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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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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23M/202202-00002 組配分類: 權責清單和動態調整情況
                                發布機構: 宣州區科技局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
                                名稱: 宣州區科技局權責清單(2021年版) 文號:
                                生成日期: 2022-02-09 發布日期: 2022-02-09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23M/202202-00002
                                組配分類: 權責清單和動態調整情況
                                發布機構: 宣州區科技局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
                                名稱: 宣州區科技局權責清單(2021年版)
                                文號:
                                生成日期: 2022-02-09
                                發布日期: 2022-02-09
                                宣州區科技局權責清單(2021年版)
                                發布時間:2022-02-09 15:01 來源:宣州區科技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宣州區科技局權責清單(2021年版)
                                序號 權力類型 權力名稱 子項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備注
                                1 行政許可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核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三十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審定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抗震設防要求。
                                第三十五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建設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對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質量負責。
                                2.《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2019年國務院令第709號修正)第四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條: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負責下列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一)國家重大建設工程;(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工程;(三)核電站和核設施建設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負責除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的審定。
                                3.《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2012年8月17日安徽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35次會議修訂)第十四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達到抗震設防要求。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并按照經審定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
                                第十五條: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嚴重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報告階段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開展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并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將其承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其他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項目可行性研究或者項目申請報告階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申請核定建設工程的抗震設防要求,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依據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圖予以核定。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核定階段責任:審查建設工程項目是否按標準進行抗震設防,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產生次生災害的工程需提供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審定建設工程抗震設計參數;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不予許可的應書面說明理由,并告知當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4.事后監管責任:建設工程的竣工驗收,應當包括抗震設防要求;抗震設防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核定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技術要求的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核定而予以核準的;
                                3.重大建設工程和可能發生次生災害的建設工程未出具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給予核定通過的;
                                4.擅自增設、變更涉及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核定程序或條件的;
                                5.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 行政確認 技術合同認定登記 《科技部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第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管理本行政區劃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地、市、區、縣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設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具體負責辦理技術合同的認定登記工作?!?/span> 1.受理階段責任:接到技術賣方提交的材料,并要求材料的規范完整性;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階段責任:對技術賣方技術能力進行評估,收集、調查必要的技術試驗結果。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是否簽訂技術合同和經濟合同的決定,法定告知,并通知申請方登記申請(對無效技術合同和經濟合同進行退回)。
                                4.審核階段責任:在收到申請的15個工作日內對其進行審核、編號、分類確定是否屬于技術合同。
                                5.認定階段責任:在申請表上作出同意認定的書面決定,對有效技術合同進行合同交易額和技術交易額的確定認定。同時出具相應安徽省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6.事后監管階段責任:根據《技術合同認定規則》規定,加強監管。
                                7.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對不符合技術合同登記認定條件的申請準予受理的;
                                3.行政確認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4.在技術調查評估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在審批過程中違法收取費用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 行政規劃 組織編制防震減災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
                                《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地區震情、震害預測結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防震減災規劃。防震減災規劃、城鄉規劃等相關規劃應當相互銜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做好防震減災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和績效評估。
                                1.準備責任:做好規劃編制的前期調研論證工作;建立組織、確定人員、擬定編制方案;
                                2.編制責任:市地震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上一級防震減災規劃和本地區震情、震害預測結果,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防震減災規劃。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編制防震減災規劃的需要,及時提供有關資料。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前,市地震部門應當征求有關部門、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防震減災規劃組織編制部門和城鄉規劃組織編制部門應當對規劃內容相互銜接。
                                3.送審責任:市地震部門在省發展改革部門的指導下,組織專家對防震減災規劃進行論證,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安徽省地震局備案。防震減災規劃報送審批文件中應當附具意見采納情況及理由。
