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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2668/202308-00018 組配分類: 區政府權責清單和動態調整情況
                                發布機構: 宣州區水利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其他 / 其他
                                名稱: 區水利局2023年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總目錄表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8-23 發布日期: 2023-08-23
                                索引號: 113417030032492668/202308-00018
                                組配分類: 區政府權責清單和動態調整情況
                                發布機構: 宣州區水利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其他 / 其他
                                名稱: 區水利局2023年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總目錄表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8-23
                                發布日期: 2023-08-23
                                區水利局2023年行政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總目錄表
                                發布時間:2023-08-23 16:43 來源:宣州區水利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宣州區水利局調整后權責清單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時間:2021 年4 月 14 日
                                序號 權力類型 權力名稱 子項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備注
                                1 行政許可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72項: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實施機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
                                2.《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省級行政審批項目清理結果的決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45號)將“水利工程建設審批”事項下放至市、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注中說明“中央投資項目及省級、跨市的工程除外”(“水利工程建設審批”下設2個子項“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其中“水利工程開工審批”已由國發〔2013〕19號文件明確取消)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的通知》(皖政〔2017〕19號)(一)保留26項中水利部門2項: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4.《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重大水利項目前期工作的意見》(皖政辦秘〔2014〕189號)一、優化審批流程。除新建水庫、引調水工程外,省級負責審批的具有建設規劃依據的重大水利工程,取消項目建議書審批環節,直接審批可研報告和初步設計;市、縣投資且具有建設規劃依據的水利工程,由市、縣負責審批,其中跨市域工程項目或工程建設影響范圍涉及其他市的項目審批,應征得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包括出讓合同、安全生產協議、出讓金發票等),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采砂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河道采砂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河道采砂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河道采砂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采砂活動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 行政許可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涉及防洪及水工程安全活動許可 1.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有關活動審批(不含采砂)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筑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與保護條例》(2005年8月19日公布,2018年3月30日修正)第十四條: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和設備,因地制宜地開展有關經營活動,純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實行管理和經營分開。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國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經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實行有償使用。利用國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應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所獲得的經營收益應當用于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護。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劃,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號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號修正)第十二條:省河道主管機關設立的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別負責長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潁河茨河鋪以下、渦河西陽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統一管理工作。沿長江、淮河的市、縣(區)設立的長江、淮河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業務受省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領導。其他河道,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地、市、縣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管理。
                                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8年8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六條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包括涉河工程項目建設方案、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等),專家評審,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需要報市水務局的予以轉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涉河建設項目核準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涉河建設項目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涉河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涉河活動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河道采砂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九條:國家實行河道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制度實施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準:(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號公布,2014年12月16日省政府令第258號修正)第十二條:省河道主管機關設立的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別負責長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潁河茨河鋪以下、渦河西陽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統一管理工作。沿長江、淮河的市、縣(區)設立的長江、淮河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業務受省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領導。其他河道,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地、市、縣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管理。
                                4.《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九條:國家對長江采砂實行采砂許可制度。河道采砂許可證由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放;屬于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經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發放;涉及航道的,審批發放前應當征求長江航務管理局和長江海事機構的意見。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范圍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劃定。河道采砂許可證式樣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由沿江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長江水利委員會印制。
                                5.《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03年6月2日水利部令第19號公布,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號修正)第十條:從事以下采砂活動,由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一)在省際邊界重點河段采砂的;(二)因整修長江堤防進行吹填固基或者整治長江河道采砂的。從事前款規定以外的采砂活動,由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在省際邊界重點河段范圍以外,單項工程吹填造地采砂規模為10萬噸以上的,有關省、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批準前應當征求長江水利委員會的意見。
                                6.《安徽省〈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實施辦法》(2010年修正本)第八條第二款:沿江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報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屬于省際邊界重點河段的,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意見后,報送長江水利委員會審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批準的,應當在作出不予批準決定之日起7日內通知申請人和進行初審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并說明理由。
                                7.《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2009年6月15日省政府令第223號公布,2012年4月24日省政府令第240號修正)第七條:淮河干流安徽段(包括潁河茨河鋪以下、渦河西陽集以下河段,下同)的河道采砂規劃,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河道采砂規劃,由省水工程管理單位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省確定的跨設區的市重要河道采砂規劃,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一個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他河道采砂規劃,按照河道管理權限,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經批準的河道采砂規劃,不得擅自修改;確需修改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8.《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淮河河道采砂管理規定的通知》(皖政辦秘〔2013〕172號)第十二條:從事淮河河道采砂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向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繳納河道采砂管理費以及拍賣采砂許可權所得收入。收取的河道采砂管理費以及相關收入應當全額上繳省財政,實行預算管理。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包括出讓合同、安全生產協議、出讓金發票等),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采砂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河道采砂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河道采砂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河道采砂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采砂活動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 行政許可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1.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十九條:建設水工程,必須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國家確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二十七條: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工程建設方案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的,建設工程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三十三條: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應當就洪水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建設項目對防洪可能產生的影響作出評價,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3.《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調整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三)合并的行政審批項目:“水工程建設項目防洪規劃審核”與“水工程建設項目流域綜合規劃審批”合并為“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查”,由流域管理機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部門實施。
