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委、縣市區人民政府,市直各單位:
《宣城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已經市委、市政府負責同志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中共宣城市委辦公室 宣城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8日
宣城市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精神,推進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切實兜住兜牢基本民生保障底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按照?;?、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體思路,以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增強兜底保障能力為目標,以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創新社會救助體制機制為重點,打造分層分類、統籌銜接、政社互補、高效便捷、兜底有力的社會救助新格局。鞏固拓展脫貧攻堅成果同鄉村振興有效銜接,協同推進長三角區域基本民生兜底保障一體化,不斷增強困難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標
到2022年,全市基本建成以基本生活救助、專項社會救助、急難社會救助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為補充的分層分類的梯度救助制度體系,實現精準救助、高效救助、溫暖救助、智慧救助。到2035年,實現社會救助事業高質量發展,改革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困難群眾,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網密實牢靠,總體適應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宏偉目標。
三、重點任務
(一)夯實基本生活救助
1.進一步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完善低保對象綜合認定標準,適度擴大低保保障范圍。對因疫情、災害、照護重病臥床家庭成員等原因無法就業,導致收入下降、基本生活出現困難的城鄉居民,符合條件的全部納入低保范圍。適當核減困難家庭因病、因殘、因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以及必要的就業成本。對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殘疾人、重病患者,財產狀況符合當地規定的,參照“單人戶”納入低保保障范圍。實施低保漸退制度,家庭收入發生變化,月人均收入超過但低于低保標準2倍的,給予1-6個月漸退期。(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2.進一步完善特困人員供養制度。完善特困人員認定標準。加強分散供養特困人員照料服務,落實走訪照料責任。繼續實施政府購買特困人員住院護理保險服務,提升特困人員照料護理水平。建設運營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標準化醫務室,鼓勵按相關規定開辦醫療機構,提升醫養結合服務能力。持續排查整治特困人員供養服務設施(敬老院)的建筑安全、消防、食品安全等方面隱患,不斷提升特困人員保障水平。到2022年年底,確保每個縣市區至少建有1所以失能、半失能特困人員專業照護為主的縣級供養服務機構(敬老院)。(市民政局、市衛健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3.健全完善動態調整機制。市政府每年根據省級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指導標準,綜合考慮全市經濟發展水平,結合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或人均可支配收入等因素,合理確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和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標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基本生活標準原則上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3倍,照料護理標準不低于基本生活標準的10%。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和特困人員保障對象動態管理制度,對特困供養對象和低保A、B類對象一年核查一次,對低保C類對象半年核查一次。(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統籌專項社會救助
4.健全醫療救助政策。完善醫療救助對象動態認定核查機制,將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納入醫療救助范圍,做好分類資助參保和“一站式”救助工作。推進城鄉醫療救助市級統籌。進一步完善應急救助制度,對急危重癥患者實行“先救治后付費”,不得因掛號、繳費等原因延誤搶救治療。在突發疫情等緊急情況時,確保醫療機構先救治、后收費。健全重大疫情醫療救治醫保支付政策,確保救助對象不因費用問題影響就醫治療。(市醫保局、市衛健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5.健全教育救助政策。對接受學前教育的普惠性幼兒園在園家庭經濟困難兒童、孤兒和殘疾兒童給予資助。統一城鄉義務教育“兩免一補”政策,對城鄉義務教育學生免除學雜費、免費提供國家規定課程教科書,對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補助生活費,做到公辦民辦學校全覆蓋。對家庭經濟困難高中學生發放國家助學金。對在職業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批準、符合國家標準的中等職業學校全日制正式學籍全體在校生(包括城市戶口學生)免除學費。對普通高中在籍在校家庭經濟困難殘疾學生、農村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等家庭經濟困難學生免除學雜費。落實高等教育階段國家獎助學金、助學貸款、校內資助等各項資助政策。按照“一人一案、分類安置”的原則,對于因身體原因不能到校就讀的適齡殘疾兒童少年,通過送教進社區、進家庭、進康復機構等方式,做好不具備學習能力適齡殘疾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等工作。(市教體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6.健全住房救助政策。對符合公租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保家庭、分散供養的特困人員等住房困難群體,通過公租房實物配租、發放租賃補貼等方式,給予優先保障,實現依申請應保盡保。