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主要目標及實施范圍
第一條 為深化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成果,落實政府衛生投入政策,創新政府購買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方式,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管理,規范預算編制及預算執行、補償項目及補助標準、資金下達及撥付流程、績效考核及監督檢查等內容,健全運行補償機制,落實財務自主權,調動基層醫務人員積極性,推進基層醫療衛生事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安徽省深化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安徽省醫改辦等關于進一步深化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的意見》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主要包括政府舉辦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及服務站、鄉鎮衛生院及一體化管理的村衛生室。
第三條 本辦法主要通過完善財政定項補助、強化預算管理、規范政府購買服務等做好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資金保障工作。鼓勵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支持和引導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并落實相關補償政策。
第二章 鄉鎮衛生院
第二節 財政經費定項補助
第四條 完善鄉鎮衛生院(第二章中包括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預算管理制度,從2015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財政經費定項補助政策。
第五條 鄉鎮衛生院收入來源主要有:
(一)人員經費,包括編內在職人員基本工資及績效工資、離退休人員經費、社會保障經費、住房公積金等。其中財政供給的人員經費在財務核算時列入“財政補助收入”。
(二)醫療收入,包括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
(三)財政補助收入,除按規定由財政供給的人員經費外,還包括基本建設、設備購置、公共衛生服務、人才培養等補助收入。
(四)上級補助收入,包括從主管部門和上級單位等取得的非財政性補助收入。
(五)其他收入,包括社會捐贈、利息收入、確實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財產物資的盤盈等。
第三節 保障內容及責任分擔
第六條 人員經費根據當地同類事業單位人員經費供給標準和鄉鎮衛生院編制內實有人數據實安排,由縣級財政保障,省級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鄉鎮衛生院在職人員工資和離退休人員經費納入省財政財力性轉移支付給予補助,其中在職人員績效工資和離退休費納入省財政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專項給予補助。
鄉鎮衛生院養老保險補助資金按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改革政策執行。
其他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按現行政策規定和補助標準執行。
第七條 發展建設補助包括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才培養等補助,由縣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當地財力、鄉鎮衛生院發展現狀等,按照輕重緩急、填平補齊的原則予以安排,中央和省級財政、發展改革部門予以專項補助。
第八條 公共衛生服務補助主要由以下三項組成:
(一)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由各級財政按規定分擔,并按服務任務數量質量核撥。
(二)重大公共衛生服務經費,主要由中央和省財政根據重大公共衛生項目實施規定負擔。
(三)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經費,主要由同級財政負擔,其中重大區域性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處置經費,中央和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第四節 財務體制及預算管理
第九條 鄉鎮衛生院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財務活動在院長領導下由財務部門集中管理。院長對本單位財務會計工作及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具備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實行財務自主管理;暫不具備條件的鄉鎮衛生院,可由縣級衛生財務核算中心代理核算;自主管理和縣級衛生財務核算中心代理核算有困難的鄉鎮衛生院,委托縣級國庫集中支付中心代理核算財務活動。開展縣級國庫集中支付中心或縣級衛生財務核算中心(以下簡稱“兩中心”)核算鄉鎮衛生院財務活動時,鄉鎮衛生院的資金所有權、使用權、財務自主權、會計主體、債務債權關系不變。
第十條 全面建立鄉鎮衛生院預算管理制度,按照“預算管理、定項補助、績效考核、超支不補、結余按規定使用”的原則,鄉鎮衛生院所有收支全部納入預算。
第十一條 鄉鎮衛生院預算應在落實其法人地位和財務獨立的基礎上,以一級預算單位或衛生計生部門二級預算單位的形式,實行“一院一預算”,分別獨立編制完整的收支預算,并獨立執行預算。
第十二條 鄉鎮衛生院預算應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等規定,遵循政府預算編制的基本程序,與縣級一般公共財政預算編制同步部署、同步實施。
第十三條 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衛生計生部門按照財務制度等規定全面科學確定鄉鎮衛生院收支預算。