                                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辦法》(1991年10月21日省政府令第25號公布,2014年12月1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58號修訂)第七條: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門為全省河道主管機關,各市、縣(區)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的河道主管機關。第十二條:省河道主管機關設立的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分別負責長江干流、淮河干流(包括潁河茨河鋪以下、渦河西陽集以下河段,下同)的統一管理工作。沿長江、淮河的市、縣(區)設立的長江、淮河河道管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長江、淮河河段的管理工作。業務受省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領導。其他河道,按分級管理的原則,由所在地、市、縣河道主管機關負責管理。第十四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設單位在按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前,必須按下列程序將工程建設方案報河道主管機關審查:(一)在長江干流、淮河干流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工程的,經省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初審,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省長江、淮河河道管理局在初審建設方案時應征求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二)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縣河道主管機關初審,報設區的市河道主管機關審查;跨設區的市的河道,報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
                                5.《水利部簡化整合投資項目涉水行政審批實施辦法(試行)》(水規計﹝2016﹞22號)(一)將“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和“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歸并為“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三)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適用范圍。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辦理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以項目法人為單位編制一份送審技術報告,技術報告應包含涉及情形相應內容,并符合原審批事項的有關技術要求。1.在江河、湖泊上新建、擴建以及改建并調整原有功能的水工程;2.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3.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4.在國家基本水文監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六)洪水影響評價類審批權限1.對只涉及(三)中1種情形的投資項目,仍按該種情形的原審批管理權限執行。
                                6.《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的通知》(皖政〔2017〕19號)2.水利部門6項整合為2項:一是將“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審核”“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工程的審批”4項,合并為“洪水影響評價審批”1項;二是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取水許可”2項,合并為“取水許可”1項。
                                7.《安徽省〈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制度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試行)》(皖水規計﹝2011﹞241號)附件五《流域管理機構及安徽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簽署水工程建設規劃同意書的河流(河段)湖泊名錄和范圍》安徽省水行政主管部門:1、長江主要支流:華陽河、皖河、樅陽河(長河)、秋浦河、裕溪河;2、懷洪新河(西壩口閘及新開沱河閘以上);3、淮河主要支流:西淝河、茨淮新河、淠河、東淝河、池河、沱河、芡河、渦河(亳州市大寺閘以下)、包澮河(淮北市南坪閘以下)、奎濉河(奎河宿州市馬元閘以下、濉河泗縣八里橋閘以上)、新汴河(濉溪縣岱橋閘~泗縣104國道公路橋)、史河(金寨縣紅石咀以上)、泉河(臨泉縣楊橋閘以下);4、流域面積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的跨市河流:杭埠河、豐樂河、大通河、王引河、窯河、蕭濉新河;5、其他重要河流:西河、兆河、汲河;6、水面積在1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天然湖泊:巢湖、菜子湖、南漪湖、武昌湖、升金湖、女山湖;7、其他重要湖泊:白蕩湖、高塘湖、天井湖。
                                8.《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三條: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在征得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建設。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9.《安徽省水文條例》第三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避免影響水文監測環境和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在征得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建設。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改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因重大工程建設確需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征求省水文機構意見,省水文機構應當對遷移測站的地點、位置、監測環境、應急監測措施等情況進行論證,建設單位根據論證結果提出遷移方案,報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包括涉河工程項目建設方案、防洪影響評價報告等),專家評審,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需要報市水務局的予以轉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建設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涉河建設項目核準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涉河建設項目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涉河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涉河活動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3.非防洪建設項目洪水影響評價報告審批
                                4 行政許可 取水許可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條:國家對水資源依法實行取水許可制度和有償使用制度。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2006年國務院令第460號公布,2017年國務院令第676號修改)第二條第二款: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第三條第一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取水許可制度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第四條: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ㄅ牛┧?;(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前款第(二)項規定的少量取水的限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取水,應當及時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備案;第(五)項規定的取水,應當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第十一條第二款:建設項目需要取水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論證報告書應當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對生態與環境的影響等內容。第十四條第一款:取水許可實行分級審批。
                                3.《取水許可管理辦法》(2008年3月13日水利部令第34號發布,2015年12月16日水利部令第47號修改)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組織有關專家對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進行審查,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作為審批取水申請的技術依據。
                                4.《安徽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2008年省政府令第212號公布,2017年省政府令第279號修改)第九條:取水許可按照下列審批權限實行分級審批:(一)非農業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2000萬立方米以上、地下水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或者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取用地下水和水力發電單站裝機50萬千瓦以上,以及由省人民政府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石油石化、化工、造紙、紡織、鋼鐵和裝機60萬千瓦以上的火電建設項目取水的,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二)非農業用水年取用地表水在700萬立方米以上、不滿2000萬立方米,地下水在500萬立方米以上、不滿1000萬立方米,或者水力發電單站裝機不滿50萬千瓦,省人民政府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除石油石化、化工、造紙、紡織、鋼鐵以外的和裝機不滿60萬千瓦的火電建設項目,以及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取水的,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三)非農業用水年取用地表水不滿700萬立方米、地下水不滿500萬立方米,以及由縣級人民政府投資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取水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跨行政區域取水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或者由其指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申請利用同種水源,并有多個取水口的,應當按照各取水口取水量之和確定取水許可審批機關。
                                5.《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清理規范投資項目報建審批事項的通知》(皖政〔2017〕19號)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和“取水許可”合并為“取水許可”。
                                6.《國務院關于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附件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中央指定地方實施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第3項“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水資源論證報告)審核;組織專家評審;根據需要征求部門意見;提出審查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需要報水利部流域機構的予以轉報。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查意見;審核取水許可申請,制發送達取水許可申請批準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項目取水的監管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予以審批;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條件的;