堅持動態清零,對符合農村危房改造政策的重點對象危房,發現一戶,改造一戶,實現應改盡改。(市住建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7.健全就業幫扶政策。完善就業困難人員分類幫扶舉措,強化實名制動態管理,為其提供免費的政策咨詢、職業介紹、職業指導等公共就業服務,確保零就業家庭動態清零。支持企業吸納就業困難人員就業,按規定落實稅費減免、擔保貸款及貼息、就業補貼等政策。對就業困難人員靈活就業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按規定給予社會保險補貼。對通過市場渠道確實難以就業的,利用公益性崗位進行托底安置并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支持就業困難人員自主創業,全面落實創業擔保貸款、貸款貼息、創業補貼等扶持政策。(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8.健全自然災害救助保障體系。調整優化市級應急響應啟動標準和條件,完善重大自然災害應對程序和措施,推動“市—縣—鄉—村”四級自然災害救助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與自然災害救助需求相適應的資金、物資保障機制。完善救災物資儲備體系,優化儲備庫布局,實現實物儲備與協議代儲備、生產能力儲備相結合。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繼續實施農村住房保險試點工作,完善應對災害金融支持體系。統籌做好應急救助、過渡期生活救助、旱災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和因災倒損民房恢復重建等工作。(市應急局、市發改委按職責分工負責)
9.深化發展其他救助幫扶。鼓勵各地根據城鄉居民遇到的困難類型,適時給予相應救助幫扶。積極開展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困難職工救助。為身故困難群眾免費提供遺體接運、冷藏、火化及骨灰寄存等基本殯葬服務。落實殘疾人兩項補貼制度,鼓勵有條件的縣市區擴大范圍,提高標準。加強孤兒、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保障,落實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經費,建立自然增長機制。充分發揮兒童福利指導中心作用,做好兒童福利業務指導、定期走訪、能力評估等工作。(市司法局、市民政局、市總工會、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強化急難社會救助
10.完善臨時救助制度。實行“遇困即扶,應救盡救”工作措施,逐步取消戶籍地、居住地申請限制,適當擴大救助范圍。完善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對急難型臨時救助,可“小額先行救助”,事后補充說明,單次戶均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標準的2-4倍;對支出型臨時救助,按照審核審批程序辦理,單次戶均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低保標準的2-10倍;對遭遇重大生活困難的,可“一事一議”審批。采取“跟進救助”“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增強救助時效性。(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1.加強和改進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救助管理機構要規范救助管理,履行站內照料職責,切實維護生活無著人員基本權益。建立健全尋親服務長效機制,做好身份信息不詳人員的尋親工作。落實長期滯留人員落戶安置政策,對符合條件的納入特困人員供養。加強源頭預防和回歸穩固,對存在生產、生活及基本醫療保障方面困難的返鄉流浪乞討人員,鄉鎮(街道)及相關部門要按照職責落實有關政策予以幫扶,避免其再次陷入困境。公安、城市管理、衛生健康等部門做好對流浪乞討人員的街面巡查、轉介處置、疾病救治工作。積極為走失、務工不著人員以及家庭暴力受害人等離家在外的臨時遇困人員提供救助。(市城鄉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2.完善重大疫情等突發公共事件困難群眾急難救助機制。將困難群眾急難救助納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明確應急期社會救助政策措施和緊急救助程序,建立健全快速響應、個案會商工作機制。簡化審核確認程序,將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納入低保、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范圍。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影響程度,適當提高低保、特困人員救助等保障標準。對受影響嚴重地區人員發放臨時生活補貼,按規定及時啟動相關價格補貼聯動機制,強化對特殊時期下困難群眾的保障力度。(市民政局、市發改委、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促進社會力量參與
13.積極發揮慈善事業的社會救助補充作用。建立慈善組織參與社會救助協調機制,引導鼓勵慈善組織加大社會救助方面支出。加強慈善組織自身能力建設,提高資金籌集能力,完善內部治理結構,規范財務管理制度,優化人才隊伍素質,提高社會救助專業化水平。落實好公益性捐贈減免稅政策。進一步完善政府監督、行業自律、社會監督、第三方評估等相結合的慈善組織參與社會救助監督體系,提高慈善組織的公信力和透明度。(市民政局、市稅務局、市紅十字會按職責分工負責)
14.引導社會工作專業力量參與社會救助。通過政府購買服務、設立基層社工站等方式,鼓勵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和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協助社會救助部門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評估、建檔訪視、需求分析等事務,為社會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資源鏈接、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服務。強化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訓培養,鼓勵引導以社會救助為主的服務機構按照規定設置社會工作專業崗位。(市民政局、市人社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15.促進社會救助領域志愿服務發展。支持引導志愿服務組織、社會愛心人士開展扶貧濟困志愿服務,發現和樹立一批積極參與扶貧濟困志愿服務的先進典型。加強社會救助志愿服務制度建設,積極發揮志愿服務在匯聚社會資源、幫扶困難群眾、保護弱勢群體、傳遞社會關愛等方面作用。通過黨委統籌、支部推動、黨員帶頭、黨群互動的“黨建+社會救助”工作模式,進一步推進黨建與社會救助融合發展。(市民政局、市文明辦、市委組織部、市總工會、團市委、市婦聯按職責分工負責)
