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號
|
權力類型
|
權力名稱
|
子項
|
44
|
行政處罰
|
對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
|
45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
46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處罰
|
|
4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
|
48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
|
49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以上未恢復種植條件的處罰
|
|
50
|
行政處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處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處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處罰
|
對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處罰
|
51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制土地復墾方案的處罰
|
|
52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處罰
|
|
53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處罰
|
|
54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復墾工程實施情況的處罰
|
|
55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的處罰
|
|
56
|
行政處罰
|
對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
57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志的處罰
|
|
58
|
行政處罰
|
對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
|
59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罰
|
|
60
|
行政處罰
|
對超越批準的礦區范圍采礦的處罰
|
|
61
|
行政處罰
|
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等兩類情形的處罰
|
對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處罰
|
對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處罰
|
62
|
行政處罰
|
對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罰
|
|
63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范圍進行勘查工作的處罰
|
|
64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處罰
|
|
65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
|
66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對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對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處罰
|
對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后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處罰
|
67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
|
68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范圍界樁或者地面標志的處罰
|
|
69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印制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
|
70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的規定,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費用的處罰
|
|
71
|
行政處罰
|
對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
|
72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處罰
|
|
73
|
行政處罰
|
對以承包等方式擅自轉讓采礦權的處罰
|
|
74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行為的處罰
|
|
75
|
行政處罰
|
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處罰
|
|
76
|
行政處罰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處罰
|
|
77
|
行政處罰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
對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的處罰
|
對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以及監理活動中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處罰
|
對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及監理業務的處罰
|
對以其他單位的名義或者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業務的處罰
|
78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
|
79
|
行政處罰
|
對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
|
80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處罰
|
|
81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而未編制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范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處罰
|
|
8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的處罰
|
|
8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的處罰
|
|
84
|
行政處罰
|
對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設施的處罰
|
|
85
|
行政處罰
|
對不按規定進行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的處罰
|
|
86
|
行政處罰
|
對拒報、虛報、瞞報、偽造礦產資源儲量統計資料的處罰
|
|
87
|
行政處罰
|
對建設項目擅自壓覆重要礦產資源儲量的處罰
|
|
88
|
行政處罰
|
對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未按期治理的處罰
|
|
89
|
行政處罰
|
對采礦權人未定期向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礦山地質環境監測情況,如實提交監測資料的處罰
|
|
90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或者編制的方案未經批準的處罰
|
|
9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的處罰
|
|
92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行為的處罰
|
|
9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對擅自發布或者擴散區域性地質災害趨勢預報和可能發生的突發性地質災害預報的處罰
|
對拒絕、阻礙地質礦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的處罰