(一)收入預算,重點編制醫療服務、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財政補助等三項收入,其中:醫療服務收入預算應統籌考慮以前年度執行情況、基本醫?;鸹I資及補償水平、藥品零差率銷售等因素。
(二)支出預算,重點編制人員經費、公用經費、項目經費等三項支出,其中:人員經費支出根據當地同類事業單位人員經費供給標準及人數確定;公用經費支出或基本醫療服務成本支出、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成本支出,可根據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和成本定額等因素綜合確定,也可根據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的數量、質量、單位綜合服務成本、以前年度支出水平等因素分別確定;基本建設、設備購置、人才培養、購買服務等專項支出,根據發展建設、人才培養等規劃統籌安排。
第十四條 鄉鎮衛生院按照政府預算編制規定,統一格式、統一程序,編制本單位收支預算,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匯總審核??h級財政部門按照預算法律法規的程序要求及時審核批復預算,其中:鄉鎮衛生院作為一級預算單位,直接批復至鄉鎮衛生院;作為二級預算單位,批復至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由部門按規定分解批復至鄉鎮衛生院。
第十五條 經批復的年度預算是鄉鎮衛生院收支預算執行的依據,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及鄉鎮衛生院應嚴格執行,確保收支均衡。經批準的年度預算執行中一般不予調整;如遇國家和省有關政策或事業計劃有較大變化,對預算執行影響較大,確需調整時,應按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鄉鎮衛生院收支決算是縣級財政、衛生計生部門安排下一年預算的重要參考。
年度終了,鄉鎮衛生院應按照財政部門決算的編制、審核、批復等程序要求,編制本單位收支決算。鄉鎮衛生院決算收支報經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匯總審核后報財政部門審核批復。對縣級財政部門批復調整的事項,衛生計生部門及鄉鎮衛生院應及時調整,確保與財政決算數據一致。
第五節 醫療收入的核算管理
第十七條 鄉鎮衛生院醫療收入是其在開展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活動中取得的門診收入和住院收入,主要為個人付費和醫?;鹧a償。
第十八條 在充分整合利用現有人財物資源的前提下,本著效率優先、簡化程序、精簡節約、流轉順暢的原則,鄉鎮衛生院醫療收入的核算管理可擇優選擇以下三種模式之一。
(一)鄉鎮衛生院自主管理。以鄉鎮衛生院為獨立預算單位,按規定分別開設收入戶和支出戶,并按規定做好醫療收入的收入匯繳以及支出審核、撥付、記賬等報銷工作。
(二)縣級衛生財務核算中心代理核算。以“一院一賬、分賬核算”的形式,根據賬戶管理相關規定,在縣級衛生財務核算中心相關賬戶下分別核算鄉鎮衛生院收入和支出。
收入環節,鄉鎮衛生院財務人員原則上將當日發生的醫療收入匯繳至衛生財務核算中心相應的收入核算戶,現金收入不得坐支(下同)。衛生財務核算中心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醫療收入全部劃撥至相應的支出核算戶。
支出環節,鄉鎮衛生院財務人員憑經院長審批的用款報銷憑證到衛生財務核算中心集中報賬,衛生財務核算中心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撥付等程序。
(三)縣級國庫集中支付中心代理核算。以“一院一賬、分賬核算”的形式,根據賬戶管理相關規定,由縣級財政部門分別核算鄉鎮衛生院收入和支出,也可以分衛生院設立獨立的收支核算戶。
收入環節,鄉鎮衛生院財務人員原則上將當日發生的醫療收入匯繳至縣級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代理鄉鎮衛生院收入戶(醫療收入不納入縣級非稅收入預算管理)??h級非稅管理部門在次月初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將醫療收入全部劃撥至國庫支付中心鄉鎮衛生院支出核算戶。
支出環節,鄉鎮衛生院財務人員憑經院長審批的用款報銷憑證到國庫支付中心集中報賬,國庫支付中心在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撥付等程序??h級財政部門應結合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積極推行電子化支付。
第十九條 城鄉居民基本醫?;?、城鄉醫療救助資金、疾病應急救助基金等,由相關經辦機構按月(按季、按半年)撥付(預撥和結算資金)至第十八條相應管理模式下的鄉鎮衛生院收入核算戶,并按規定劃撥至相應支出核算戶。
開展縣域醫療聯合體試點的地區,城鄉居民基本醫?;鹩煽h域醫療聯合體按規定撥付至鄉鎮衛生院收入核算戶。
第二十條 鄉鎮衛生院藥品購置費應優先支付,不得出現當期藥品費欠款行為。在十八條規定的“兩中心”核算模式下,每月由縣級衛生計生部門根據平臺采購、驗收入庫等數據和合同約定,統一向“兩中心”提出藥品款支付申請,由“兩中心”直接支付藥品購置費;對于符合規定的緊急采購或零星用藥由鄉鎮衛生院向“兩中心”報賬后按規定支付。在第十八條規定的自主管理模式下,由鄉鎮衛生院按規定支付藥品購置費。不符合規定的藥品購置費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條 落實“醫療收入扣除成本并按規定提取各項基金后主要用于人員獎勵”規定,并與鄉鎮衛生院財務會計制度相銜接,在按規定兌現鄉鎮衛生院人員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大獎勵分配力度,合理拉開收入差距,調動基層醫務人員特別是業務骨干的積極性。
(一)提高獎勵基金計提比例。獎勵基金可按不低于鄉鎮衛生院業務收支結余的50%提取,由鄉鎮衛生院按照事業單位工資管理相關規定自主分配用于職工績效考核獎勵。具體比例由縣級衛生計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根據收支結余、醫療考核等情況確定,可實行一院一策。
(二)合理控制福利基金規模。職工福利基金可按不超過鄉鎮衛生院業務收支結余的10%提取,并按規定用途使用;累計滾存較多的,可進一步降低計提比例或暫停計提。
(三)支持鄉鎮衛生院事業發展。按規定計提獎勵基金、福利基金等專用基金后,鄉鎮衛生院剩余的業務收支結余,應全部轉入事業發展基金,用于房屋維修改造、設備更新維護、信息化建設及債務化解等事業發展。
