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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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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514X/202302-00008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宣州區財政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其他 / 其他
                                名稱: 2022年區財政局權責清單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2-09 發布日期: 2023-02-09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514X/202302-00008
                                組配分類: 行政處罰
                                發布機構: 宣州區財政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其他 / 其他
                                名稱: 2022年區財政局權責清單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2-09
                                發布日期: 2023-02-09
                                2022年區財政局權責清單
                                發布時間:2023-02-09 14:53 來源:宣州區財政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2022年宣州區財政局權責清單
                                序號 權力類型 事項名稱 子項名稱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1 行政許可 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六條:各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中設置會計人員并指定會計主管人員;不具備設置條件的,應當委托經批準設立從事會計代理記帳業務的中介機構代理記帳。
                                2.《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80號)第二條第二款: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第三條第一款: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3.《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3〕44號)第14項:中介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下放至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銜接落實國務院取消和下放82項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皖政〔2014〕6號)附件2第3項: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審批,下放市縣財政部門。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提出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或者不予設立的行政審批決定(不予設立的應當告知理由)。
                                4、發證階段責任:向申請人下達批準文件、頒發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網上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通過年度基本信息報備、機構信息變更備案,代理記賬機構保持設立條件專項檢查等辦法加強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許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超越法定職權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決定的;
                                3、在代理記賬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
                                4、在代理記賬機構設立、變更、注銷登記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5、未依法說明不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或者不予行政許可理由的;
                                6、違法實施行政許可行為對公共利益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利益造成損害的;
                                7、違法收取費用的;
                                8、行政許可后續監管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 行政處罰 對違反會計資料管理使用有關規定的處罰 對未按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資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的;
                                  (二)私設會計賬簿的;
                                  (三)未按照規定填制、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憑證不符合規定的;
                                  (四)以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會計賬簿不符合規定的;
                                  (五)隨意變更會計處理方法的;
                                  (六)向不同的會計資料使用者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編制依據不一致的;
                                  (七)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文字或者記賬本位幣的;
                                  (八)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致使會計資料毀損、滅失的;
                                  (九)未按照規定建立并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
                                  (十)任用會計人員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會計人員有第一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1、立案階段責任:根據工作職責和計劃,以及日常監督發現的線索或者群眾舉報的案件開展監督檢查。
                                2、檢查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財政檢查通知書》,實施檢查。依照《財政監督工作底稿規則》,制作監督檢查工作底稿,于檢查工作結束后10個工作日內,形成書面監督檢查報告。
                                3、審查階段責任:對工作底稿、檢查報告等材料進行復核。
                                4、告知階段責任:財政部門在做出處理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財政部門收到監督檢查報告之日起30日內依照法定權限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
                                6、送達階段責任:將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送達監督對象。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監督對象落實處理決定或檢查意見,并于送達之日起30日內上報執行情況書面報告。
                                8、事后監管責任:信息公開、監督結果運用。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超越或者濫用監督職權的。
                                 2.對知悉的財政、財務和會計違法行為未及時處置的。
                                 3.違反規定程序實施監督檢查的。
                                 4.泄露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5.索賄、受賄、利用監督檢查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2.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13.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14.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行為。
                                行政處罰 對偽造、變造會計資料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br />     2.《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年第287號)第三十九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企業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梢蕴?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隨意改變會計要素的確認和計量標準的;
                                (二)隨意改變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基礎、編制依據、編制原則和方法的;
                                (三)提前或者延遲結賬日結賬的;
                                (四)在編制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前,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全面清查資產、核實債務的;
                                (五)拒絕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對財務會計報告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會計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行政處罰 對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隱匿或者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可以對單位并處五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行政處罰 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隱匿、故意銷毀會計資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偽造、變造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編制虛假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單位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br />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年第287號)第四十一條規定:
                                 “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及其他人員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或者隱匿、故意銷毀依法應當保存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3 行政處罰 對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的處罰     《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2000年第287號)第四十條規定:
                                 企業編制、對外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予以通報,對企業可以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撤職直至開除的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對其中的會計人員,情節嚴重的,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4 行政處罰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處罰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27號)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四)虛列投資完成額;(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吨腥A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2.《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5 行政處罰 對企業和個人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27號)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屬于稅收方面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2.《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6 行政處罰 對企業和個人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有關資金的處罰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27號)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2.《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7 行政處罰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處罰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27號)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制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規定印制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普?;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2.《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8 行政處罰 對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處罰     1.《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2004年第427號)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span>
                                9 行政處罰 對采購代理機構、供應商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的處罰 對采購代理機構擅自采用其他方式、提高采購標準的政府采購違法行為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一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給予處分,并予通報:
                                (一)應當采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購的;
                                (二)擅自提高采購標準的;
                                (三)以不合理的條件對供應商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的;
                                (四)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投標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五)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后不與中標、成交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
                                    2.《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1、立案階段責任:根據工作職責以及日常監督發現的線索或者舉報的案件進行審查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通過查閱資料、現場調查、約談當事人等形式進行調查,形成調查報告。
                                3、審查階段責任:對調查材料進行復核,填制案件審核表。
                                4、告知階段責任: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在做出處理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作出處理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依照法定權限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檢查意見。
                                6、送達階段責任:將處理處罰決定,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督促當事人落實處理處罰決定。
                                8、事后監管責任:信息公開、監督結果運用。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超越或者濫用監督職權的; 
                                2、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
                                3、違反規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4、泄露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5、索賄、受賄、利用監督檢查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
                                6、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7、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8、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9、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0、依法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1、行政機關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2、執法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收繳罰款據為己有的;
                                13、行政機關使用或者損毀扣押的財物,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14、行政機關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15、在行政處罰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行政處罰 對采購代理機構與供應商及其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的政府采購違法行為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二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處以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屬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與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二)在采購過程中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三)在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中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開標前泄露標底的。
                                    2.《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行政處罰 對采購代理機構隱匿、銷毀采購文件或偽造、變造采購文件行為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六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違反本法規定隱匿、銷毀應當保存的采購文件或者偽造、變造采購文件的,由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行政處罰 對供應商違規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行為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七十七條 供應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采購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提供虛假材料謀取中標、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當手段詆毀、排擠其他供應商的;
                                (三)與采購人、其他供應商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惡意串通的;
                                (四)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行賄或者提供其他不正當利益的;
                                (五)在招標采購過程中與采購人進行協商談判的;
                                (六)拒絕有關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供應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項情形之一的,中標、成交無效。
                                    2.《安徽省財政監督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財政監督,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法對單位和個人涉及財政、財務、會計事項實施的監督檢查和處理活動?!?