|
對破壞、侵占或者拆除地質災害防治的各種設施、設備、建筑物和構筑物的處罰
|
94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提供年度報告等有關資料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
對未按規定提供年度報告等有關資料的處罰
|
對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和選(洗)礦回收率連續2年達不到規定指標的處罰
|
對不按規定報銷礦產資源儲量或違法閉坑的處罰
|
對勘查、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山地質環境破壞或者地質災害的處罰
|
95
|
行政處罰
|
對未辦理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泉水資源)勘查等六類情形的處罰
|
對未辦理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泉水資源)勘查的處罰
|
對未辦理采礦許可證擅自開采礦泉水資源的處罰
|
對未按規定進行礦泉水資源動態監測和水質檢驗或未按期報送監測檢驗結果的處罰
|
對未按規定在礦泉水水源地設置衛生防護區或者未在防護區界設置固定保護標志的處罰
|
對因開采礦泉水資源引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的處罰
|
未經批準超量開采或變更開采點的處罰
|
96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
對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對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97
|
行政處罰
|
對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
98
|
行政處罰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
99
|
行政處罰
|
對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處罰
|
|
100
|
行政處罰
|
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不報告的處罰
|
|
101
|
行政處罰
|
對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
|
102
|
行政處罰
|
對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
|
103
|
行政處罰
|
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處罰
|
|
104
|
行政處罰
|
對礦山企業未達到經依法審查確定的開采回采率、采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礦山水循環利用率和土地復墾等指標的處罰
|
|
105
|
行政處罰
|
對因開采設計、采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等六類情形的處罰
|
對因開采設計、采掘計劃的決策錯誤,造成資源損失的處罰
|
對礦山的開拓、采準及采礦工程不按照開采設計進行施工,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處罰
|
對礦山企業不按照設計進行開采,任意丟掉礦體,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處罰
|
對在采、選主要礦產的同時,未對具有工業價值的共生、伴生礦產在技術可行、經濟合理的條件下進行綜合回收或者對暫時不能綜合回收利用的礦產,未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處罰
|
對礦山企業隨意變動批準的計算礦產儲量的工業指標進行礦產儲量的圈定、計算及開采,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處罰
|
對擅自廢除坑道和其他工程,造成資源破壞損失的處罰
|
106
|
行政處罰
|
對外國的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部門、單位合作,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
10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面坐標系統,或者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地理信息系統的處罰
|
|
108
|
行政處罰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建設單位未報備案的處罰
|
|
109
|
行政處罰
|
對衛星導航定位基準站的建設和運行維護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罰
|
|
110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及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
111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對測繪單位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對測繪單位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對測繪單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112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項目的招標單位讓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測繪單位中標,或者讓測繪單位低于測繪成本中標的處罰
|
|
113
|
行政處罰
|
對中標的測繪單位向他人轉讓測繪項目的處罰
|
|
11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測繪執業資格,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處罰
|
|
115
|
行政處罰
|
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處罰
|
|
11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處罰
|
|
117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單位測繪成果質量不合格的處罰
|
|
118
|
行政處罰
|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等五類行為的處罰
|
對損毀、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志的處罰
|
對侵占永久性測量標志用地的處罰
|
對在永久性測量標志安全控制范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處罰
|
對擅自拆遷永久性測量標志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志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處罰
|
對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造成永久性測量標志毀損的處罰
|
119
|
行政處罰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泄露國家秘密等兩類情形的處罰
|
對地理信息生產、保管、利用單位未對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獲取、持有、提供、利用情況進行登記、長期保存的,泄露國家秘密的處罰
|
對違法獲取、持有、提供、利用屬于國家秘密的地理信息的處罰
|
120
|
行政處罰
|
對實施基礎測繪項目,不使用全國統一的測繪基準和測繪系統或者不執行國家規定的測繪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處罰
|
|
121
|
行政處罰
|
對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
對干擾或者阻撓測量標志建設單位依法使用土地或者在建筑物上建設永久性測量標志的處罰
|
對無證使用永久性測量標志并且拒絕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測繪工作的部門監督和負責保管測量標志的單位和人員查詢的處罰
|
122
|
行政處罰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按照測繪成果資料的保管制度管理測繪成果資料,造成測繪成果資料損毀、散失的處罰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擅自轉讓匯交的測繪成果資料的處罰