(四)有效防范醫療執業風險。醫療風險基金在鄉鎮衛生院醫療衛生支出中列支、按滾存結余不超過當年醫療收入的1%計提。發生超支的,可按規定從當年的醫療支出中列支。
第六節 基本公共衛生經費管理
第二十二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根據國家規定的年度常住人口籌資標準由中央、省級和市縣財政按6:2:2分擔,其中比照西部開發政策縣的配套資金由中央財政承擔。??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主要由鄉鎮衛生院及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負責具體落實。
第二十三條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應根據購買鄉鎮衛生院服務的任務數量、質量、單位綜合服務成本(或定額服務成本)等因素,綜合考慮以前年度的實際發生情況,科學合理核算成本。
第二十四條 落實“政府購買服務的基本公共衛生專項經費,實行項目管理,經考核后撥付,嚴禁將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沖抵人員工資”政策,并與鄉鎮衛生院財務會計制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資金管理制度、政府購買服務機制相銜接,在按一類事業單位足額兌現鄉鎮衛生院基本工資和績效工資的基礎上,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經考核合格后形成的結余,按規定用于鄉鎮衛生院人員獎勵和事業發展。
第三章 村衛生室
第七節 保障內容及責任分擔
第二十五條 村衛生室運行補償經費通過政府購買村醫基本醫療服務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方式落實。
第二十六條 政府購買村醫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補助資金,主要由基本藥物零差率補助、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補助、村衛生室日常運行補助、一般診療費(醫?;鸩糠郑┑荣Y金組成。
第二十七條 政府購買村醫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補助資金按購買項目及補助標準分級負擔。
(一)基本藥物零差率補助,省財政按每1000個農業戶籍人口每年補助每個村衛生室5000元的標準給予補助。各地可根據實際和財力情況,在此基礎上適當增加補助;鄉鎮和村集體經濟也可給予適當支持。
(二)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按常住人口年度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籌資標準的48%左右給予補助。以后年度新增籌資部分重點向村衛生室傾斜。
對村衛生室無力承擔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應將補助資金合理支付至承擔的機構。
(三)村衛生室日常運行補助,由縣級財政按每個村衛生室不低于3600元/年的標準,對日常運行發生的水電費、網絡使用費等公用支出給予補助。
(四)一般診療費(醫?;鸩糠郑?,醫?;鸪袚糠职磻艏丝谌司?.5-2次和一般診療費報銷標準5元/人次,進行總額預算控制。
第二十八條 縣級財政、衛生計生部門在鄉鎮衛生院名下分別獨立開設所轄村衛生室子賬戶。村衛生室收支可以由鄉鎮衛生院代理,并與鄉鎮衛生院收支分開獨立核算,封閉運行,“一室一賬”,不得混用。
第二十九條 落實村衛生室分配自主權,村衛生室負責人按規定對承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取得的收入進行分配,縣級財政部門及鄉鎮財政機構、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及鄉鎮衛生院負責監管,各司其職。
第三十條 探索建立村衛生室收支財務會計核算制度,除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資金外,還應將一般診療費的個人繳費等符合規定的其他醫療收費、以及社會捐贈、集體補助等其他來源資金全部納入村衛生室收支核算,規范村衛生室財務管理。
第三十一條 政府購買村醫基本醫療衛生服務資金應按照“按季預撥、打卡發放、考核結算”的原則進行核撥。
(一)專項補助?;舅幬锪悴盥?、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村衛生室日常運行等專項補助資金,經縣級衛生計生部門申報并由縣級財政部門撥付至村衛生室子賬戶。每季度初5個工作日內按季度預算計劃的70%預撥資金;半年或年度考核后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金清算、撥付等工作。其中,村衛生室日常運行補助資金可年初一次性撥付。
(二)醫?;?。一般診療費的醫?;鸩糠?,由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程序和季度預算計劃的70%按季直接撥付至村衛生室子賬戶,年終考核結算。
(三)打卡發放。村衛生室按規定申報使用的資金中,用于鄉村醫生個人待遇的經費由代理機構直接打卡發放至個人賬戶,原則上不得提取現金;藥品購置費應優先支付;辦公、水電、網絡、材料等購買性支出,原則上由代理機構按規定直接支付至相關企業單位,減少現金支出。
第三十二條 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和鄉鎮衛生院應指導村衛生室自主分配購買村醫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h級衛生計生部門及鄉鎮衛生院、縣級財政部門及鄉鎮財政機構應各司其職,加強監管。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村醫退出機制,支持和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不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應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第三十四條 完善退出老村醫生活補助政策,對符合條件的2009年底前進入村衛生室、2014年底前已退出或在崗已滿60周歲、從事村醫工作累計超3年及以上、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鄉村醫生,從到齡且退出的次月起發放生活補助。