                                4、在建設項目取水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水資源浪費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5 行政許可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水土保持規劃確定的容易發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區域開辦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沒有能力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應當委托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編制和審批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第十四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修建鐵路、公路、水工程,開辦礦山企業、電力企業和其他大中型工業企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中的水土保持方案,必須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依法開辦鄉鎮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申請采礦,必須填寫“水土保持方案報告表”,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后,方可申請辦理采礦批準手續。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十九條:在山區、丘陵區、風沙區以及因生產建設活動擾動地表、損壞植被造成輕度以上水土流失的平原區,開辦下列生產建設項目,生產建設單位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并按照經批準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措施:
                                  (一)鐵路、公路、機場、港口、碼頭、橋梁、通信、市政、水工程等基礎設施項目;
                                  (二)電力、石油、天然氣等能源設施項目;
                                    (三)礦產開采、房地產開發、農業開發、旅游開發等項目;
                                  (四)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其他生產建設項目。
                                  前款所列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不得開工建設。
                                4.《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編報審批管理規定》(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號修改)第七條:水土保持方案經過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開發建設項目方可開工建設。
                                5.《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皖政〔2017〕49號)
                                6.《水利部關于下放部分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和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審批權限的通知》(水?!?016〕310號)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包括出讓合同、安全生產協議、出讓金發票等),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采砂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河道采砂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河道采砂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河道采砂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采砂活動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 行政許可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附件第170項: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實施機關: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
                                2.《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號)附件第28項: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備注:僅取消水利部審批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仍然保留。
                                3.《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補償辦法》(1995年11月13日水政資〔1995〕457號公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號修改)第六條:任何單位或個人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必須事先向有管轄權的或管理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有關文件資料,經審查批準后,發給同意占用的文件,并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包括出讓合同、安全生產協議、出讓金發票等),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采砂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河道采砂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河道采砂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河道采砂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采砂活動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 行政處罰 對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第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規劃同意書,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規劃同意書手續;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違反規劃同意書的要求,影響防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8 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未按照規劃治導線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影響防洪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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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9 行政處罰 對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排除阻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的;(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活動:(一)修建圍堤、圍墻、阻水道路、房屋等妨礙行洪的建筑物和構筑物;(二)種植高稈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三)設置攔河漁具,擅自沉置船只、排筏;(四)棄置或者堆放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阻礙行洪的物體;(五)其他危害河勢穩定、河岸堤防安全和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在堤身、護堤地和水閘管理范圍內,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爆破、挖窖、挖塘、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等,但為防汛和水工程管理需要的除外。在與人工堤防組成的封閉圈的高地上,禁止從事危害防洪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設項目、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不拆除、不清障的,強行拆除、清障,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行政處罰 對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傾倒垃圾、渣土,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和高稈作物的處罰
                                10 行政處罰 對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二十三條規定,圍海造地、圍湖造地、圍墾河道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既不恢復原狀也不采取其他補救措施的,代為恢復原狀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所需費用由違法者承擔。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二)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準圍墾河道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2、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1 行政處罰 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二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款: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二條:建設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查同意。 因建設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四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相關設施;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雖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第一款、第二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按照情節輕重,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2、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2 行政處罰 對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未批先建,以及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投入生產使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在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未編制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或者洪水影響評價報告未經審查批準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防洪工程設施未經驗收,即將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限期驗收防洪工程設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3 行政處罰 對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取水許可證:(一)未經批準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未經批準擅自取水,或者未依照批準的取水許可規定條件取水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排除妨礙、賠償損失。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5、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4 行政處罰 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676號,2017年修訂)第五十四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5 行政處罰 對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一條:建設項目的節水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16 行政處罰 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對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的;(二)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六十條:違反本法規定,破壞、侵占、毀損堤防、水閘、護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設施以及防汛備用的器材、物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外,可以并處警告、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損毀堤防、護岸、閘壩、水工程建筑物,損毀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二)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進行打井、鉆探、爆破、挖筑魚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的;(三)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或者干擾河道管理單位正常工作的。
