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房地點
商業用房可在宣州區國資委管理的商業用房中依據市場評估價予以產權調換。
2.被征收人應按征收人提供的安置房面積就近靠檔的原則選擇安置房。
五、被征收房屋面積的確定
(一)原則以房產證記載建筑面積為準。
證載面積(未翻、擴、改建)有爭議的,被征收人需書面向市房管部門申請,由房管部門或有資質房屋測量中介機構根據國家質監總局房屋測量規定進行重新核定,征收人按核定后的面積計算補償。
對有《國有土地使用權證》及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規劃批準的,按規劃批準文件載明的建筑面積確定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積。
(二)未經登記房屋的認定和處理
1.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房屋,按規定進行調查認定且公示無異議的,可參照合法房屋予以補償。認定依據為宣城市現有的該區域最接近1990年4月1日時點、并具有可操作性的航拍圖或地籍圖。
2.2007年4月30日前建設的房屋,按規定進行調查且公示無異議的,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的,補助標準如下:
磚混結構:950元/m2;
磚木結構:800元/m2;
簡易房:層高2.2m以上的400元/m2、層高不足2.2m的280元/m2。
3.上述規定以外建設的房屋,一律按違法建設處理。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拆除,磚混結構50元/㎡、磚木結構按40元/㎡、簡易房按30元/㎡予以補助自拆費用。在規定時間內不自行拆除的,不予補助,并依法強制拆除。
六、被征收房屋使用性質的分類和界定
(一)房屋使用性質分類:住宅用房和非住宅用房。
(二)房屋使用性質的界定:能提供房地產(不動產)權證的,以被征收房屋的房地產(不動產)權證標注的用途為準;
不能提供房地產(不動產)權證的,有規劃批準手續的,以規劃批準文件記載的使用性質為準。
七、獎勵政策
獎勵期限及標準:
為鼓勵被征收人支持項目建設,盡快簽約、搬遷,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面積或認定合法面積部分給予獎勵,簽約期(獎勵期)10天,逾期不予獎勵。
1. 國有工業土地上倉庫、辦公等性質用房貨幣化補償
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10日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鑰匙的,給予400元/m2的獎勵;
2. 商業門面房
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10日內選擇貨幣補償,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交鑰匙的,給予1000元/m2的獎勵;
在評估結果公示期滿之日起10日內選擇產權調換,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并騰空房屋交鑰匙的,給予400元/m2的獎勵。
八、附屬物補償及各類安置補助費標準
(一) 對被征收人房屋的附屬物、裝潢及其他各類安置補助費按照《關于印發宣城市市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各類附屬物補償、安置補助費、獎勵等標準的通知》(宣征管辦〔2018〕14號文件)執行。
(二)被征收人可選擇該項目已確定的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房屋裝潢進行評估,征收人按房屋裝潢評估結果給予補償。
九、其它事項
(一)征收實施單位和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內,交出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等產權證件,并結清水、電、氣等有關費用,騰空房屋交付拆除。
(二)被征收房屋有產權糾紛的,當事人有義務向征收實施單位告知被征收房屋的產權糾紛情況;若隱瞞不報,則由當事人自行承擔責任。征收有糾紛的房屋,由征收實施單位將被征收房屋有關事宜作證據保全,補償費作公證提存,先行征收,待糾紛解決后發放。
(三)被征收人騰空房屋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構筑物及相關設施。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擔一切安全責任、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
(四)被征收房屋已經出租的,其租賃關系由被征收人與承租人自行解除。
(五)被征收人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約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依法提起訴訟。
(六)被征收人在本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與征收實施單位達不成征收補償協議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區政府依法作出補償決定。
(七)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征收人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征收范圍內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十、征收組織
征收主體: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
征收部門:宣城市宣州區土地房屋征收事務管理局
征收實施單位:宣城市宣州區西林街道辦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