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科技創新券實施管理辦法(試行)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縣域創新驅動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43號)精神,大力引導企業開展科技創新,進一步完善支持科技創新的政策體系,降低企業創新投入成本,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實施科技創新券制度(以下簡稱“創新券”)。為切實加強創新券管理,充分發揮創新券作用,特制定本辦法。
笫二條 本辦法所稱創新券是指政府財政資金采用后補助方式,向我區企業發放的,支持其當年用于產學研合作等科技創新活動的財政補貼憑證。
第三條 創新券支持對象為:
在我區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正常繳納稅收,無不良信用記錄,且有自主研發經費投入和研發活動的企業。
第四條 創新券支持范圍為:
1.與科技創新服務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的項目(科技創新服務機構是指提供科技創新服務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
2.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項目。
第五條 區科技局會同區財政局負責開展創新券相關工作。
區科技局負責創新券制度的設計、日常管理,編制上報年度經費預算,研究確定年度工作計劃,核實創新券兌現申請。
區財政局負責核實創新券預算安排、資金撥付與結算,并會同區科技局對創新券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六條 由區科技局、區財政局依據當年度科技項目經費預算額度確定創新券發放額度和兌付額度。年度創新券發放額度為150萬元,發完為止(以受理時間先后為準);兌付額度為60萬元(當年技術研究與開發經費),以申請兌現時間先后順序安排,不足部分帶入下一年度,并優先兌付。
第七條 創新券采用紙券形式,自發放之日起當年內有效,逾期不可使用。創新券僅限于申領企業,不得轉讓、買賣、贈送。
第八條 創新券申領截止時間為當年6月30日,12月份開展的產學研合作帶入下一年度兌現。高新技術企業申領額度不超過5萬元,其它類型企業申領額度不超過3萬元。同一企業享受最高申領額度,不得累計。
第九條 創新券申領所需材料:
1.《宣州區科技創新券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原件(用于審核)及復印件;
3.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4.企業繳納稅收憑證(納稅申報表)
第十條 區科技局根據申請情況,按申領額度等比例的方式擬定發放名單,并在宣州區科技局政務公開欄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5個工作日。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發放對象有異議的,可于公示期向區科技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復核的內容及理由。
區科技局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個人。區科技局負責對復核申請提出復核意見,并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應當在復核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
第十一條 公示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區科技局向申領企業發放創新券。
第十二條 創新券兌現金額根據全年企業實際申請兌現總金額確定比例兌現。
第十三條 兌現申請材料如下:
1.《宣州區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2. 相關的科技創新合作協議;3. 發票和費用支付憑證;4. 已進行使用登記的創新券;5. 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除以上材料外,還可提供科技創新成果證明文件,包括交付的成果或解決的主要技術問題、項目實施情況總結及其他創新成果證明,如專利、著作權、新產品、新工藝、樣機等有利于證明自身工作效率及服務能力材料。
第十四條 創新券的兌現時間為當年12月份。區科技局將擬兌現名單在宣州區科技局政務公開欄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內容包括項目名稱、企業名稱、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名稱、兌現金額等。
任何單位或個人對兌現名單有異議的,公示期向區科技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復核申請應明確復核的內容及理由。
區科技局收到復核申請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個人。區科技局負責對復核申請提出復核意見,并作出復核決定。復核決定應當在復核申請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并書面告知申請單位或申請人。
第十五條 經公示無異議的兌現項目,由區科技局發文下達兌現經費至申請企業。
第十六條 對在創新券申領、使用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等行為的企業,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并收回已撥付資金,暫停其創新券申領資格五年。
笫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科技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關政策法律依據發生變化或有效期滿,根據實施情況進行修訂。
附件1
宣州區 年科技創新券申請表
申請編號: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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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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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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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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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
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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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模以上企業
□高新技術企業(含認定培育企業)
□入庫的科技型中小企業
□近3年內獲國家、省或市科技計劃項目的企業
□其他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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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創新券金額(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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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領創新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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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科技創新服務機構開展產學合作
□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產品檢驗檢測、研發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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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報單位誠信承諾書
申領承諾:
本單位承諾,如獲得創新券后補助,所涉項目不再重復申報其他財政資金補助,如有違反,自行承擔相關責任。
承諾人(企業法人代表):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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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審核意見
申報單位意見:
法定代表人(簽字):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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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科技局審核意見:
□經審核,同意發放創新券 萬元。
□經審核,不同意發放創新券,原因 。
經辦人: 分管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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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宣州區 年科技創新券兌現申請表
申請編號:
一、申報單位基本情況表
企業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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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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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戶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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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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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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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創新服務機構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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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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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
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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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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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務項目基本情況
服務項目
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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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起止
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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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或協議金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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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券
編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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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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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自付
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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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券抵用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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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新券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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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科技創新服務機構開展產學研合作
□實施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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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報單位誠信承諾書
誠信承諾:
本單位提交的相關資料真實有效,提交的材料無任何偽造、修改、虛假成份,材料所述內容均為本單位真實擁有。若違反本承諾弄虛作假,一經查實,我單位愿意接受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進行的處罰。
承諾人(企業法人代表):
企業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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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審核意見
區科技局會議研究意見:
□經審核,同意兌現創新券 萬元。
□經審核,不同意兌現創新券,原因 。
經辦人: 分管負責人: 主要負責人:
(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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