                                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六條: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依法辦理有關手續。(一)采砂、取土、淘金;(二)爆破、鉆探、挖筑魚塘;(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建筑設施;(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5.《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大壩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采取補救措施,可以并處罰款;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毀壞大壩或者其觀測、通信、動力、照明、交通、消防等管理設施的;(二)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進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礦、取土、挖沙、修墳等危害大壩安全活動的;(三)擅自操作大壩的泄洪閘門、輸水閘門以及其他設施,破壞大壩正常運行的;(四)在庫區內圍墾的;(五)在壩體修建碼頭、渠道或者堆放雜物、晾曬糧草的;(六)擅自在大壩管理和保護范圍內修建碼頭、魚塘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在水工程保護范圍內,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動的處罰
                                17 行政處罰 對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活動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崩塌、滑坡危險區或者泥石流易發區從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18 行政處罰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等三類情形的處罰 對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在禁止開墾坡度以上陡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或者在禁止開墾、開發的植物保護帶內開墾、開發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退耕、恢復植被等補救措施;按照開墾或者開發面積,可以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罰款。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三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二款、第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按照種植面積對個人處每平方米一元的罰款;對單位處每平方米五元的罰款:(一)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的;(二)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在二十五度以上陡坡地種植經濟林,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采用全墾等不合理的整地種植方式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在五度以上、二十五度以下荒坡地開墾種植農作物和經濟林、整地造林、撫育幼林、種植中藥材等,未采取水土保持措施,或者順坡種植的處罰
                                19 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采集發菜,或者在水土流失重點預防區和重點治理區鏟草皮、挖樹兜、濫挖蟲草、甘草、麻黃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20 行政處罰 對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而造成水土流失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二條:在林區采伐林木不依法采取防止水土流失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采取補救措施;造成水土流失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造成水土流失的面積處每平方米二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21 行政處罰 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對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生產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一)依法應當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編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準而開工建設的;(二)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生產建設項目的地點、規模發生重大變化,未補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補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過程中,未經原審批機關批準,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的處罰
                                22 行政處罰 對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將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直至驗收合格,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23 行政處罰 對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傾倒砂、石、土、矸石、尾礦、廢渣等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按照傾倒數量處每立方米十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辦法》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以外的區域堆放廢棄土方、沙石、粉煤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理,并按照堆放數量處每立方米二十元的罰款;逾期仍不清理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清理能力的單位代為清理,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24 行政處罰 對拒不繳納、拖欠繳納或者拖欠水土保持補償費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9、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25 行政處罰 對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處罰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采砂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河道采砂許可證,擅自在長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采砂機具,并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扣押或者沒收非法采砂船舶,并對沒收的非法采砂船舶予以拍賣,拍賣款項全部上繳財政。拒絕、阻礙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法執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反本條例規定,雖持有河道采砂許可證,但在禁采區、禁采期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依照前款規定處罰,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3、《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第八章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在長江流域未依法取得許可從事采砂活動,或者在禁止采砂區和禁止采砂期從事采砂活動的,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以及用于違法活動的船舶、設備、工具,并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不足十萬元的,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款;已經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0、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26 行政處罰 對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對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處罰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罰:(一)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偽造、涂改、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二)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責令限期清除、清理、平整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逾期未清除、清理、平整的,強行清除、清理、平整,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四)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河道采砂許可證,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未觸犯刑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收繳偽造、涂改或者買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轉讓的河道采砂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河道采砂許可證規定的要求采砂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未隨采隨運,未及時清除砂石和棄料堆體,或者采砂活動結束后,未及時對采砂現場進行清理、平整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裝運違法開采的砂石的處罰
                                27 行政處罰 對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禁采區,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停放的處罰 1.《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采砂船舶、機具違法滯留在禁采區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規定,采砂船舶、機具在禁采期內或者未取得河道采砂許可證的采砂船舶、機具在可采期內未拆除采砂設備,或者未在指定地點停放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改正,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采砂船舶在禁采期內未在指定地點停放或者無正當理由擅自離開指定地點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28 行政處罰 對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處罰 《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在河道灘地設置堆砂場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工程管理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逾期未清除的,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29 行政處罰 對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處罰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9、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30 行政處罰 對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騙取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的,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或者取水許可證無效,對申請人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補繳應當繳納的水資源費,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0、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31 行政處罰 對拒不接受行政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處罰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拒不執行審批機關作出的取水量限制決定,或者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取水權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1、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32 行政處罰 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對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處罰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一)不按照規定報送年度取水情況的;(二)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33 行政處罰 對未安裝計量設施,計量設施不合格、運行不正常且逾期不更換、不修復的處罰 1.《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未安裝計量設施的,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計量設施不合格或者運行不正常的,責令限期更換或者修復;逾期不更換或者不修復的,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費征收標準計征水資源費,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取水許可證。
