮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 / 公民 / 其他
                                名稱: 安徽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3-13 發布日期: 2023-03-13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6962/202303-00025
                                組配分類: 政策與標準
                                發布機構: 周王鎮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 / 公民 / 其他
                                名稱: 安徽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3-13
                                發布日期: 2023-03-13
                                安徽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實施辦法
                                發布時間:2023-03-13 10:53 來源:周王鎮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字體:[ ]

                                第一章總則

                                 

                                第一為加強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保證資金安全高效使用,項目規范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以下簡稱預算法)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4號)等法律、行政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各級政府為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和保護的活動。

                                第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的主要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轉變農業發展方式,推進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帶動農民增收,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和農業現代化。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高標準農田建設,生態綜合治理,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養殖基地建設,農產品加工,農產品流通設施建設,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等。

                                第五條 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民辦公助的多元投入機制,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資金和項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集約開發,注重效益;

                                (三)產業主導,突出重點;

                                (四)公平公開,獎優罰劣。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應當以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為目標,優化開發布局。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強、能夠永續利用的區域實行重點開發;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有限,但有一定恢復潛力、能夠達到生態平衡和環境再生的區域實行保護性開發,以生態綜合治理和保護為主,適度開展高標準農田建設;對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差、生態比較脆弱的區域實行限制開發,以生態環境恢復為主。

                                第八條農業綜合開發以農民為受益主體,扶持對象包括專業大戶、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及涉農企業與單位等。

                                第九條市、縣級農發機構應當創新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方式,探索建立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形成的資產收益分享機制,支持脫貧攻堅,增加農民收入,發展村級集體經濟。

                                第十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開發縣管理。土地治理項目應當安排在開發縣。

                                開發縣實行總量控制、分級管理、定期評估、獎優罰劣的管理方式。

                                省農業綜合開發局(以下簡稱省農發局)在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核定我省開發縣總數范圍之內,根據耕地面積、產業優勢、工作基礎等確定具體開發縣。

                                第十一條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劃分省、市、縣(市、區)級農業綜合開發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一)省農發局的管理權限和職責:管理和指導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制定全省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管理和分配中央下達和省財政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組織全省項目申報工作;批復項目實施計劃,審批項目調整終止意見;對全省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進行監管,組織開展監督檢查、項目驗收、資金和項目績效評價;負責全省開發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政策業務培訓、工作調研、資金決算、項目計劃與統計編報等工作。

                                (二)市級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管理和指導全市農業綜合開發工作,制定全市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度和發展規劃;管理和分配上級財政部門下達和本級財政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建立全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專家庫,負責全市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評審工作;審批全市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項目調整方案,提出終止項目的審核意見;對全市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進行監管;組織開展土地治理項目驗收,對產業化項目驗收進行復核或檢查,開展資金和項目績效評價;組織開展政策業務培訓、工作調研、資金決算、項目計劃與統計編報等工作。

                                (三)縣級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負責全縣(市、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工作,編制縣級農業綜合開發發展規劃;管理和使用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建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庫和專家庫,開展項目實地考察和評估論證;指導組織編制年度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組織編制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負責產業化發展項目實施方案審核備案;組織項目實施,開展土地治理項目單項工程竣工驗收、產業化發展項目竣工驗收、資金和項目績效評價;提出項目調整或終止的意見;組織編制土地治理項目竣工決算,辦理竣工項目工程移交,督促做好項目工程管護工作;開展工作調研,編報資金決算、項目計劃與統計等。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主管部門和責任主體,財政局要切實加強領導,財政局長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各級農發機構是農業綜合開發資金與項目管理的直接責任單位,農發機構主要負責人是農業綜合開發工作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和項目管理負直接責任。

                                第十三條省農墾管理局、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農發機構及所屬項目實施單位,分別視同市級、縣級農發機構,履行相應的管理職責。

                                 

                                第二章 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 省、市、縣(市、區)財政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投入政策,分別承擔農業綜合開發支出責任。

                                省、市、縣(市、區)財政投入資金要列入同級政府年度預算。

                                第十五條 中央下達和省財政安排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主要采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包括基礎資源因素、工作績效因素和其他因素,其中以基礎資源因素為主。

                                基礎資源因素包括耕地面積、高標準農田建設規劃任務、糧食等大宗農產品產量、水資源、新型農業經營主體數量等基礎數據;工作績效因素包括資金管理、項目管理、綜合管理、監督管理等工作情況;其他因素主要包括特定的農業發展戰略要求、政策創新情況等。

