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商務局政府信息公開發布協調制度
發布時間:2025-05-06 11:08
來源:宣州區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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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建立健全政務信息發布協調機制,確保我局政務信息發布的權威性、規范性和一致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組織、協調、建立健全全局信息發布協調機制,形成暢通高效的信息發布溝通渠道。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機關在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過程中制作或者獲取的,以一定形式記錄、保存的信息。
第三條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堅持以公開為常態、不公開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行政機關從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獲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行政機關獲取的其他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獲取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法律、法規對政府信息公開的權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行政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外以自己名義履行行政管理職能的,可以由該派出機構、內設機構負責與所履行行政管理職能有關的政府信息公開作。
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牽頭制作的行政機關負責公開。
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涉及其他機關的,應當與有關機關協商、確認,保證行政機關公開的政府信息準確一致。
第五條 擬發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的,事先應與有關行政機關溝通協調。
(一)擬發布政府信息應向涉及其他行政機關發送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意見書。
(二)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應將其意見和依據以書面形式回復。
(三)涉及到的其他行政機關書面回復同意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發布政府信息。
(四)書面回復不同意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與涉及到的行政機關溝通協調。經溝通協調,仍未達成一致意見的,由擬發布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報各級政府有關行政機關共同協商解決。
第六條 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發布重大事項等政府信息,要嚴格按照規定管理權限和程序執行。未經批準的,不得發布該政府信息。
第七條 信息的協調交流過程需通過安全的渠道進行,避免出現信息傳遞過程中不可公布信息外泄、信息損壞等情況的發生,造成無謂損失甚至更嚴重的影響。
第八條 本制度從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