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臨時救助是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救急難”機制的主要承接制度,是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的托底性制度安排。近年來,我區全面推進臨時救助制度建立和實施,較好地解決了城鄉居民臨時性、突發性、緊迫性基本生活困難,在兜住民生底線、開展救急解難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根據新修訂的《安徽省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21〕77號)和宣城市民政局、財政局聯合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現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確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以有效解決城鄉居民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為目標,以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效能為主線,按照?;?、兜底線、救急難、可持續的總體思路,堅持托底、高效、銜接,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加強工作保障,加快形成救助及時、標準科學、方式多樣、管理規范的臨時救助工作格局,筑牢社會救助體系最后一道防線,切實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二、完善政策措施
(一)明確救助對象范圍。根據困難情形,臨時救助對象分為急難型救助對象和支出型救助對象。臨時救助不針對特定人群、身份,不受戶籍地申請限制,只確定是否發生突發性、緊迫性、臨時性基本生活困難。
1.急難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火災、交通事故、溺亡、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爆炸、雷擊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及遭遇其它特殊困難等原因,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和個人。(符合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和因突發公共事件需要緊急轉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屬于疾病應急救助范圍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支出型救助對象。主要包括因教育、醫療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難家庭。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在提出申請之月前6個月內,家庭可支配收入扣除自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后,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標準;(2)提出申請之月前12個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當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3)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城鄉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認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二)規范救助審核程序。各鄉鎮(街道)要針對不同的救助類型,優化規范臨時救助程序,切實增強臨時救助的可及性、時效性、公正性;要通過宣州區社會救助綜合服務信息化平臺及時準確錄入臨時救助信息,每月報送的救助人員信息和打款撥付憑證要真實準確。
1.急難型臨時救助審核確認程序。對于情況緊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以防止無法挽回的損失或無法改變的嚴重后果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24小時內開展“小額先行救助”,并在5個工作日內登記救助對象、救助事由、救助金額等信息,補齊經辦人員簽字、蓋章手續。
2.支出型臨時救助審核確認程序。要嚴格執行申請、受理、審核、確認程序,規范各個環節工作要求,審核審批工作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含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間、公示時間和財政撥付時間),最長不超過10個工作日。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可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
(三)科學設定救助標準。各鄉鎮(街道)根據救助對象的家庭人口、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和困難持續時間等因素,按照分類分檔的救助標準給予救助,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10倍。對于同一困難情形、同一救助對象同時符合多種救助對象條件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則予以救助。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同一事由,一年內原則上只救助一次;情況特殊,經鄉鎮(街道)聯審聯批會議研究批準,一年內最多給予兩次救助。
1.支出型臨時救助標準。
(1)對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視相關醫療保險補償和醫療救助后個人自負費用給予救助,應按照個人自負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標準的2-10倍;
①政策內自付費用6萬元以上(含6萬元)的,按本區低保月保障標準的9-10倍進行救助;
②政策內自付費用在4-6萬元(含4萬元)的,按照本區低保月保障標準的6-8倍進行救助;
③政策內自付費用在1-4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按照本區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5倍進行救助。
對于家庭主要成員患重病且子女未成年或正在就學階段(研究生除外),在以上救助標準的基礎上,再按照本區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3倍給予救助。
(2)對因子女自負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應結合教育費用支出情況給予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標準的2-6倍。
2.急難型臨時救助標準。對于符合急難型對象條件,根據救助對象困難情形和困難程度,單次戶均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標準的2-4倍。救助對象為個人的一般給予實物救助或者提供轉介服務,實物救助標準以滿足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為限,確有必要的,可發放臨時救助金。
(四)拓展完善救助方式。各鄉鎮(街道)要根據救助對象的實際情況,采取“物質+服務”方式,綜合運用發放臨時救助金、發放實物和提供服務等多種救助,充分發揮臨時救助應急、過渡、銜接、補充的制度作用,不斷提升救助效益。要為有需求的救助對象及時提供轉介服務,使臨時救助與相關制度、政府救助與慈善救助、物質幫扶與救助服務密切銜接,形成救助合力,增強救助效能。對于急難型救助對象,可采取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的方式,提高救助精準度;可通過直接發放現金或實物的方式,提高救助時效性。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及時為有需要的困難群眾提供臨時照料護理、精神慰藉等救助服務。
三、健全“救急難”工作機制
(一)健全急難對象主動發現機制。依托社區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落實好村(居)社會救助協理員、駐村(社區)干部、社區網格員等的主體責任,開展經常性走訪活動,了解、收集困難群眾信息,及時發現、報告居民急難事項,協助做好社會救助工作。
(二)健全“救急難”快速響應機制。各鄉鎮(街道)民政所要利用社會救助熱線,實現窗口受理與熱線受理相結合,暢通困難群眾申請救助和報告急難情況渠道。要運用“互聯網+”思維進一步做好“救急難”工作,多方式實現網上的信息發布、急難信息主動發現和救助申請受理。
(三)健全重大急難問題協調機制。各鄉鎮(街道)對重大急難個案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和適度提高救助額度的原則,加大救助力度,推進資源統籌,提升綜合救助能力,有效化解人民群眾各類重大急難問題,切實兜住民生底線,最大限度防止沖擊社會道德底線事件發生。
(四)健全社會救助“一門受理、協同辦理”機制。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規范社會救助“一門受理”窗口建設,統一窗口標識,固定工作崗位,明確部門職責,完善分辦轉辦流程,建立首問負責、一次性告知、限時辦理等服務規范,方便困難群眾查找、辨識和求助,推動實現困難群眾社會救助申請“只跑一次”,建立化解急難問題的“綠色通道”。
四、強化組織保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鄉鎮(街道)黨委、政府應當重視和支持臨時救助工作,推動將臨時救助工作列入政府重要議事日程,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機制,加大資金投入,深入實施好臨時救助制度。區民政局要切實履行主管部門職責,發揮好統籌協調作用;區財政局要加強資金保障,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加強監督檢查。區民政局、財政局要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督促檢查,結合社會救助“放管服”改革,進一步完善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績效評價機制,加強對臨時救助工作的績效評估,突出制度效能的發揮,強化結果運用。
(三)加強政策宣傳。要不斷加大臨時救助政策宣傳普及力度,使臨時救助政策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充分發揮臨時救助制度“救急難、補空白”的政策優勢,使各類城鄉困難群眾基本生活得到有效保障。
宣州區民政局 宣州區財政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