                                省財政廳可以根據年度農業綜合開發工作任務重點等,適當調整每年分配資金選擇的具體因素和權重。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可以采取補助、貼息等多種形式,吸引社會資金,增加農業綜合開發投入。

                                各級財政部門、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要求和規定,督促項目單位足額落實自籌資金。

                                鼓勵土地治理項目所在地的村集體和農民以籌資投勞的形式進行投入。村集體投入應以貨幣資金為主,農民可以采取貨幣資金、投勞折資、以物折資等多種方式投入。

                                第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投入以土地治理項目為重點。具體用于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發展項目的比例,由省財政廳根據國家農發辦的規定及全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

                                第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用于以下建設內容:

                                (一)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二)土地平整、土壤改良;

                                (三)田間道路建設;

                                (四)防護林營造;

                                (五)優良品種、先進技術推廣;

                                (六)種植、養殖基地建設;

                                (七)農業生產、農產品加工設備購置和廠房建設;

                                (八)農產品儲運保鮮、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建設;

                                (九)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九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的支出范圍包括:

                                (一)項目建設所需的材料、設備購置及施工支出;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編制、環境影響評價、勘察設計、工程預決算審計等支出;

                                (三)工程監理費;

                                (四)科技推廣費;

                                (五)項目管理費;

                                (六)土地治理項目工程管護費;

                                (七)貸款貼息;

                                (八)國家農發辦規定的其他費用。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八條中規定的項目管理費由縣級農發機構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入資金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入資金1500萬元(含)以下的按不高于3%提??;超過15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不高于1%提取。

                                項目管理費用于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地考察、評審、檢查驗收、宣傳培訓、工程招標、信息化建設、工程實施監管、績效評價、資金和項目公示等項目管理方面的支出。

                                省級、設區的市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經費由本級政府預算安排,不得另外提取。

                                第二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顚S?。

                                市、縣級農發機構要按照國家農發辦《農業綜合開發財務管理辦法》和省里相關制度規定,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及時準確進行財務核算。指導項目實施單位按規定建立項目資金輔助備查賬。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及財政部和省財政廳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撥付資金,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三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財政資金支付實行縣級報賬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及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使用管理規定辦理報賬。

                                土地治理項目,縣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批準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按照項目實施合同和規定的報賬程序、要求等,及時、足額予以報賬,并根據項目竣工決算進行清算。

                                產業化發展項目,實行縣級報賬制的,項目實施單位應在項目完成至少過半后,方可辦理申請報賬??h級財政部門要按照規定的報賬程序、要求等辦理報賬,并在項目完工驗收后根據驗收確認意見,及時、足額支付財政資金。

                                實行“先建后補”方式的,縣級財政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先建后補”有關規定,辦理報賬工作。

                                第二十四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結余資金應當按照規定收回同級財政。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結余資金是指經批準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任務已完成,并通過驗收和清算后的項目結余財政資金。結轉兩年以上未使用項目資金(包括項目管理費、工程管護費),視為項目結余資金。

                                第二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決算之前,通過工程招投標形成的節余資金,可以追加安排當期項目工程,報市級農發機構批準后實施。

                                 

                                第三章項目管理

                                 

                                第二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主要包括前期準備、項目申報、評審立項、項目建設、監督檢查、竣工驗收和移交管護等。

                                第二十七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當做到常態化、規范化。

                                第二十八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中長期規劃,編制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

                                第二十九條 省農發局根據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和國家農發辦工作部署,適時公布下一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扶持政策和重點。

                                第三十條市、縣農發機構根據國家、省農業綜合開發扶持政策、扶持重點和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建立項目庫,并實行動態管理。

                                年度項目應從項目庫中擇優選取。

                                第三十一條納入項目庫的項目應當有項目建議書。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建設條件、建設方案、投資估算及來源、效益預測等。

                                第三十二條項目申報單位向當地農發機構申報下一年度項目時,應當提交項目申請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材料,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當根據項目類型的要求編制,其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建設背景和必要性,申報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地點、現狀與建設條件,產品方案、建設規模與工藝技術方案,建設布局與建設內容,組織實施與運營管理,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環境影響分析,綜合效益評價以及必要的附件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申報單位可以將可行性研究報告與項目建議書合并編制,并向當地農發機構提交。

                                第三十三條項目申報單位申報的項目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一)土地治理項目應當符合相關規劃,有明確的區域范圍,水源有保證,灌排骨干工程建設條件基本具備;地塊相對集中連片,治理后能有效改善生產條件或生態環境;當地政府和農民群眾積極性高。

                                (二)產業化發展項目應當符合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資源優勢突出,區域特色明顯;市場潛力大、示范帶動作用強、預期效益好;項目建設符合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節約利用要求。