                                2.《安徽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對非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節水設施建成后擅自停止使用的;(二)取水計量設施安裝后擅自停止使用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34 行政處罰 對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處罰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偽造、涂改、冒用取水申請批準文件、取水許可證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35 行政處罰 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處罰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管理辦法》第十二條:業主單位或者其委托的從事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的單位,在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工作中弄虛作假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違反《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條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9、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36 行政處罰 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對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處罰 1.《取水許可管理辦法》第四十九條:取水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取水審批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一)擅自停止使用節水設施的;(二)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三)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擅自停止使用取退水計量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不按規定提供取水、退水計量資料的處罰
                                37 行政處罰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對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處罰 《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沒有按照規定配套建設、驗收節約用水設施,建設項目擅自投產使用的;(二)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工業生產的設備冷卻水、空調冷卻水、鍋爐冷凝水等未循環使用或者未回收利用的處罰
                                38 行政處罰 對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拒絕使用再生水的處罰 《安徽省節約用水條例》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在再生水輸配管線覆蓋區域內,工業生產用水拒絕使用符合用水水質要求的再生水,或者園林綠化、環境衛生和住宅小區、單位內部景觀綠化以及施工、洗車等拒絕使用再生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止取水或者吊銷取水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39 行政處罰 對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水庫、水電站、攔河閘壩等工程的管理單位以及其他經營工程設施的經營者拒不服從統一調度和指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強制執行,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40 行政處罰 對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破壞水源和抗旱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19、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41 行政處罰 對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搶水、非法引水、截水或者哄搶抗旱物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0、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42 行政處罰 對阻礙、威脅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抗旱條例》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阻礙、威脅防汛抗旱指揮機構、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予以警告;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1、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43 行政處罰 對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處罰 《安徽省抗旱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淮河以北地區應當鼓勵對雨水的收集、利用,合理開發利用地下水,維持淺層地下水采補平衡;嚴格控制開采中、深層地下水。在地下水限采區,確需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應當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擅自開采中、深層地下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2、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44 行政處罰 對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不符合水功能區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處罰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十七條:利用河道、湖泊、水庫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的,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服從防洪安全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需要。 利用國有水庫、人工水道從事前款規定活動的,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不符合水功能區劃,妨礙河道行洪、影響河勢穩定和水工程運行安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國有水庫、人工水道,從事養殖、旅游、體育、餐飲等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相關設施。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十四條: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可以利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設施和設備,因地制宜地開展有關經營活動,純公益性水工程管理單位應當實行管理和經營分開。其他單位和個人利用國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的,應當經水工程管理單位同意,實行有償使用。 利用國有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水土資源開展經營活動,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批準。 國有水工程管理單位所獲得的經營收益應當用于水工程的運行、管理和維護。 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影響工程安全和正常運行,不得違反水功能區劃,不得破壞生態環境和污染水體。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四款規定,經營活動防礙水工程安全運行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3、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45 行政處罰 對擅自在地下水禁采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取水的處罰 《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二十條:在地下水超采區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嚴格控制開采地下水,并規劃建設替代水源,采取科學措施,增加地下水的有效補給。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嚴禁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已建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統一規劃建設替代水源,逐步壓減地下水開采量,直至限期封閉。具體封閉辦法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確需取用地下水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擅自在地下水禁止開采區內新建、改建、擴建取用地下水的建設項目,或未經批準擅自在地下水限制開采區內取水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并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4、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46 行政處罰 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處罰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十五條:國有中小型水工程和非國有水工程,可以依法轉讓、租賃、承包;改變工程原設計主要功能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水工程原設計功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情節嚴重的,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5、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47 行政處罰 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對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處罰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擅自改裝、遷移、拆除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設施的;(二)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5、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擅自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輸配水管網上接水或者擅自向其他單位和個人轉供用水的處罰
                                48 行政處罰 對供水單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發生水質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處罰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供水單位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義務,以及未按照規定檢修供水設施或者供水設施發生故障后未及時組織搶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發生水質污染未立即停止供水、及時報告的,責令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5、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49 行政處罰 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從事破壞水源或影響水源水質活動的處罰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水源保護區從事下列活動:(一)以地表水為水源的,在取水點周圍500米水域內,從事捕撈、養殖、??看坏瓤赡芪廴舅吹幕顒?;在取水點上游500米至下游200米水域及其兩側縱深各200米的陸域,排入工業廢水和生活污水或者在沿岸傾倒廢渣、生活垃圾。(二)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在水源點周圍50米范圍內設置滲水廁所、滲水坑、糞坑、垃圾場(站)等污染源。(三)以泉水為供水水源的,在保護區范圍內開礦、采石、取土。(四)其他可能破壞水源或者影響水源水質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50 行政處罰 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從事危害工程設施安全行為的處罰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保護范圍內,禁止從事下列危害工程設施安全的行為:(一)挖坑、取土、挖砂、爆破、打樁、頂進作業;(二)排放有毒有害物質;(三)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四)堆放垃圾、廢棄物、污染物等;(五)從事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其他活動。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主管道兩側各1.5米范圍內,禁止從事挖坑取土、堆填、碾壓和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活動。