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全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逐步提升農村五保集中供養水平,推進財政補助資金標準化、定額化,根據《農村五保供養工作條例》、《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實施意見》等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供養機構”)是指經批準設立,符合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建設指導意見》、《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管理暫行規定》中規定的建設和運營條件,為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集中供養服務的機構。
第三條享受定額補助的農村五保供養機構服務和建設標準須達到省民政廳、省財政廳制定的《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工作實施辦法》(民福字[2015]471號)中對供養機構一星級以上等級的要求。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定額補助是指供養機構對入住的五保供養對象以人數為基數,按分類綜合定額標準進行保障。
第五條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民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供養機構的定額補助管理,并接受上級業務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及資金監管。
第二章補助方式與標準
第六條對供養機構供養標準按分類綜合定額核定,即以供養機構星級評定劃分為綜合定額供養標準。
第七條供養機構星級分類按照安徽省農村五保供養服務機構等級評定辦法根據供養服務質量、內部管理水平、基礎設施條件和組織保障力度等,由低到高劃分為一類(星)、二類(星)、三類(星)三個等級供養機構。
第八條省財政廳、民政廳根據全省經濟發展水平、五保對象集中供養平均水平、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供養機構總體運營管理支出情況等因素,適時制定分類綜合定額指導標準。
第九條分類綜合定額標準,即:一類,定額補助標準為4800元/人/年;二類,定額補助標準為6000元/人/年;三類,定額補助標準為7200元/人/年。
第十條 各市、縣(區)根據本地實際,在不低于指導標準的基礎上,制定本地分類分檔定額補助標準。其中:城市“三無人員”入住供養機構的,各地按當地城市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的一定比例確定補助標準。
未達到星級評定標準的供養機構,其定額補助標準由縣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按照?;镜脑瓌t確定。
第三章資金來源與用途
第十一條供養機構定額補助資金來源:
(一)各級公共財政、福利彩票公益金安排的專項用于五保集中供養補助經費及供養機構運營管理經費(不含服務管理人員工資);
(二)省級以獎代補經費;
(三)供養機構經營性收入;
(四)社會捐贈;
(五)其他收入。
第十二條省級財政每年從本級公共財政預算、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供養機構定額補助管理以獎代補經費,根據各地實際供養水平、床位利用率以及績效考評結果等因素,實行以獎代補分配。
第十三條 財政補助資金專項用于集中供養的五保對象、高齡老人、失能失智老人等養老服務生活補貼以及供養機構的水、電、煤、氣等費用以及基礎設施維修、辦公經費等。
第四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十四條各市、縣(區)要引導各地提高床位利用率,鼓勵床位向社會開放,切實加大資金統籌力度,切實提高老人集中供養水平。集中供養五保對象個人領取的養老金等,應發給個人用于其零星生活用品購置;供養機構的經營收入等,可統籌用于機構管理、改善五保老人生活條件;集中供養五保對象的原土地、山(林)地等的收入及涉農補助資金,應當在尊重其合法使用、處置個人財產自由的前提下,用于提高五保對象生活質量。
第十五條 定額補助資金??顚S?,應全部用于為五保對象提供供養服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調、擠占和挪用。
第十六條省級將對各地定額補助資金使用效果進行績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以獎代補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民政部門要加強資金監管,對資金使用管理進行不定期專項檢查,主動接受人大、紀檢、監察和審計監督。
第十八條對定額補助資金管理中的違法違規問題,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各地要結合實際制定本地供養機構定額補助資金管理細則,并及時上報省財政廳、民政廳。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財政廳、省民政廳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