|
對測繪成果保管單位未依法向測繪成果的使用人提供測繪成果資料的處罰
|
123
|
行政處罰
|
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處罰
|
|
124
|
行政處罰
|
對應當送審而未送審地圖或者附著地圖圖形產品的處罰
|
|
125
|
行政處罰
|
對不需要送審的地圖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處罰
|
|
126
|
行政處罰
|
對經審核不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的地圖未按照審核要求修改即向社會公開的處罰
|
|
127
|
行政處罰
|
對弄虛作假、偽造申請材料騙取地圖審核批準文件,或者偽造、冒用地圖審核批準文件和審圖號的處罰
|
|
128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地圖的適當位置顯著標注審圖號,或者未按照有關規定送交樣本的處罰
|
|
129
|
行政處罰
|
對互聯網地圖服務單位使用未經依法審核批準的地圖提供服務,或者未對互聯網地圖新增內容進行核查校對的處罰
|
|
130
|
行政處罰
|
對通過互聯網上傳標注了含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地圖上不得表示的內容的處罰
|
|
131
|
行政處罰
|
對最終向社會公開的地圖與審核通過的地圖內容及表現形式不一致,或者互聯網地圖服務審圖號有效期屆滿未重新送審的處罰
|
|
132
|
行政處罰
|
對品種測試、試驗和種子質量檢驗機構偽造測試、試驗、檢驗數據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
|
133
|
行政處罰
|
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和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
對侵犯植物新品種權行為的處罰
|
對假冒授權品種的處罰
|
134
|
行政處罰
|
對生產經營假劣種子的處罰
|
對生產經營假種子的處罰
|
對生產經營劣種子的處罰
|
135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相關規定的處罰
|
|
136
|
行政處罰
|
對作為良種推廣、銷售應當審定而未經審定的林木品種或推廣、銷售應當停止推廣、銷售的林木良種的處罰
|
|
137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
對未經許可進出口種子的處罰
|
對為境外制種的種子在境內銷售的處罰
|
對從境外引進林木種子進行引種試驗的收獲物作為種子在境內銷售的處罰
|
對進出口假、劣種子或者屬于國家規定不得進出口的種子的處罰
|
138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等五類行為的處罰
|
對銷售的種子應當包裝而沒有包裝的處罰
|
對銷售的種子沒有使用說明或者標簽內容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對涂改標簽的處罰
|
對未按規定建立、保存種子生產經營檔案的處罰
|
對種子生產經營者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專門經營不再分裝的包裝種子或者受委托生產、代銷種子,未按規定備案的處罰
|
139
|
行政處罰
|
對侵占、破壞種質資源,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國家重點保護的天然種質資源的處罰
|
|
140
|
行政處罰
|
對搶采掠青、損壞母樹或者在劣質林內、劣質母樹上采種的處罰
|
|
141
|
行政處罰
|
對未經批準收購珍貴樹木種子或限制收購的林木種子的處罰
|
|
142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計劃使用林木良種的處罰
|
|
143
|
行政處罰
|
對違反規定在林木種子生產基地進行檢疫性有害生物接種試驗的處罰
|
|
144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撓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種子監督檢查的處罰
|
|
145
|
行政處罰
|
對《種子法》未規定的違法生產、加工、包裝、檢驗和貯藏林木種子行為的處罰
|
|
146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授權品種未使用其注冊登記的名稱的處罰
|
|
147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林木良種證書的處罰
|
|
148
|
行政處罰
|
對違規開展林木轉基因工程活動的處罰
|
|
149
|
行政處罰
|
對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弄虛作假、虛報冒領補助資金和糧食,尚不夠刑事處罰行為的處罰
|
|
150
|
行政處罰
|
對銷售、供應未經檢驗合格的種苗或者未附具標簽、質量檢驗合格證、檢疫合格證的種苗的處罰
|
|
151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等五類行為的處罰
|
對未按規定辦理植物檢疫證書或者在報檢過程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
對偽造、涂改、買賣、轉讓植物檢疫單證、印章、標志、封識的處罰
|
對未依照規定調運、隔離試種或者生產應施檢疫的植物、植物產品的處罰
|
對擅自開拆植物、植物產品包裝,調換植物、植物產品,或者擅自改變植物、植物產品的規定用途的處罰
|
對違反規定引起疫情擴散的處罰
|
152
|
行政處罰
|
對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對用帶有危險性病蟲害的林木種苗進行育苗或者造林的處罰
|
對發生森林病蟲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處罰
|
對隱瞞或者虛報森林病蟲害情況,造成森林病蟲害蔓延成災的處罰
|
對運輸單位或個人私自承運無《植物檢疫證書》的森林植物或林產品的處罰
|
15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向社會發布林業有害生物預報預警信息的處罰
|
|
154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植物檢疫證書》在省際間調運應檢物品的處罰
|
|
155
|
行政處罰
|
對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區和疫區內的應檢物品,調往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和其他未發生疫情的寄主林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對林業檢疫性有害生物發生區和疫區內的應檢物品,調往林業有害生物重點預防區和其他未發生疫情的寄主林區、風景名勝區和自然保護區的處罰
|
對松材線蟲寄主植物及其制品調入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的處罰
|
對在每年的4月1日至10月31日將松材線蟲寄主植物及其制品運經松材線蟲病重點預防區的處罰
|
156
|
行政處罰
|
對入境的應檢物品無《植物檢疫證書》或著貨證不符運遞應檢物品的處罰
|
|
157
|
行政處罰
|
對拒不回收或銷毀松木材料以及造成疫情擴散的處罰
|
|
158
|
行政處罰
|
對疫木利用不符合安全定點利用管理規定的處罰
|
|
159
|
行政處罰
|
對以收容救護為名買賣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
|
160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
|
161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
|
162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人工繁育國家重點保護、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和社會價值的野生動物的處罰
|
|
163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對非法出售、購買、利用、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
對未持有合法來源證明出售、利用、運輸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處罰
|
對非法出售、利用、運輸、攜帶、寄遞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
164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或者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行為的處罰
|
