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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399171142Q/202107-00116 組配分類: 政策法規
                                發布機構: 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名稱: 《安徽省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規定》 文號:
                                生成日期: 2021-07-21 發布日期: 2021-07-21
                                索引號: 11341703399171142Q/202107-00116
                                組配分類: 政策法規
                                發布機構: 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主題分類: 市場監管、安全生產監管
                                名稱: 《安徽省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規定》
                                文號:
                                生成日期: 2021-07-21
                                發布日期: 2021-07-21
                                《安徽省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規定》
                                發布時間:2021-07-21 16:32 來源:宣州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安徽省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本省行政區域內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食品安全抽樣檢驗管理辦法》《食品召回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食品安全抽檢監測工作中發現的涉及本行政區域內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工作。

                                第三條  市、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實施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抽檢監測處負責全省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牽頭協調;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食品監管各相關處室根據職責分工負責抽檢不合格食品核查處置工作的對口指導。

                                第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檢驗報告和檢驗結果通知書送達相關食品生產經營者,啟動核查處置工作,按規定立案調查。檢驗結論表明可能對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嚴重危害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24小時內送達檢驗結論,及時啟動核查處置工作。

                                第五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送達不合格檢驗結論后,應當督促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采取封存、下架不合格食品,暫停生產、經營不合格食品,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召回已上市銷售的不合格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風險,按規定處置因停止生產經營、召回等原因退出市場的不合格食品,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應當及時向所在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對不合格食品采取的風險防控措施和相關處理情況。

                                第六條  復檢和異議期間,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得停止履行控制食品安全風險的義務。

                                第七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在30日內提交書面整改報告。整改報告內容應當包括原因排查情況、整改措施及落實情況,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督促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準確排查不合格原因,分析受影響的品種和范圍,采取停產整改、排查同類產品等措施,徹底清除風險。

                                第九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收到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提交的整改報告后,應當在10日內采取書面審查或現場復查的方式對整改工作進行驗收。驗收不通過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繼續整改,直至通過驗收。

                                第十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不合格食品生產企業整改完成后一個月內,對企業整改完成后生產的同品種食品開展跟蹤抽檢。

                                第十一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以違法違規事實為依據,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確保行政處罰到位。對1年內累計3次因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受到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以外處罰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責令企業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違法情節嚴重的或同一家食品生產企業一年內多次抽檢不合格的,一律依法依規從重處罰;相關從業人員符合行業禁入、罰款條件的,一律處罰到人。

                                第十二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加強與司法機關的協調配合,建立健全行刑銜接制度,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公開不合格食品的核查處置相關信息。

                                第十四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原則上應當在80日內完成核查處置工作(復檢和異議辦理規定時間不計算在內),并將處置情況及時填報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

                                第十五條  省、市、縣三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發揮專業技術優勢,建立核查處置“流動診所”,為企業不合格食品的原因排查和整改落實提供技術服務,不向企業收取任何費用。

                                “流動診所”是根據需要臨時成立、服務于核查處置工作的專家團隊,人員可由食品安全檢查員、監管人員和相關專業技術人員組成。

                                第十六條  省、市、縣三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多次抽檢不合格或不合格項目風險隱患較大的企業,征得企業同意后,可以派出“流動診所”。不合格食品生產經營者原因排查有困難的,可以申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派出“流動診所”。

                                “流動診所”可通過查閱臺賬資料,現場排查等方式分析研判產生不合格原因,提出整改建議。

                                第十七條  市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明確具有較強執法辦案經驗的人員,對國家食品安全抽樣檢驗信息系統中上報的核查處置結果進行審核把關,對不符合核查處置“五個到位”要求的案件應當予以退回。

                                第十八條  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每年應當按照一定比例,對下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核查處置辦理情況開展抽查評審,重點關注風險控制、原因排查、整改復查、行政處罰、信息公開等五到位的落實情況。

                                第十九條  省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核查處置抽查評審情況納入食品安全工作年度評議考核內容。

                                第二十條  本規定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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