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四項、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設施損壞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51 行政處罰 對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處罰 《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修建畜禽飼養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溝道以及其他生活生產設施,或者堆放垃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8、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52 行政處罰 對水利工程質量檢測單位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等八類行為的處罰 對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處罰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七條: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等級范圍從事檢測活動的; (二)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 (三)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 (四)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 (五)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 (六)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 (七)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 (八)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5、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等級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使用不符合條件的檢測人員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未按規定上報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和檢測不合格事項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未按規定在質量檢測報告上簽字蓋章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國家和行業標準進行檢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檔案資料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轉包、違規分包檢測業務的處罰
                                53 行政處罰 對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處罰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條:檢測單位偽造檢測數據,出具虛假質量檢測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5、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54 行政處罰 對委托方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對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處罰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規定,委托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委托未取得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的; (二)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 (三)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5、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明示或暗示檢測單位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篡改或偽造檢測報告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處罰
                                55 行政處罰 對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對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處罰 《水利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檢測人員從事質量檢測活動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并處1千元以下罰款: (一)不如實記錄,隨意取舍檢測數據的; (二)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 (三)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5、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行政處罰 對弄虛作假、偽造數據的處罰
                                行政處罰 對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56 行政處罰 對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處罰 《安徽省湖泊管理保護條例》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擅自移動、破壞湖泊保護標志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5、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57 行政處罰 對水利行業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行為的處罰 1.《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第三條:縣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流域機構是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部門。第十四條對招標人或其代理人、投標人、評標專家和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章制度的其他行為,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九條規定。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6、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58 行政處罰 強制拆除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不恢復原狀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且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構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負擔,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四十二條:對河道、湖泊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防汛指揮機構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費用由設障者承擔。在緊急防汛期,國家防汛指揮機構或者其授權的流域、省、自治區、直轄市防汛指揮機構有權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作出緊急處置。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其工程建設方案審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圍內從事工程設施建設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工程設施建設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行洪但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2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59 行政處罰 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四十四條:水政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有關情況作出說明;(三)進入現場進行調查、取證。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拒不停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水土流失的,報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查封、扣押實施違法行為的工具及施工機械、設備等。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30、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60 行政處罰 拆除或者封閉取水工程或者設施 《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未取得取水申請批準文件擅自建設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或者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逾期不拆除或者不封閉其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組織拆除或者封閉,所需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5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31、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61 行政處罰 加處滯納金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七十條: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千分之二的滯納金,并處應繳或者補繳水資源費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拒不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自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部分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可以處應繳水土保持補償費三倍以下的罰款。
                                3.《長江河道采砂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長江水利委員會依據職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未繳納的,按日加收3‰的滯納金;拒不繳納的,處應繳納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并吊銷河道采砂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的違法案件,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32、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
                                62 行政確認 水庫大壩、水閘安全鑒定、注冊登記 1.水庫大壩、水閘安全鑒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水庫大壩的定期檢查和監督管理。對未達到設計洪水標準、抗震設防要求或者有嚴重質量缺陷的險壩,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采取除險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險或者重建,有關人民政府應當優先安排所需資金。對可能出現垮壩的水庫,應當事先制定應急搶險和居民臨時撤離方案。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尾礦壩的監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導致垮壩?!?br> 2.《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大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大壩定期安全檢查、鑒定制度。汛前、汛后,以及暴風、暴雨、特大洪水或者強烈地震發生后,大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其所管轄的大壩的安全進行檢查?!?br> 3.《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水建管〔2003〕271號)第三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所轄的大壩安全鑒定工作實施監督管理??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機構(以下稱鑒定審定部門)按本條第四、五款規定的分級管理原則對大壩安全鑒定意見進行審定。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50m以上中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市(地)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他中型水庫和影響縣城安全或壩高30m以上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其他小型水庫的大壩安全鑒定意見?!?br> 4.《水閘安全鑒定管理辦法》(水建管管〔2008〕214號)第六條第二款“省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大型及其直屬水閘的安全鑒定意見?!?
                                2.水庫大壩、水閘注冊登記 1.《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大壩主管部門對其所管轄的大壩應當按期注冊登記,建立技術檔案。大壩注冊登記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br> 2.《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水利部水管〔1995〕290號)第三條“縣級及以上水庫大壩主管部門是注冊登記的主管部門。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實行分部門分級負責制。省一級或以上各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所管轄的庫容在1億立方米以上大型水庫大壩和直管的水庫大壩;地(市)一級各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所管轄的庫容在1000萬至1億立方米的中型水庫大壩和直管的水庫大壩;縣一級各大壩主管部門負責登記所管轄的庫容在10萬至1000萬立方米的小型水庫大壩。登記結果應進行匯編、建檔,并逐級上報。各級水庫大壩主管部門可指定機構受理大壩注冊登記工作?!?br> 3.《水閘注冊登記管理辦法》(水運管〔2019〕260號)第五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所管轄水閘的注冊登記、匯總、逐級上報工作?!?