符合條件的退出老村醫生活補助資金以累計從事村醫工作滿3年為計算基數,每滿3年給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元補助。省財政對62個縣、14個縣改區以及葉集區、毛集區按照省確定的最低補助標準的40%給予補助,其中對皖北3市9縣和大別山革命老區11縣按50%給予補助。
第四章 資金撥付與監督檢查
第八節 資金撥付管理
第三十五條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在職人員績效工資和離退休費的省財政補助部分、購買村醫基本醫療衛生服務中基本藥物零差率補助資金,由省財政通過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專項補助資金渠道下撥。
鄉鎮衛生院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人員經費,由省財政通過財力性轉移支付資金渠道下撥。
基本公共衛生服務補助資金的中央和省財政承擔部分,由省財政按基本公共衛生補助資金渠道下撥。
一般診療費的醫?;鸩糠?,由省財政按城鄉基本醫保財政補助資金渠道下撥。
退出老村醫生活補助的省財政補助資金,統籌納入“老字號”群體生活補助一般性轉移支付渠道下撥。
第三十六條 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資金中,由省財政承擔的部分,一般在上年度11月底前預撥(或提前告知預算指標)到縣級財政。由中央財政承擔的部分,一般在收到中央資金指標后30日內分配下達至縣級財政。待中央財政相關資金清算下達后,由省財政一并清算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并在30日內分配下達至縣級財政。
第三十七條 縣級財政應安排的基層醫藥衛生體制綜合改革補助資金,應在年度預算中足額安排。預算批復后,縣級財政部門將本級安排資金連同中央和省財政補助資金指標,細化分解至縣級衛生計生部門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并按規定程序和時間要求撥付使用。
第三十八條 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決算公開制度,對財政補助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應按規定嚴格落實信息公開。
第九節 績效考核及結果運用
第三十九條 縣級衛生計生、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以公益性為導向、以服務質量和效率為核心、以崗位責任和績效為基礎,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績效考核制度,主要考核管理績效、服務數量與質量、合理用藥、醫療費用控制、轉診率、公共衛生服務任務完成、村衛生室管理、群眾滿意度等情況。指導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完善內部績效考核制度,落實院長(主任)分配自主權,建立健全體現多勞多得、優績優酬的績效分配制度,合理拉開醫務人員收入差距。
第四十條 政府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的考核結果,應與其財政補助、績效工資總額、評先評優以及與領導班子成員個人的績效工資、職務聘用任免等直接掛鉤。對考核不合格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扣減財政補助資金,核減績效工資總額,并用于對考核優秀的給予獎勵,增加績效工資總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內部績效考核結果,應與其職工個人績效工資、職稱評定、評先評優、崗位聘用等直接掛鉤,建立健全嚴格的激勵約束機制,提高醫務人員積極性。第十節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財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機制,加強分工協作,完善工作機制,推動政策落實。
市級財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加強對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的業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省級財政、衛生計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健全醫療衛生機構收支報表分析制度,定期匯總分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管理政策落實情況,對報送情況不定期通報或約談并統籌納入績效考核,與省級醫改相關資金分配掛鉤。
第四十二條 縣級審計、財政、衛生計生部門應開展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常規審計和監督檢查。省級、市級審計部門應加強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審計監督和檢查。
第四十三條 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納入醫改督查范圍,并將其作為醫改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納入政府目標考核。
第四十四條 主動接受人大的法制監督、政協的民主監督和群眾的社會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各地應結合實際,制定本地區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預算管理實施辦法或實施細則,規范操作規程,優化服務程序,明確時間節點,規范資金管理,確保政策效果。
第四十六條 實施縣域醫療聯合體試點的地區,應保持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財務獨立性,不得改變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性質及相關預算管理政策。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發展改革委(醫改辦)、省衛生計生委、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省審計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