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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王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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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6962/202310-00003 組配分類: 政策與標準
                                發布機構: 周王鎮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 / 三農 / 其他
                                名稱: 宣州區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護辦法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10-07 發布日期: 2023-10-07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6962/202310-00003
                                組配分類: 政策與標準
                                發布機構: 周王鎮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農業、林業、水利 / 三農 / 其他
                                名稱: 宣州區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護辦法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10-07
                                發布日期: 2023-10-07
                                宣州區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護辦法
                                發布時間:2023-10-07 09:57 來源:宣州區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字體:[ ]

                                宣州區農村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護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全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推進全區農村水利現代化,充分發揮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灌溉、排澇、降漬等方面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安徽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安徽省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宣州區行政區域內的鄉鎮、街道辦事處及村組、新型農業經營主體自主管理的農村灌排泵站、溝渠、河道、塘壩、涵閘、生產橋等各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理。

                                第三條  根據受益對象和影響范圍,按照“誰受益、誰管護、誰負擔,財政適當補助”的原則,遵循“自主管理、自愿組合、政府扶持、民主公開”的思路,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實行統一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專業管理和群眾管理相結合。

                                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義務,有權對損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進行制止、檢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使用者、管理者應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公共安全負責。

                                第五條  鄉鎮街道的職能部門是轄區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統一管理和監督,組織開展技術指導以及年度考核工作,協調解決水事糾紛和矛盾,履行水行政執法監督等職能。水管員(庫管員)負責各自行政區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理的技術指導和服務,配合鄉鎮、街道辦事處職能部門開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工作。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做好管理范圍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  鄉鎮街道的職能部門是本級行政區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理的責任主體。要加強包括行政村(社區)、專業合作社、抗旱排澇專業組織、村級水管員等在內的基層水利管理服務體系建設,積極探索社會化、專業化的多種工程管理模式。

                                第二章  管理主體、職責與內容

                                第七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明晰工程產權,工程產權人是工程的管理主體。在工程產權暫未界定時,鄉鎮、街道辦事處職能部門根據受益范圍先行明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護主體。

                                (一)農戶自用為主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主體為農戶;

                                (二)受益戶較為單一且受益區域在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內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主體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

                                (三)受益戶較多且受益區域在村(社區)級管轄范圍內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主體為村(社區);

                                (四)受益戶較多且受益區域跨越村級管轄范圍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主體為鄉鎮、街道辦事處職能部門。

                                第八條  鄉鎮街道的職能部門作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護主體的具體職責為:

                                (一)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宣傳、貫徹執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規,確保工程設施完好,保證農田灌溉和防洪、排澇、降漬的需要;

                                (二)履行行政區域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護主體職責。落實本行政區內跨越村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護責任人,并督促所在村(社區)履行村級管護主體責任;

                                (三)建立行政區域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臺帳,掌握管護主體、責任人員、運行現狀和保養維修等情況;

                                (四)制定村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管理考評及獎懲辦法,組織實施考評,兌現獎懲;

                                (五)制定本級維修管護資金籌集、分配、使用管理辦法,確?;I措落實、監督檢查、執行到位;

                                (六)審核村(社區)組織申報的維修工程項目,統一上報本行政區域內維修養護項目;

                                (七)協調、配合有關部門處理水事糾紛,發現并及時制止破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行為,協助區水行政主管部門查處水事違法案件。

                                第九條  村委會(社區)作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護主體的具體職責為:

                                (一)建立健全村規民約,提高村民愛護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意識,鼓勵制止、檢舉損害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行為;

                                (二)履行村(社區)集體所有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護主體職責。落實本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護責任人,并督促區域內農戶、專業合作組織等管護主體履行管護主體責任;

                                (三)建立村(社區)級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臺帳,登記工程權屬、管護主體、責任人員、運行現狀和維修保養等情況;

                                (四)制定村(社區)級管護責任人的管護考評及獎懲辦法,并組織實施,兌現獎懲;

                                (五)籌集村(社區)級管護資金;

                                (六)對農戶或專業合作組織申報的上級補助的維修項目,進行初步審查;

                                (七)制止損害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并及時上報鄉鎮、街道辦事處。

                                第十條  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作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管護主體的具體職責為:

                                (一)處理運行管理、維修養護和費用收支平衡等事項;

                                (二)制定具體的工程運行管護制度,落實具體管護人員、管護措施和管護人員報酬,并明確其責任和義務;

                                (三)對管護范圍內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開展日常管護、維修保養;

                                (四)落實管護資金,籌措工程運行經費;

                                (五)制止破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并報告上一級管理機構;