                                10 行政處罰 融資擔保公司違規行為的處罰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0號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經營融資擔保業務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公司名稱中使用融資擔保字樣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可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設立分支機構的;(二)未經辦理變更手續擅自變更的;(三)超出批準經營范圍開展業務的; (四)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經核準資格任職的;(五)阻礙或者拒絕監管部門實施現場檢查的;(六)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或者向監管部門報送文件、資料、統計數據的;(七)違反審慎經營規則和風險控制規定的。
                                    第三十六條 融資擔保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監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發放貸款的;(二)吸收存款或者以其他形式借入資金的;(三)為非法吸收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存款提供擔保的;(四)受托發放貸款或受托投資、理財的;(五)對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提供融資擔保的;(六)通過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單位或者個人借款等途徑增加營運資金的。
                                1、立案階段責任: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變更事項的類似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監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階段責任:監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監管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印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監管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事實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擅自設立處罰種類或者改變處罰幅度、范圍的;
                                9、違法“繳罰分離”規定,或者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0、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1、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12、在行政處罰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11 其他權力 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
                                1、《政府采購法》第五十五條:“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同級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br /> 2、《政府采購供應商投訴處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0號)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本級預算項目政府采購活動中的供應商投訴事宜?!?

                                1.受理階段責任: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書面審查、必要時調查取證或組織當事人當面質證,提出處理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依法作出終止投訴處理、駁回投訴或按有關規定處理的決定。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投訴處理決定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供應商投訴處理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投訴處理程序與結果合法合規。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對供應商的投訴逾期未作處理的;
                                2.對符合規定的投訴申請不受理、不處理的;
                                3.因處理不力使供應商或者國家財產遭受損失的;
                                4.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
                                5.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等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 其他權力 小額貸款公司設立及變更備案 1.《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銀監發〔2008〕23號)第二條:“申請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向省級政府主管部門提出正式申請,經批準后,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手續并領取營業執照”。
                                2.《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08〕52號)省政府金融辦《關于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已經省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附件1第十一條:設立小額貸款公司應當經過籌建和開業兩個階段”。第四十九條:小額貸款公司下列變更事項之一的,需經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批準:(一)變更名稱;(二)變更注冊資本;(三)變更住所;(四)變更持有資本總額或者股份總額5%以上的股東;(五)修改章程;(六)變更組織形式;(七)更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八)省政府金融辦規定的其他變更事項。以上變更,當地政府主管部門批準后應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
                                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政府金融辦關于進一步推進全省小額貸款公司規范發展的意見的通知》(皖政辦〔2011〕75號)第一條第二款第2小節:省政府金融辦組織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分別進行初審和聯合會審。審議通過后,由省政府金融辦向市政府下達同意小額貸款公司籌建的核準通知。第一條第二款第4小節:小額貸款公司接到籌建批復后,按要求抓緊籌建,籌建工作結束后,盡快向所在地縣級政府提出開業申請,經縣級政府審核后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指定部門下達準予開業批復。開業申請材料事先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第二條第一款第2小節:已開業的小額貸款公司,其股權在辦理合法手續后即可進行轉讓或用于質押。其中,變更小額貸款公司主發起人,變更小額貸款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變更小額貸款公司經營地址,增資擴股幅度超過100%(含100%)的,需經縣、市金融辦分級審核批準,報省政府金融辦備案。第三條第二款:對于經營管理好、風險控制能力強的小額貸款公司,經所在地金融辦或小額貸款公司監管部門審批同意,報省政府金融辦核準后,可開展保險代理、信托代理、票據貼現、資產轉讓等新業務試點工作,拓寬金融服務范圍。
                                4.安徽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關于下放小額貸款公司和融資性擔保機構部分審批事項的通知》(皖金函〔2013〕300號)一、下放審批事項范圍(一)小額貸款公司下放審批事項:小額貸款公司名稱變更、經營場所變更;資本金100%以內的增資擴股、除主發起人或控股股東以外的其他股東股權變更審批。二、下放審批事項承擔主體 各市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省管縣小額貸款公司及融資性擔保機構監管部門。
                                1、立案階段責任:監管部門在檢查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控告的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變更事項的類似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監管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3、審查階段責任:監管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辯解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監管部門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監管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案件自立案之日起,應當在6個月內作出處理決定。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印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監管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3、沒有法律或者事實依據事實行政處罰的;
                                4、未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的;
                                5、指派不具備法定行政執法資格的人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
                                6、違反規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不良后果的;
                                7、泄露因履行職責掌握的商業秘密、個人隱私,造成不良后果的;

                                8、依法應當移送其他行政部門或司法機關處理而不移送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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