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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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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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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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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級:市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捕撈許可證的
縣級:縣級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放捕撈許可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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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其管理的漁業水域統一規劃,采取措施,增殖漁業資源??h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向受益的單位和個人征收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專門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的征收辦法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辦法》第二十三條:漁業受益單位和個人應當按規定交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用于增殖和保護漁業資源。
3.《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辦法》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內水、灘涂、領海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采捕天然生長和人工增殖水生動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依照本辦法繳納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以下簡稱“漁業資源費”)。
第七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海區漁政監督管理機構,根據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漁業資源費征收標準,依照作業單位的船只、功率和網具數量,確定應當繳納的漁業資源費金額。
4.《安徽省漁業資源增殖保護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第七條:漁業資源費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跨界水域漁政監督管理機構在核發、核檢捕撈許可證(包括臨時捕撈證和養殖使用證)時征收,也可按漁汛 季節征收。征收時應在捕撈許可證上注明繳納金額,加蓋印章。對應繳漁業資源費而逾期 未繳的單位和個人,每月加收百分之十滯納金;對拒不繳納者,按無證捕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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