16.推進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積極發展服務類社會救助,形成“物質+服務”的救助方式,幫助低保等救助對象構建家庭和社會支持網絡??h級民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政策措施,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社會救助,擴大社會救助服務供給;制定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清單,規范購買流程,加強監督評估。政府購買社會救助服務所需經費從已有社會救助工作經費或社會救助專項經費中列支,原則上不超過本地統籌安排的社會救助資金總額的1%。(市民政局、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五)優化社會救助體制機制
17.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推進社會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街道),縣級民政部門要加強監督指導,建立審核確認權限下放后受理、審核、確認、發放全鏈條工作機制。對沒有爭議的救助申請家庭,可不再進行民主評議。取消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的相關證明材料,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異地受理基本生活救助申請和委托村級開展臨時救助。依托鄉鎮(街道)為民服務中心,設立“一門受理、協同辦理”社會救助窗口,統一受理社會救助申請,綜合評估救助需求,提出綜合實施社會救助措施的意見,并按照職責分工及時辦理或轉請相關職能部門辦理。(市民政局牽頭、市數據資源局、市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8.促進社會救助統籌發展。建立健全社會救助管理部門協作機制,強化制度銜接、資源共享和管理對接。順應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進程,及時對符合條件的農業轉移人口提供相應救助幫扶,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低保等社會救助。加強社會救助與鄉村振興戰略的銜接,推進社會救助制度城鄉統籌。(市民政局牽頭、市數據資源局、市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19.健全主動發現機制。村(社區)組織將走訪、發現需要救助的困難群眾作為重要工作內容,及時向鄉鎮(街道)報送救助對象家庭人口、經濟狀況等重大變化情況。承擔社會救助的國家公職人員以及承擔政府委托從事困難群眾服務工作的企事業單位、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社會組織等,在工作中發現群眾基本生活存在困難的,及時向發現地村(社區)組織報告。將社會救助服務熱線歸并至“12345”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暢通急難社會救助申請、發現和及時報告渠道。(市民政局牽頭、市經信局、市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0.建立監測預警長效機制。民政部門要定期聯合教體、人社、衛健、醫保、殘聯、農業農村等部門啟動困難群眾動態監測預警機制,將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且無法通過產業就業獲得穩定收入的人口、低收入群眾以及失業人員等人群納入監測范圍,通過部門間信息數據共享,建立預警風險等級評估,在相應的時限內進行摸排救助核對,并將監測預警結果進行分類轉介于相關社會救助部門,對符合條件的對象及時實施救助;對暫不符合條件的,建立臺賬,實行動態管理,實現多部門綜合施策切實有效防止困難群體返貧致貧。(市民政局牽頭、市數據資源局、市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21.推進智慧救助建設。加快建設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對系統,實現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商業保險、證券、互聯網金融資產等信息跨部門共享。民政部門按照依法依規、授權委托、安全保密的原則,做好信息安全保護工作。建設社會救助資源庫,將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群團組織等開展救助幫扶的各類信息統一匯集、互通共享。推動社會救助服務向移動端延伸,實現救助事項“掌上辦”“指尖辦”。推進長三角區域一體化社會救助工作融合發展,探索開展異地社會救助申請受理及家庭經濟狀況信息異地核查工作。(市民政局牽頭、市數據資源局、市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政牽頭、部門協同、社會參與的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市、縣兩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聯席會議議事、協商作用。將社會救助政策落實情況納入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綜合考核、政府目標管理績效考核。加強社會救助政策宣傳和理論研究。按有關規定申報社會救助表彰獎勵項目,對有突出表現的給予表彰。(市民政局牽頭、市社會救助部門聯席會議成員單位按職責分工負責)
(二)提升服務能力。鄉鎮(街道)應充實和加強承擔社會救助工作責任的人員,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在村(居)民委員會成員中明確1人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民政工作,同時村級設立社會救助協理員,并納入村級后備干部力量管理。社會救助工作經費統籌納入同級部門預算。關愛基層救助工作人員,提供相應的工作場所、交通、通信費用以及薪資待遇,保障履職需要。按照“市培訓到鄉、縣培訓到村”的原則,市、縣兩級每年安排必要的社會救助培訓,不斷提高干部隊伍素質。(市民政局牽頭、市委組織部、市委編辦、市財政局按職責分工負責)
(三)加強監督檢查。各級民政、財政部門要會同審計等部門進一步加強社會救助資金全流程監管,健全“雙隨機、一公開”監督機制,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監管效能。建立社會救助對象失信懲戒機制,全面推行申請申報社會救助事項守信承諾制度和失信記錄制度,對通過虛報、隱瞞、欺騙等手段騙取社會救助待遇的相關人員,按規定納入“黑名單”,并向社會公布。健全完善容錯糾錯機制,鼓勵各縣市區根據實際情況改革創新,激勵基層干部擔當作為。落實“三個區分開來”要求,對社會救助領域符合容錯糾錯情形、可以免責的予以免責,對符合容錯情形、確需追究責任的可依規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理。(市紀委監委、市委組織部、市民政局、市財政局、市教體局、市人社局、市住建局、市應急局、市醫保局、市審計局按職責分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