|
165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從境外引進野生動物物種的處罰
|
|
166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將從境外引進的野生動物放歸野外環境的處罰
|
|
167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買賣、轉讓、租借有關證件、專用標識或者有關批準文件的處罰
|
|
168
|
行政處罰
|
對外國人未經批準在中國境內對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野外考察、標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攝電影、錄像的處罰
|
|
169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
對非法食用野生動物的處罰
|
對以食用為目的,運輸、攜帶、寄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
對以食用為目的,非法購買省重點保護和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及其他陸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罰
|
對以食用為目的,獵捕國家重點保護和省重點保護及有重要生態、科學、社會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以外的其他陸生野生動物的處罰
|
170
|
行政處罰
|
對未取得采集證或未按采集證規定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
|
171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出售、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
|
172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倒賣、轉讓采集證、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或者有關批準文件、標簽的處罰
|
|
173
|
行政處罰
|
對外國人在中國境內采集、收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處罰
|
|
174
|
行政處罰
|
對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山、采石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處罰
|
|
175
|
行政處罰
|
對個人在風景名勝區內進行開荒、修墳立碑等破壞景觀、植被、地形地貌的活動的處罰
|
|
176
|
行政處罰
|
對在景物、設施上刻劃、涂污或者在風景名勝區內亂扔垃圾的處罰
|
|
177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進行影響風景名勝區生態和景觀活動的處罰
|
|
178
|
行政處罰
|
對開礦、修路、筑壩、建設之外的施工行為造成周圍景物、水體、林草植被、野生動物資源和地形地貌破壞的處罰
|
|
179
|
行政處罰
|
對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的處罰
|
|
180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開墾、圍墾、填埋、采砂、取土等改變、占用濕地用途的處罰
|
|
18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建造建筑物、構筑物,修建阻水、排水設施的處罰
|
|
182
|
行政處罰
|
對破壞野生動物繁殖區和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的處罰
|
|
183
|
行政處罰
|
對撿拾、收售動物卵的處罰
|
|
184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移動或破壞自然保護區界標、擅自進入自然保護區或不服從管理、不向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提交活動成果副本的處罰
|
|
185
|
行政處罰
|
對非法在自然保護區進行砍伐、放牧、狩獵、捕撈、采藥、燒荒等活動,造成自然保護區破壞的處罰
|
|
186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有關自然保護區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
|
187
|
行政處罰
|
對養護不善致使古樹名木損傷且拒不采取救治措施的處罰
|
|
188
|
行政處罰
|
對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樹名木的處罰
|
|
189
|
行政處罰
|
對刻劃、釘釘、攀樹、折枝、懸掛物品或者以古樹名木為支撐物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
190
|
行政處罰
|
對古樹名木保護方案未經批準,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
|
|
191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處理未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死亡的古樹名木的處罰
|
|
192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使用森林公園名稱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
193
|
行政處罰
|
對未按照批準的森林公園總體規劃進行建設造成森林資源破壞的處罰
|
|
194
|
行政處罰
|
對在森林公園內的林木、公共設施上涂寫、刻劃和擅自采挖花草、林木、種籽和藥材的處罰
|
|
195
|
行政處罰
|
對未在危險地段和游客可能遭受傷害的區域設置安全保護設施或者警示標識的處罰
|
|
196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改變林地用途、在臨時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臨時使用林地期滿后一年內未恢復植被或者林業生產條件的處罰
|
|
197
|
行政處罰
|
對開墾、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動以及在幼林地砍柴、毀苗、放牧造成林木、林地毀壞的處罰
|
|
198
|
行政處罰
|
對盜伐林木和濫伐林木的處罰
|
|
199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買賣、租借采伐許可證的處罰
|
|
200
|
行政處罰
|
對收購、加工、運輸明知是盜伐、濫伐等非法來源的林木的處罰
|
|
201
|
行政處罰
|
對逾期未完成更新造林任務的處罰
|
|
202
|
行政處罰
|
對拒絕、阻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
|
203
|
行政處罰
|
對擅自將防護林和特種用途林改變為其他林種的處罰
|
|
204
|
行政處罰
|
對偽造、變造、涂改林木、林地權屬憑證的處罰
|
|
205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資源調查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出具不實森林資源核查報告的處罰
|
|
206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或者個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責任的處罰
|
|
207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區內的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拒絕接受森林防火檢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災隱患整改通知書逾期不消除火災隱患的處罰
|
|
208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擅自在森林防火區內野外用火的處罰
|
|
209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未經批準在森林防火區內進行實彈演習、爆破等活動的處罰
|
|
210
|
行政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森林、林木、林地的經營單位未設置森林防火警示宣傳標志的處罰
|
對森林防火期內,進入森林防火區的機動車輛未安裝森林防火裝置的處罰
|
對森林高火險期內,未經批準擅自進入森林高火險區活動的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