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提高我鎮應對突發事件的處置能力,提高公眾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應對能力,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上級有關文件精神,制定本預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通過建立統一、規范、科學、高效的應急管理、指揮、預警、處置和保障體系,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產安全,促進全鎮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二)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我鎮各類重大自然災害、突發事故災難、社會安全事件(包括突發各類群體性事件)、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管理和處置。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各類安全事故(火災事故、交通事故、建筑工程安全生產事故、教育系統安全事故、農機安全生產事故、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非煤礦山、其他安全生產事故等),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防敵空襲事件和群體性事件(大規模集體上訪;人數較多的非法集會、游行、示威;聚眾阻擾工程設施施工;影響社會穩定的非法宗教活動;聚眾圍堵、沖擊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重要場所;聚眾堵塞公共交通樞紐、交通干線,破壞公共交通秩序或非法占據公共場所;重大文體、商貿活動中發生的群體性沖突或踩塌事件;其他嚴重破壞社會秩序、影響社會穩定、危害公共安全的活動或行為)等。
4、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上述事故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安全事故可能和其他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
(四)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首要任務,最大限度的減少事故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經常性地做好應對事故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鎮黨委、政府的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鎮、村、企(事)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轄區內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4、依法規范,加強管理。結合實際依法制訂、修訂應急預案,依法處置突發事故,切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事件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聯動協調制度,整合社會資源,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轉動高效的應急管理體制。村委和企(事)業單位要協調周邊地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采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應急管理中的參謀作用,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提高公眾自救、互救,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綜合能力。
(五)應急預案體系
全鎮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鎮總體應急預案。鎮總體應急預案是全鎮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鎮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范性文件,適用于鎮域范圍內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
2、鎮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安全生產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由鎮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辦公室和相關站、辦、所制定,報鎮政府批準后實施。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氣象、地質、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害:主要包括交通運輸事故、生產加工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火災事故、危險化學物品泄露、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農村群宴、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類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
上述各類突發安全生產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關聯的,某類突發安全生產事件可能和其它類別的事件同時發生,或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各部門應當具體分析,統籌應對,既要明確責任,又要協同作戰。
按突發安全生產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原則上可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四級。突發安全生產事件的分級標準是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鎮機關各部門要根據以上分類分級的要求以及責任劃分,積極與上級對口業務部門聯系,結合我鎮實際制定出相應處置工作方案和協作方案。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
二、組織機構與工作職責
(六)鎮應急機構與職責
1、貍橋鎮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
總指揮:鎮黨委書記
指揮長:鎮人民政府鎮長
副指揮長:鎮黨委政府相關分管領導
成員:各鎮直鎮辦單位負責人及各村(社區)書記
鎮黨委、政府是全鎮應急管理工作的領導機構,研究決定、部署和推動全鎮應急管理工作。分管領導按照業務分工,負責相應類別的應急管理工作。
2、指揮機構
根據鎮各相關專項預案的規定,啟動預案時自動組成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總指揮一般由鎮長擔任,分管安全的副職領導任副總指揮兼辦公室主任。
三、預防、預測和預警
(七)預防
牢固樹立“紅線”意識和“防范勝于救災、隱患險于明火”的觀念,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和防災救災工作責任制,加強隱患排查、檢查和整改落實,及時消除隱患。
(八)預測、預警
各村(社區)、單位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事故,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通過對監測信息的分析研究,對可能發生事故的時間、地點、范圍、程度、危害及趨勢作出預測。
突發事件進入預警期后,鎮突發事件應急指揮部可以根據需要,采取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產等措施。同時要求各類救援隊伍進入待命狀態。
四、應急響應和處置
(九)應急處置
1、信息報告
事故發生后2小時內,事發地村委會、企業要在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的同時立即如實向鎮政府報告,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鎮政府在2小時內向上級應急部門和區政府報告。
2、先期處置
任何事故發生后,村、居委會和事發單位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并將處置情況隨時報鎮政府,鎮政府視情決定趕赴現場指導、組織派遣應急隊伍,協助事發地做好應急處置工作。鎮政府要密切跟蹤事件發展態勢,及時傳達區應急部門按指示和要求并做好綜合協調和督促落實工作。
3、指揮與協調
鎮政府處置事故,主要任務是:提出現場應急行動的原則要求;組織協調有關單位負責人、專家和應急隊伍參與應急救援;制訂并組織實施搶險救援方案,防止引發次生、衍生事件;協調有關部門提供應急保障,及時向區應急管理局和區委、區政府報告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及時研究處理其他重大事項。
4、擴大應急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依靠一般應急處置隊伍和社會力量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鎮政府按照有關程序采取有利于控制事態的非常措施并向區政府報告。
5、應急結束
事故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十)后期處置
1、善后處置
善后處置工作以事發地村委會和單位為主、鎮有關部門和單位協助進行,必要時報請區政府協調。主要內容包括:對事故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給予撫恤,對造成生產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征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
2、調查與評估
特別重大、重大和較大事故處置結束的同時,鎮政府形成書面報告區應急部門和區政府。
五、保障措施
(十一)應急保障
1、各村企(事)業單位、鎮機關各部門要組建應急預備隊伍,鎮機關相關部門要加強業務指導培訓,強化應急協調配合,增強救援能力。任何突發事件發生后,村鎮兩級和事發單位應及時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相鄰地段的村組和邊緣單位要積極組織治保巡邏隊、民兵和廣大群眾協助事發地做好應急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
2、鎮財政所要做好應急處置所需的資金、物資、裝備、儲備等工作,并逐步建立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投入機制。應急工作的日常經費由鎮機關相關部門提出,經鎮財政所審核后,按規定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的行業、企(事)業單位和個人,鎮機關有關部門要及時研究制定相應的補償或救助政策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政府)審批。
3、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它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所需的資金、物資、裝備進行捐贈和援助。
(十二)宣傳和培訓
各村、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責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會的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
六、附則
(十三)責任與獎懲
鎮政府對參加事故處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