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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王鎮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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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6962/202404-00016 組配分類: 政策與標準
                                發布機構: 周王鎮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 其他
                                名稱: 安徽省《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4-07 發布日期: 2024-04-07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6962/202404-00016
                                組配分類: 政策與標準
                                發布機構: 周王鎮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 其他
                                名稱: 安徽省《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4-07
                                發布日期: 2024-04-07
                                安徽省《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24-04-07 09:05 來源:周王鎮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字體:[ ]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以下簡稱農業救災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制定的《中央財政農業生產防災救災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災害,是指對農、牧、漁業生產構成嚴重威脅、危害和造成重大損失的農業自然災害和農業生物災害。

                                (一)農業自然災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澇、低溫凍害、雪災、地震、滑坡、泥石流、風雹、風暴潮、海冰、草原火災等;

                                (二)農業生物災害主要包括:農作物病、蟲、草、鼠害,水體有害生物集中爆發等。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農業救災資金,是指中央財政預算安排用于預防、控制災害和災后救助的專項補助資金。

                                第四條 農業救災資金補助對象是承擔農業災害預防和控制任務的,遭受農業災害并造成損失的農業生產者。包括農戶、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及相關企業、事業單位。

                                第五條 農業救災資金使用范圍:

                                (一)自然災害預防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化肥、農膜、燃油、飼草料、小型草原防撲火機具及技術指導費、培訓費、農機檢修費、作業費等;

                                (二)生物災害防控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藥劑、藥械、燃油及生物防治、綜合防治、生態控制技術應用費、技術指導費、作業費等;

                                (三)恢復農業生產措施所需的物資材料補助,包括購買種子、種苗、魚苗、種畜禽,肥料,農業漁業生產設施修復、功能恢復等;

                                (四)災后死亡動物無害化處理費等;

                                (五)抗災保畜所需的儲草棚(庫)、牲畜暖棚和應急調運飼草料補助等;

                                (六)農業災害實地監測、評估、核災方面的補助等。

                                第六條 各市、縣(市、區)申請農業救災資金應由市、縣級財政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合向財政廳、省農委申報。

                                第七條 申報內容包括:農業災害名稱,農業自然災害受災情況或生物災害測報結果,包括受災涉及的范圍、程度、損失的金額,防災救災的措施,需投入的資金數量,自籌資金落實情況,申請財政資金補助數額及具體用途等。

                                第八條 各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對本地區上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并對資金申報及防災救災措施的實施等工作進行協調、監督和指導。

                                第九條 省農委對各市、縣(市、區)上報的受災情況進行審核,并會同省財政廳向財政部、農業部提出中央財政農業生產救災資金補助申請。

                                第十條 中央財政下達的農業救災資金分配,由省財政廳、省農委依據各市、縣及核實的農業受災情況,主要包括農作物種植面積、畜禽水產養殖數量、自然災害損失情況、生物災害發生情況、災害發生緊急情況及省政府確定的重大救災事項等因素,提出資金分配方案,報省政府同意后下達。

                                第十一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部門在接到省財政廳下達的救災資金后,應盡快會同本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核實的受災情(況,擬定具體的資金使用方案,包括補助范圍、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方式和補助金額,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具體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農業救災資金使用應做到公開、透明。對于補助直接從事農業生產的農戶、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及相關企業的救災資金或救災物資,要進行公示。公示內容,主要包括補助的范圍、補助對象、補助標準、補助金額(或物資數量)等,由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 農業防災救災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并及時將防災救災資金發放到遭受災害的農業生產者,對于補助農戶的資金,應通過“一卡通”方式直接到戶。

                                第十四條農業救災資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采購的,應按有關規定辦理政府采購。

                                第十五條各市、縣(市、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應當及時總結防災救災工作情況,并將總結材料聯合報送到省農委、省財政廳。

                                第十六條 各市、縣(市、區)財政、農業部門應當及進對對農業防災救災資金使用管理等情況開展檢查和監督。對違反本細則使用救災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農業救災資金使用管理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十八條 本細則由省財政廳會同省農委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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