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各涉災部門業務優勢,實現部門間信息共享和工作協調聯動,及時準確掌握自然災害災情信息,為救援救災工作提供決策依據,根據《自然災害情況統計制度》《安徽省自然災害救助辦法》《宣城市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宣州區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等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自然災害是指洪澇、干旱等水旱災害,臺風、風雹、低溫冷凍、雪災、沙塵暴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草原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本行政區域內受災體遭受自然災害后,自身價值降低或喪失所造成的損失。包括房屋及居民家庭財產損失、農林牧漁業損失、工礦商貿業損失、基礎設施損失、公共服務損失以及其他損失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的總和。因自然災害導致停產、停業等所造成的產值、營業額損失為間接經濟損失,不計入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條 本制度所稱的災情會商是指區減災救災委員會視情,組織區減災委成員單位,就各鄉鎮(街道)提供的災情數據與本部門(單位)掌握的災情數據進行比對和綜合分析,聯合對災情進行判斷認定。
第二章 災情會商的組織與職責
第五條 自然災害災情會商由區減災救災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區減災辦”)具體實施,也可由相關涉災部門根據實際需要提請區減災辦具體實施。一般災情會商由各相關涉災行業部門承擔具體經辦業務的科室負責人參會。如遇較大災情或有重大問題需要研究解決時,參會人員包括涉災相關單位負責人、具體承辦人、相關領域專家,必要時可擴大參會人員范圍。
第六條 災情會商類型:
(一)例行會商。每年汛期前年初進行例行會商,重點對全年各類自然災害進行研判、對預防應對措施進行安排部署,具體時間由區減災辦確定并通知。每年年底,對全區當年自然災害情況進行會商、核定、分析和總結評估,具體時間由區減災辦確定并通知。
(二)臨時會商:遇自然災害發生或工作需要時,由區減災辦通知臨時會商。
第七條 災情會商組織形式根據工作實際需要,例行會商一般采取會議會商形式。臨時會商可采取會議會商、電視電話會商,也可通過傳真、微信、QQ等互聯網形式互通工作信息,及時溝通聯系,實現信息共享。
第八條 災情會商主要內容:
(一)通報本部門(單位)掌握的相關災情信息,分析核定災害損失數據。
(二)通報減災救災工作開展情況,重大舉措及下一步工作計劃。
(三)針對工作中的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其他需要會商的事項。
第九條 災情會商部門(單位)主要包括:區應急局、區教體局、區經信局、區民政局、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區住建局、區交通局、區農業農村局、區水利局、區商務局、區文旅局、區衛健委、區林業局、區城管執法局、區氣象局、區地震局、區供電公司等。區減災辦可根據災情統計需要,視情選擇有關單位參與會商或增加其他相關部門。
第十條 災情會商單位職責
1.區應急局:按照《自然災害情況統計調查制度》規定,負責全區自然災害情況的匯總統計工作,組織開展災情會商核定工作,向區委區政府報告災情和救災工作信息,向區減災委成員單位通報有關情況,統一發布災情。
2.區教體局:負責提供教育行業有關災害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3.區經信局:負責提供受損企業數量、倒損廠房倉庫面積、受損設備設施數量、工業損失、通訊基礎設施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4.區民政局:負責提供社會服務有關災害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5.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提供地質災害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6.區住建局:負責轄區內各鄉鎮(街道)集鎮、農房和在建建筑工地(城市規劃區以外)受損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協調市住建部門提供市政公用設施等城區基礎設施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7.區交通局:負責提供受損公路長度、水運渡口碼頭、車站數量、交通基礎設施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8.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提供農業(農、牧、漁)災害損失數據以及采取的措施等。
9.區水利局:負責提供水利基礎設施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10.區商務局:負責提供商貿行業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11.區文旅局:負責提供公共服務文化機構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12.區衛健委:負責提供醫療衛生機構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13.區林業局:負責提供林業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14.區城管執法局:負責協調市城管部門提供城區供水、排水、供氣等市政基礎設施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15.區氣象局:負責提供雨(雪)情、旱情、風雹、山洪等氣象條件分析、專業氣象預報預警以及防范應對措施等。
16.區科技局:負責提供地震災情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17.區供電公司:負責提供電力基礎設施損失數據及采取的措施等。
18.其他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做好應對自然災害會商等相關工作。
第十一條 災情會商部門(單位)應明確承擔科室和聯絡員,負責災情會商的協調聯絡工作。
第十二條 會商調查評估
各會商部門(單位)統計的災情數據應有鄉鎮(街道)災情數據支撐。部門間災情數據差異大,應在下次會商前,針對差異大的鄉鎮(街道)建立以村(社區)為統計單元的災情數據支撐。多次會商后,部門間災情主要數據仍差異性過大,難以溝通協調取得一致,應采取實地評估調查方式,核準災情數據。評估調查由區減災辦組織,區縣相關行業部門承擔災情統計的業務科室負責人參加,同時邀請部分專家參與,通過抽樣部分鄉鎮、村檢驗數據偏差率或全面調查受災區域內災害損失數據方式進行,并形成最終結論。
第三章 會商成果運用
第十三條 會商核定后的災情數據,不得擅自變更修改。
第十四條 自然災害災情信息由區應急管理局組織統一對外發布。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制度由區減災辦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