                                63 行政征收 水資源費征收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八條“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有償使用制度的規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取得取水權。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資源費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br>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第三十五條“取得取水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取水量取水,并繳納水資源費。超額取水的,對超額部分的水資源費實行累進加價制度。取水量超額20%(不含20%)以下的,超額部分加收1倍的水資源費;超額20%以上50%以下(不含50%)的,超額部分加收2倍的水資源費;超額50%以上的,超額部分加收3倍的水資源費,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取水,限期改正。使用水工程供應的水,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向供水單位繳納水費。用水戶逾期不繳納水費的,應當按照規定支付違約金。用水戶在合理期限內經催告仍不繳納水費和違約金的,供水單位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的程序中止供水?!?br> 3.《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460號令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除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情形外,都應當申請領取取水許可證,并繳納水資源費。本條例所稱取水工程或者設施,是指閘、壩、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電站等?!钡谌龡l“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管理權限,負責水資源費的征收、管理和監督?!?br> 4.《安徽省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條“水資源費征收由取水審批機關負責征收,也可由取水審批機關委托下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水工程管理單位征收;流域管理機構審批的,水資源費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征收”。 1、受理責任階段:受理受益戶必須提供真實準確的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以及固定資產原值等數據;
                                2、審核階段責任:審核水資源費相關材料,組織人員實地核查工商企業有關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資料,計算應繳費額。
                                3、征繳階段責任:做出征繳決定,開具水資源費征收通知書,送達繳費義務人。
                                4、監管責任:監督納費人履行納費義務。
                                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合法依據實施水資源費征收的;
                                2、擅自免征、減征水資源費的;
                                3、未按規定程序實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違反規定擅自開支水資源費的;
                                5、在征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征收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4 行政征收 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 1.《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一條“國家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維護和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受洪水威脅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加強本行政區域內防洪工程設施建設,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可以規定在防洪保護區范圍內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br>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受益范圍明確的堤防、護岸、水閘、圩垸、海塘和排澇工程設施,河道主管機關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業等單位和農戶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其標準應當根據工程修建和維護管理費用確定。收費的具體標準和計收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br> 3.《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規范涉企收費的通知》(皖政辦〔2013〕29號)一、取消、調整、下放、緩征28項行政事業性收費“2.調整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和白蟻預防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按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實際繳納的流轉稅(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的1%征收,并減半征收……”
                                4.《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辦法》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設立水利建設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建設和維護。合肥、蕪湖、安慶、淮南、蚌埠和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防洪城市,應當按國務院規定的比例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資金,納入水利建設基金,用于城市防洪建設。在防洪保護區范圍內應當按照《防洪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收費的具體標準和征收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1、受理責任階段:受理受益戶必須提供真實準確的營業收入或銷售收入以及固定資產原值等數據;
                                2、審核階段責任:審核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相關材料,組織人員實地核查工商企業有關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資料,計算應繳費額。
                                3、征繳階段責任:做出征繳決定,開具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征收通知書,送達繳費義務人。
                                4、監管責任:監督納費人履行納費義務。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合法依據實施維護管理費征收的;
                                2、擅自免征、減征維護管理費的;
                                3、未按規定程序實施征收的;
                                4、截留、坐支、私分或違反規定擅自開支維護管理費的;
                                5、在維護管理費征收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
                                6、在維護管理費征收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5 其他權力 水利工程政府驗收 1.水利部第30號令《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驗收管理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由中央或者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者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活動?!?、第二十條第三款“地方負責初步設計審批的項目,竣工驗收主持單位為省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br> 2.《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2008)第1.0.2“本規程適用于由中央、地方財政全部投資或部分投資建設的大中型水利水電建設工程(含1.2.3級堤防工程)的驗收,其他水利水電建設工程的驗收可參照執行?!?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6 其他權力 因重大工程建設需遷移國家基本水文站的審查審核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因重大工程建設確需遷移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報請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br> 2.《安徽省水文條例》第三十一條“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應當避免影響水文監測環境和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采取相應措施,在征得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建設。因工程建設致使水文測站改建的,改建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因重大工程建設確需遷移國家基本水文測站的,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立項前征求省水文機構意見,省水文機構應當對遷移測站的地點、位置、監測環境、應急監測措施等情況進行論證,建設單位根據論證結果提出遷移方案,報對該站有管理權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遷移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7 其他權力 企業投資水電項目核準前建設方案審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br> 2.《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十七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電站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時,應當附具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防洪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钡诙邨l“建設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取水、排水等工程設施,應當符合防洪標準、岸線規劃、航運要求和其他技術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響河勢穩定、妨礙行洪暢通;其可行性研究報告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報請批準前,其中的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前述防洪要求審查同意?!?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8 其他權力 違反河道管理條例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1988年6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號發布,2018年3月19日第四次修正)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9 其他權力 圍墾河道審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四十條第二款“禁止圍墾河道。確需圍墾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0 其他權力 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設立和調整的報批