                                4.執行責任:防震減災規劃一經批準公布,應當嚴格執行;因震情形勢變化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依法編制全市防震減災規劃的;;
                                2.未經銜接或專家論證的規劃,擅自報請批準和公布實施防震減災規劃的;
                                3.決策嚴重失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的;
                                4.規劃編制過程中,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的;
                                5.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
                                6.編制規劃及實施過程中發生貪腐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 行政處罰 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等二類行為的處罰 對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處罰 《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條例》第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的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二)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 1.立案階段責任:對符合立案法定條件的案件,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存檔并反饋給相關部門或舉報人。
                                2.調查階段責任:按照法規規定和程序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測臺網建設行為進行調查,證據完整確鑿。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予以銷案。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內容和依據、當事人救濟的途徑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通過法定方式送達給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承辦人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加蓋案件承辦人印章,歸檔保存。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4.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 濫用職權、濫施處罰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對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承攬地震安全性評價業務的處罰
                                5 行政處罰 對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對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損、拆除或者擅自移動地震監測設施的;(二)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三)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單位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個人有前款所列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2.《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禁止占用、拆除、損壞下列地震監測設施:(一)地震監測儀器、設備和裝置;(二)供地震監測使用的山洞、觀測井(泉);(三)地震監測臺網中心、中繼站、遙測點的用房;(四)地震監測標志;(五)地震監測專用無線通信頻段、信道和通信設施;(六)用于地震監測的供電、供水設施。
                                第二十八條:除依法從事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建設活動外,禁止在已劃定的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一)爆破、采礦、采石、鉆井、抽水、注水;(二)在測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設置無線信號發射裝置、進行振動作業和往復機械運動;(三)在電磁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鋪設金屬管線、電力電纜線路、堆放磁性物品和設置高頻電磁輻射裝置;(四)在地形變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進行振動作業;(五)在地下流體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堆積和填埋垃圾、進行污水處理;(六)在觀測線和觀測標志周圍設置障礙物或者擅自移動地震觀測標志。
                                第三十六條:有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對符合立案法定條件的案件,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存檔并反饋給相關部門或舉報人。
                                2.調查階段責任:按照法規規定和程序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測臺網建設行為進行調查,證據完整確鑿。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予以銷案。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內容和依據、當事人救濟的途徑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通過法定方式送達給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承辦人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加蓋案件承辦人印章,歸檔保存。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4.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濫用職權、濫施處罰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對危害地震觀測環境的處罰
                                對破壞典型地震遺址、遺跡的處罰
                                6 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對符合立案法定條件的案件,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存檔并反饋給相關部門或舉報人。
                                2.調查階段責任:按照法規規定和程序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測臺網建設行為進行調查,證據完整確鑿。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予以銷案。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內容和依據、當事人救濟的途徑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通過法定方式送達給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承辦人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加蓋案件承辦人印章,歸檔保存。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4.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濫用職權、濫施處罰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7 行政處罰 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逾期不改正等二類行為的處罰。 對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第八十七條: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四十條第一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依法進行地震安全性評價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評價報告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對符合立案法定條件的案件,予以審查后,確定是否立案,決定不予立案的,不予立案的書面記錄存檔并反饋給相關部門或舉報人。
                                    2.調查階段責任:按照法規規定和程序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測臺網建設行為進行調查,證據完整確鑿。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出示合法證件;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調查情況進行合議,認為違法事實不成立的,予以銷案。違法行為輕微,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以行政處罰。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移送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4.告知階段責任: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等。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符合聽證條件的,告知當事人申請舉行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處罰的內容和依據、當事人救濟的途徑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法定期限通過法定方式送達給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處罰決定履行或者執行后,承辦人應當制作結案報告。將有關案件材料進行整理裝訂,加蓋案件承辦人印章,歸檔保存。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3.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4.違反法定行政處罰程序的;
                                    5.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6.濫用職權、濫施處罰造成不良后果的
                                    7.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對未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四十條第二款: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未按照地震動參數區劃圖或者地震小區劃圖所確定的抗震設防要求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院、大型商場、公共娛樂場所、體育場館等人員密集場所的建設工程,未在當地房屋建筑抗震設防要求的基礎上提高一檔進行抗震設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分。
