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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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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530K/202204-00020 組配分類: 法律法規和案例檢索服務
                                發布機構: 宣州區司法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名稱: 宣城市宣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汪某交通肇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文號:
                                生成日期: 2022-04-06 發布日期: 2022-04-06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530K/202204-00020
                                組配分類: 法律法規和案例檢索服務
                                發布機構: 宣州區司法局
                                主題分類: 公安、安全、司法
                                名稱: 宣城市宣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汪某交通肇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文號:
                                生成日期: 2022-04-06
                                發布日期: 2022-04-06
                                宣城市宣州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汪某交通肇事罪提供法律援助案
                                發布時間:2022-04-06 18:00 來源:宣州區司法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一、案例基本信息

                                案件類型:刑事

                                辦理方式:非訴訟

                                指派單位:宣城市宣州區法律援助中心

                                承辦單位:安徽金皖律師事務所

                                承 辦 人:毛家云

                                    稿:安徽金皖律師事務所 毛家云

                                    稿:宣城市宣州區法律援助科 李佳

                                    編 寫 人:毛家云

                                檢索主題詞:法律援助  刑事案件 交通肇事

                                 

                                二、案例正文

                                【案情簡介】

                                汪某是一名貨車駕駛員,駕駛重型自卸貨車在宣城市區運貨物。20204月底,汪某駕車運貨物,在宣城市區沿S104省道由南向北方向行駛,當車行至宣城市區S104省道179Km+750m路段處,因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碰撞碾壓右側同向行駛的周某駕駛的二輪電動車,造成周某當場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現場勘查及調查認定:汪某承擔該起事故的全部責任。后經鑒定,周某系因交通事故致極重度頭、胸、腹部損毀傷而死亡。

                                案發后,汪某以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立案,后汪某被取保候審。案件經偵查終結后,移送至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由于汪某未聘請律師,202011月,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檢察院通知宣城市宣州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師為汪某提供辯護。宣城市宣州區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安徽金皖律師事務所毛家云律師,為汪某涉嫌交通肇事案審查起訴階段提供法律援助。承辦律師接到指派后,立即到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檢察院閱卷,并與承辦案件檢察官溝通。承辦律師還聯系了汪某本人,向汪某了解案件情況,并對案件涉及到的相關法律問題告知汪某。在為汪某提供的法律服務過程中,承辦律師更多的是從如何與周某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并取得周某家屬的諒解提出建議,以民事賠償的解決,來促使刑事案件能夠獲得比較好的處理。

                                本案的事實比較清楚,本案的關鍵不是證據和法律問題,而是如何更好地促使民事賠償協議能夠達成,通過達成民事賠償來獲得周某家屬的諒解,為刑事案件最終的處理提供有利條件。承辦律師認為,因交通肇事罪系過失犯罪,且社會危害性相對一般故意犯罪要小,在構成犯罪的情況下,汪某若能適用緩刑則是對汪某最有利的處罰后果。后來,承辦律師與承辦案件檢察官溝通,汪某對犯罪事實認可,愿意認罪認罰,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谶@些案件事實,承辦律師認為汪某符合緩刑的適用條件,與檢察官溝通,建議在量刑時適用緩刑,為某汪爭取適用緩刑。

                                本案的發生,與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汪某駕駛過程中疏忽大意有著直接關系。在與汪某見面時,承辦律師不僅分析法律規定,而且用更多的時間告訴汪某,要能夠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嚴重性,主動與周某的家人多進行溝通,進行民事部分的協商,爭取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爭取獲得周某家屬的諒解,并獲得諒解書。

                                本案在審查起訴階段,承辦律師提出了以下幾點辯護意見:1.事故發生后,汪某本人打電話報警,并在現場等候交警處理。在民警到達現場后,將汪某帶至宣州區某醫院提取血樣,隨后被帶至交通警察大隊辦案區進一步調查。后汪某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汪某的行為應當構成自首,依法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2.汪某對自己的犯罪行為非常后悔,歸案后積極供述,認罪態度較好。汪某在取保候審期間遵守相關規定,其本人主觀惡性小,可以從輕處罰;3.汪某對犯罪事實認可,對指控的罪名沒有異議,愿意認罪認罰,具有從輕處罰情節;4.事故發生后,汪某同周某家屬就民事賠償部分進行協商。2020518日,雙方達成了《人民調解協議書》,就民事賠償部分達成協議。在保險公司賠付之外,汪某另外支付了20萬元死亡補償款,并在簽協議當日支付了全部補償款。汪某與周某家屬達成民事賠償協議后,周某家屬出具了《諒解書》,表示對汪某的行為予以諒解,請求司法機關從輕或免于追究汪某的刑事責任。汪某減輕了其行為的危害性,依法可酌定從輕處罰;5.汪某有兩個子女需要撫養,家庭的主要收入都依靠汪某,可酌定從輕處罰;6.汪某一貫表現良好,無前科劣跡,系初犯、偶犯、具有酌定從輕處罰情節。

                                2020124日,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檢察院采納了承辦律師的辯護意見,以交通肇事罪提起公訴,建議判處汪某有期徒刑一年,可以適用緩刑。

                                【案件點評】  

                                本案是一起較為特殊的交通肇事刑事犯罪案件,承辦律師將工作重點放在提出合理化的案件處理建議上,指出汪某系過失犯罪,且有自首行為等法定情節,建議充分考慮交通肇事罪與一般有預謀的故意犯罪案件相比,在犯罪動機、主觀惡性程度及社會危害性等方面區別較大,應充分考慮這類犯罪的特殊性,建議作出緩刑建議,并最終被檢察院采納。

                                本案中,承辦律師和檢察官沒有機械辦案,而是堅持依法辦案原則,從情理法高度,充分考慮案件的特殊性,從人性角度提供盡可能的幫助。同時通過民事糾紛的解決,使汪某獲得了周某家屬的諒解,很好的化解了矛盾,既依法懲罰了犯罪,同時也考慮了案件的特殊性,維護了汪某的合法權益。

                                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機動車、駕駛人數量迅猛增長,由于人、車、路、環境等道路交通系統的要素不完善、不協調,安全出行知識缺乏,觀念不強,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依然發生較多。正是由于不遵守交通規則,輕視交通規則的魯莽、愚昧的行為,一旦發生交通事故,不但會給自己造成極大的傷害,也會給家人和他人帶來極大的痛苦。人們都應該自覺維護交通秩序,自覺遵守交通規則,珍愛生命,以此為鑒,自覺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依法、文明、安全行車,自覺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主體責任,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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