                                《安徽省水文條例》第十一條“水文測站分為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和專用水文測站。國家基本水文測站分為國家重要水文測站和一般水文測站。
                                國家重要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一般水文測站的設立和調整,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備案”。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1 其他權力 組織(主持)重大水利科技項目立項審查 1.《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十一)規范項目立項。項目申請單位應當認真組織項目申報,根據科研工作實際需要選擇項目合作單位。項目主管部門要完善公平競爭的項目遴選機制,通過公開擇優、定向擇優等方式確定項目承擔者;要規范立項審查行為,健全立項管理的內部控制制度,對項目申請者及其合作方的資質、科研能力等進行重點審核,加強項目查重,避免一題多報或重復資助,杜絕項目打包和“拉郎配”……
                                2.《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皖科計字〔2001〕033號)第二條:安徽省科技計劃項目(以下稱項目)是指在省科技計劃中實施安排,由省財政支持,由單位或個人承擔,并在一定時間周期內進行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第九條: 項目申請,必須嚴格按各類省科技計劃項目管理細則規定的渠道、方式、時間執行。申請渠道可按行政隸屬關系逐級匯總、審核;或由申請者經有關行業和地方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推薦后直接申報,最終由科技廳受理。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2 其他權力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方案審核 1.《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1992年8月30日公布,2018年8月30日第四次修正)第二十二條:“建設水工程,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在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未取得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的,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執行;涉及其他地區和行業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求有關地區和部門的意見。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橋梁、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筑物、構筑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的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按照規定的權限審查同意。因建設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負擔擴建、改建的費用和損失補償。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于違法工程的除外?!?br> 2.《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護條例》第二十條:“在水工程管理范圍內興建其他建設項目,其建設方案和施工方案應當經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批準,并在建設過程中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方案確需改變的,應當經原批準機關同意。省管水工程管理范圍內的小型建設項目,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置的水工程管理單位審批,大中型建設項目由其提出意見后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國家另有規定的依其規定?!?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1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3 其他權力 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審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十五條“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復;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報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批準。其中,因交通、航運、環境保護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水文機構的意見。撤銷專用水文測站,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br> 2.《安徽省水文條例》第十二條“設立專用水文測站,不得與國家基本水文測站重復;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覆蓋的區域,確需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應當報省水文機構批準;屬于流域管理機構批準的,由省水文機構報流域管理機構批準。其中,因交通、航運、環境保護等需要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前,應當征求省水文機構的意見”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1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1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4 其他權力 對擅自設立水文測站的或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的責令限期改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三十七條“未經批準擅自設立水文測站或者未經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補辦有關手續;無法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br> 2.《安徽省水文條例》第三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水文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采取補救措施,補辦有關手續;無法采取補救措施、逾期不補辦或者補辦未被批準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一)未經省水文機構批準,擅自設立專用水文測站的;(二)未經同意擅自在國家基本水文測站上下游建設影響水文監測的工程的?!?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1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5 其他權力 對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文專用技術裝備和水文計量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文條例》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文專用技術裝備和水文計量器具的,責令限期改正?!?br> 2.《安徽省水文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使用不符合規定的水文專用技術裝備和水文計量器具的,由省水文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1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6 其他權力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模水廠初步設計審核 1.省政府令238號《安徽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款:日供水1000立方米以上或者供水人口1萬人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其他工程參照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和管理。
                                2.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衛生部《關于加強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2007〕1752號)
                                3.省水利廳《關于調整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權限的通知》(皖水農函〔2013〕1748號)
                                4.省發改委 省水利廳《關于下放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初步設計審批權限的通知》(皖發改設計〔2014〕223號)
                                5.省發改委 省水利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審批和年度投資計劃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皖發改農經規〔 2018 〕 1 號)。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1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1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7 其他權力 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初步設計初審 《安徽省病險小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皖水農〔2008〕156號)第七條:市水利(水務)局按管轄權限對本市境內病險小型水庫除險加固行使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能。其主要職責是:一、負責本市病險小型水庫安全評估的技術指導和資料復核。二、負責本市病險?。ㄒ唬┬退畮斐醪皆O計審批,負責或委托有關縣(市、區)水利(水務)局進行?。ǘ┬退畮斐醪皆O計審批;并報上級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核備。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臨時占用方案),現場查勘,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審批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并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加強臨時占用過程中的監督檢查,確保項目建設內容與審批內容一致。
                                1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臨時占用申請不予受理、許可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相關技術要求的臨時占用予以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臨時占用的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在臨時占用監管中未認真履行職責,影響行洪和防洪工程設施安全的;
                                5、收受賄賂、獲取其他利益,或者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1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注:1.本表填報調整后部門完整版權責清單信息,按照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裁決、行政給付、行政規劃、行政征收、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其他權力等權力類型順序排列。
                                     2.“實施依據”應規范填寫依據名稱、條款及具體內容;涉及依據頒布、修改、廢止的,要注明實施、修改、廢止的文號及時間。
                                     3.“責任事項”應寫明受理、審查、決定、送達、事后監管等環節的具體責任;“追責情形”應寫明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情形。
                                     4. 為便于統計,此表格請用Excel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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