                                8 其他權力 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 1.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
                                2.設置保護標志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地震觀測環境應當按照地震監測設施周圍不能有影響其工作效能的干擾源的要求劃定保護范圍。具體保護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最小距離劃定。國家有關標準對地震監測設施保護的最小距離尚未作出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會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的測試方法、計算公式等,通過現場實測確定。第二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在地震監測設施附近設立保護標志,標明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要求。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設施的分布地點及其保護范圍,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測繪等部門。第三十二條: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遵循國家有關測震、電磁、形變、流體等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的標準,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危害。對在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工程項目,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應當事先征求同級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意見;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應當在10日內反饋意見。
                                《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第九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1.劃定責任:提供關于各類監測設施觀測環境保護范圍的國家有關標準;會同公安、國土資源、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劃定地震觀測環境保護范圍,設置保護標志,標明保護要求。
                                2.事后監管責任:根據《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條條款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地震監測設施的分布地點及其保護范圍,報告當地人民政府,并通報同級公安機關和國土資源、城鄉規劃、測繪等部門。
                                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擅自變更地震監測設施觀測環境保護范圍標準的;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
                                3.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后果的;
                                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6.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泄露國家機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商業、技術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7.推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 其他權力 要求建設單位增建抗干擾設施或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并承擔所需費用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建設國家重點工程,確實無法避免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的要求,增建抗干擾設施或者新建地震監測設施后,方可進行建設。
                                需要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可以要求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1年以后,再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措施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1.檢查責任:嚴格審核建設單位提供的基礎資料,確定建設工程是否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反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在核發選址意見書時,確認建設工程對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造成破壞程度和確定增設抗干擾設施或新建地震監督設施。
                                2.告知責任:告知建設單位按照地震臺站建設要求,予以增設抗干擾設施或新建地震監測設施,相關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向建設單位提供技術服務和支持。
                                3.事后監管責任:督促建設單位按標準或要求建設抗干擾設施、增設地震監測設施??垢蓴_設施或地震監測設施建設完成后,地震部門組織驗收,驗收通過建設工程方能開工。在新建地震監測設施正常運行1年以后,會同建設單位或自行拆除原地震監測設施。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測臺網建設的;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
                                3.濫用職權造成不良后果的;
                                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6.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泄露國家機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商業、技術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 其他權力 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 1.《安徽省防震減災條例》第十五條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將其承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門備案。    2.《安徽省建設工程地震安全性評價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91號修訂,2020年3月1日實施)第六條第二款:地震安全性評價單位應當將其承擔的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報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備案。項目跨設區的市的,應當報省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材料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告知行政相對人是否予以備案。
                                4.事后監管責任:按照法規規定和程序對本市范圍內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5.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不予備案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申請準予備案的;
                                    3.在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監管、地震安全性評價項目備案過程中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 其他權力 對未依法開展地震臺網建設和監測的責令限期改正 《地震監測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門或者機構責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地震監測臺網建設的;
                                (二)未按照國務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門的規定采用地震監測設備和軟件的;
                                (三)擅自中止或者終止地震監測臺網運行的。
                                1.檢查責任:按照《地震監測管理條例》規定和程序實施檢查,實事求是,證據完整、確鑿。
                                2.處置責任:依條例處置,進行責任追究,不得違反條例規定。
                                3.信息公開責任:依法規、按照程序辦理信息公開事項。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主管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2.作出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或者不適當,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者國家利益造成嚴重損失的;
                                3.拒不履行法定職責或者超越職權,造成不良后果的;
                                4.適用法律、法規、規章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5.徇私枉法、索賄受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
                                6.在行政執法工作中泄露國家機密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商業、技術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
                                7.推諉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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