                                (六)按規定填報工程運行狀況、巡查檢查、維修保養、財務收支記錄,建立工程維修及運行管護檔案。

                                第十一條  在明確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主體基礎上,也可采取托管、承包、租賃給專業隊(戶)等多種方式運作,明確雙方的權利、責任、義務和退出條件,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水利工程管理規定,服從防洪抗旱指揮調度,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管,保證工程安全,發揮工程正常功能效益。

                                第十二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標準:

                                (一)小型灌排泵站工程:啟閉設備、機泵設備、動力設備、電氣設備及附屬設施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完好、運轉安全正常;

                                (二)水閘工程:閘門啟閉設備、止水設施以及配套設施定期檢修,保證設備完好、運轉安全正常。建筑物周圍無側滲、管涌,過水斷面無阻水淤積;

                                (三)灌排渠系工程:保持溝渠及河道、塘壩過水斷面無坍坡、無淤積,坡面無農作物種植,保持溝渠暢通,管涵、支斗門、渡槽、生產橋、跌水、倒虹吸、涵洞等配套建筑物完好無損,運行安全正常;

                                (四)小型塘壩工程:保持壩埂坡頂平整、坡面整齊、無缺損、無喬灌木和高桿雜草,塘壩灌溉涵洞、溢洪道無損壞,溢洪溝坡底平整、順暢,溢洪溝斷面達到泄洪標準,運行安全可靠。

                                第十三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按以下標準劃定管理范圍:泵站建筑物邊緣線外20米,明渠渠頂邊線外10米,水閘、穿堤建筑物邊緣線外10米。管理范圍內土地權屬性質不變。

                                第十四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受法律保護,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堆放阻礙蓄水、輸水的物體;

                                (二)建設妨礙蓄水、輸水、排水的建筑物和構筑物;

                                (三)侵占、損毀小型農田水利工程;

                                (四)危害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坑、打樁、埋墳、放牧和損壞護坡、綠化植被等活動;

                                (五)影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灌溉排水水質的活動;

                                (六)擅自利用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從事經營活動;

                                (七)平毀和擅自拆除、變賣、轉讓、出租小型農田水利工程設施;

                                (八)從事其他影響小型農田水利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的活動。

                                第十五條  從事小型農田水利以外的其他工程建設,確實無法避免占用原有小型農田水利工程,或者影響原有農田水利工程穩定安全的,應由建設單位按照原功能、原規模、原標準,建設等效替代工程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與工程設計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造成其他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第三章  管理經費

                                第十六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養護經費以村(社區)和受益戶自籌為主,鄉(鎮、街道辦事處)級財政適當獎補。

                                第十七條  建立財政經費獎補機制,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按相關要求統籌考慮安排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護獎勵補助資金,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安排,并協助區水行政主管部門爭取上級財政專項資金。

                                第十八條  鄉鎮、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和受益戶自籌管護資金可從以下渠道籌集,設專戶管理。

                                (一) 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每年在本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中列支;

                                (二)村(社區)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小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管理;

                                (三)從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租賃、承包經營等收入中提??;

                                (四)采取“一事一議”等形式投資投勞;

                                (五)收取受益戶工程運行費用。

                                第十九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經費??顚S?,用于支付管理運行人員工資、生產運行費用、設施日常養護和維修費用。

                                第二十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維修養護項目建設程序:由管護主體每年提出書面申請,經村(社區)初步核查,水利站復核匯總并會同鄉鎮、街道辦事處財政所審定下達修復計劃,管護主體組織實施,工程完工后經水利站驗收合格,撥付專項補助資金。

                                第二十一條  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經費使用情況,由管護主體在各項目區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管理考核

                                第二十二條  實行分級考核制度。每年按照公平公正的考核標準開展考核評比,由水利站組織及相關部門,對轄區內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進行考核評定;鄉鎮、街道辦事處政府對各村(社區)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進行考核評定。

                                第二十三條 實行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經費獎勵補助標準、維修項目立項與考評結果掛鉤制度。按照考核評定結果以獎代補;水利站按照制定的獎勵標準下達管護獎勵補助經費。

                                第二十四條 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工作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管護不善、問題嚴重且考核不合格的單位和個人,予以通報批評,減少或取消年度管護補助經費。

                                第二十五條  阻撓、毆打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員,蓄意制造水利糾紛,強制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人員改變工程設施控制運行方案,抗拒執行抗旱排澇命令的,應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對肇事人員,應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或刑法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對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理養護過程中不履行職責、弄虛作假,騙取、截留、擠占或挪用專項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單位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村(社區)、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管護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區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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