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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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為恢復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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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古樹名木保護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擅自移動或者損毀古樹名木保護牌及保護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原狀;逾期未恢復原狀的,由林業、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恢復原狀,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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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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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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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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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罰款。
2.《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可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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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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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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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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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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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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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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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拆除違法建設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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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后,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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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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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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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無照經營的戶外場所或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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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涉嫌無照經營的戶外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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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涉嫌無照經營進行查處,可以行使下列職權:(一)責令停止相關經營活動;(二)向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調查了解有關情況;(三)進入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四)查閱、復制與涉嫌無照經營有關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對涉嫌從事無照經營的場所,可以予以查封;對涉嫌用于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可以予以查封、扣押。對涉嫌無證經營進行查處,依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采取措施。
2.《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入推進城市執法體制改革改進城市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一、總體要求。(五)推進綜合執法。重點在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執法頻率高、多頭執法擾民問題突出、專業技術要求適宜、與城市管理密切相關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處罰權的領域推行綜合執法。具體范圍是:……工商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置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食品藥品監管方面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等的行政處罰權。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上述范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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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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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扣押涉嫌用于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產品(商品)等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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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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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行拆除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工程設施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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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防洪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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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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