                                第三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評審由市級農發機構組織實施,省農發局對其評審過程和結果進行隨機監督檢查。國家農發辦對項目評審機構有指定性要求的,按國家農發辦規定執行。

                                項目評審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和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為依據,對申報項目建設必要性、技術可行性和經濟合理性進行評估和審查,為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第三十五條在評審可行的基礎上,市級農發機構根據資金額度,擇優確定擬扶持的項目及資金數額。項目原則上一年一定。

                                市級農發機構應將擬扶持項目及資金數額通過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示,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將擬扶持項目報省農發局備案。

                                第三十六條擬扶持項目確定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組織編制初步設計(實施方案),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筑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工程概算,項目建設組織與管理,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土地治理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編制,報市級農發機構審定。

                                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審定后報縣級農發機構備案。對于不涉及工程建設內容的產業化發展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可根據具體情況由評審通過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者項目建議書替代。

                                第三十七條 市、縣農發機構根據擬扶持項目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的審定或者備案情況,編制、匯總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劃。

                                省農發局負責批復全省農業綜合開發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駐安徽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以下簡稱專員辦)。

                                各級農發機構按照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開展項目實施、檢查驗收工作。

                                第三十八條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土地治理項目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招標投標、政府采購、工程監理、資金和項目公示等規定執行;產業化發展項目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實施,并實行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第三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照初步設計(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按期建成并達到項目的建設標準。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一般為1-2年。

                                第四十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必須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調整或終止。確需進行調整的,土地治理項目財政資金100萬元以下的,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縣級農發機構出具審核意見,報市級農發機構批準,并報省農發局備案;財政資金100萬元(含)以上的,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縣級農發機構出具初審意見,經市級農發機構審核后,報省農發局審批,并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產業化發展項目調整,由項目實施單位提出申請,縣級農發機構出具審核意見,報市級農發機構批準,并報省農發局備案。

                                前款所稱項目調整是指項目建設內容、建設地點和建設期限發生變化。

                                第四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或因其他原因導致項目不能實施的,市、縣農發機構應當及時提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意見,報省農發局審批,同時停止項目建設。

                                省農發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項目實施過程中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或因其他原因導致項目不能實施的,可以直接作出終止項目實施的決定。

                                終止項目由省農發局審批后,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第四十二條土地治理項目竣工后,項目實施單位應當逐項檢查初步設計(實施方案)完成情況,及時編報項目竣工決算,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

                                土地治理項目竣工決算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四十三條土地治理項目由市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規章制度情況、項目建設任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和使用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產業化發展項目由縣級農發機構組織驗收,驗收時要進行實地核查,確認項目完成情況。市級農發機構要在縣級農發機構驗收通過后,及時對縣級農發機構的驗收情況進行復核或檢查。

                                市、縣級農發機構要按國家和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有關規定,及時開展項目驗收。市級農發機構要向省農發局及時報送年度項目驗收情況。

                                省農發局對市、縣級項目驗收工作開展情況及其工作質量進行檢查。

                                第四十四條土地治理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依照《基本建設財務規則》(財政部令第81號)有關資產交付管理的規定及時辦理資產交付,并根據資產交付情況明確管護主體。

                                土地治理項目管護主體應當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明確管護責任、管護內容和管護要求,保證項目工程在設計使用期限內正常運行。

                                第四十五條市級農發機構應當按規定時限向省農發局報送上年度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省農發局匯總后上報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同時抄送專員辦。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六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按照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辦法》等規定,在互聯網等媒介上公開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立項政策、申請條件、提交申請材料目錄、評審標準、程序和結果及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分配結果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十七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制定、實施內部控制制度,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制。

                                第四十八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農發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的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省農發局采取直接組織或委托第三方的方式,對各市縣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

                                市、縣級農發機構應當定期對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開展績效評價,加強事前、事中、事后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四十九條 各級農發機構應當積極配合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對提出的問題及時整改,并上報整改情況。上級農發機構應對下級農發機構整改落實情況開展督查。

                                第五十條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使用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違規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等規定嚴肅處理、追究責任。

                                對存在違法違規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由省財政廳按照《國家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辦法》、《安徽省農業綜合開發縣管理辦法》等規定,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報請財政部暫?;蛉∠_發縣資格。

                                第五十一條 監督檢查、績效評價和預算執行監管結果作為分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重要因素。

                                 

                                第五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市級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五十三條部門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農業綜合開發利用國際金融組織及外國政府貸款贈款項目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四條國家對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農業綜合開發原有相關政策制度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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