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4日,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印發了《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宣區政辦〔2023〕4號),現解讀如下:
一、政策背景和依據
(一)政策有調整。因原文件制定較早,2014年時原國家規定工程必須招標的為200萬元,安徽省規定是100萬元, 2018年6月1日《必須招標的工程項目規定》(發改委第16號令)頒布,工程必須招標的為400萬元以上。國家省市政策在不斷調整,需要重新出臺該辦法。
(二)原文件已廢止。2014年區政府以政府辦名義印發《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宣區政辦〔2014〕104號),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施工中發生的變更范圍及程序進行了規定。2021年,因不適應現有形勢,經區審計部門提出,2021年11月17日區政府常務會議予以廢止。
(三)區級政策多次修訂。《關于印發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宣區政辦〔2014〕104號)出臺后,經區政府專題會議、公管委會議等形式多次進行了調整修訂,變更管理要求較為分散,沒有統一的文件,需要出臺統一的文件明確要求,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
二、制定意義和總體考慮
出臺《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主要目的是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造價管理,維護項目實施各方當事人合法權益,規范工程建設中的造價變更行為,合理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順利實施。
重新制定的《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對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變更范圍、審批程序、法律責任等進行明確,進一步優化了審批流程、降低審批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同時,也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和交通、水利、住建、農業農村等行業主管部門加大監管力度,嚴把工程變更審核關。
三、研判和起草過程
為進一步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行為,嚴格控制工程造價,確保工程變更科學合理、嚴謹規范,根據國家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規定,區數據資源局6月初會同審計、財政、發改等部門起草了《暫行辦法》初稿,6月中下旬先后兩輪征求鄉鎮街道、相關區直單位意見建議,7月7日區政府辦牽頭召開征求意見座談會,結合反饋意見,我局對文稿進行了修改和完善,并由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形成了送審稿,經第20次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7月24日正式印發。
四、文件的主要內容
共分為總則、工程變更的范圍、工程變更審批程序、法律責任、附則等五個部分。
(一)總則。明確本辦法的適用范圍(即適用于宣州區全部或部分使用政府投資資金并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的工程建設項目的工程變更),以及工程變更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經濟的原則,先履行變更手續、后實施變更。
(二)工程變更的范圍。指發生與合同、設計文件、招標工程量清單改變的事項,包括下列八種情形:
1.工程設計圖紙的變更;
2.因建設單位原因及其同意發出的變更;
3.材料與設備的改變;
4.暫列金(或預留金、備用金)項目及新型材料使用的簽證;
5.施工現場條件等實際情況與勘察報告等技術資料不符引起的現場簽證及變更;
6.工程量改變、改變的建設內容導致費用的改變;
7.因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調整引起的變更;
8.其他導致工程造價變動的變更。
(三)工程變更審批程序。
文件修訂的主要內容就是工程變更程序和審批流程。
1.原文件的審批流程。
原文件《關于印發宣州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變更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宣區政辦〔2014〕104號)審批流程:
單次變更增加金額10萬元以內(含10萬元)的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報主管部門領導班子(無主管部門的為本單位領導班子,下同)集體研究后,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規定時限審查批準;
單次變更增加金額10萬元-30萬元(含30萬元)的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報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規定時限審查批準;
單次變更增加金額30萬元以上或累計變更金額超過合同價20%(含20%)的工程變更,由建設單位報主管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后,報區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根據規定時限審查批準,并報區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2.擬修訂辦法的審批流程。
工程單次變更增減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20萬元)的或累計金額不超過合同價(不含暫列金、預留金、備用金)5%的變更,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同意后實施;
工程單次變更增減金額在20萬元(不含20萬元)-40萬元(含40萬元)的或累計金額達合同價(不含暫列金、預留金、備用金)5%(不含)-10%(含)的變更,由建設單位集體研究同意后,報主管部門(無主管部門的為建設單位)批準;
工程單次變更增減金額在40萬元(不含40萬元)-60萬元(含60萬元)的或累計金額達合同價(不含暫列金、預留金、備用金)10%(不含)-15%(含)的變更,由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性審查和技術審查,并會同區數據資源局、審計局、發改委、財政局等對申報材料予以審核,報主管部門的區政府分管領導批準;
工程單次變更增減金額在60萬元以上或累計變更金額超合同價(不含暫列金、預留金、備用金)15%以上的變更,由主管部門組織必要性審查和技術審查,并會同區數據資源局、審計局、發改委、財政局等對申報材料予以審核,報主管部門的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并報請區政府主要領導批準。
如變更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建設單位在辦理變更程序前,應就變更事項及事由書面報區政府,在完成相關審查審核后,區政府分管領導組織召開專題會議研究,建設單位匯總相關資料經區政府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區政府主要領導審批。
對“變更審批流程”可能在實際變更程序中存在審批權限重復的情形,做出如下解釋:
其一,因確定“工程變更單次增減金額”和“累計金額達合同價百分比”的雙控機制是為了加強工程變更審批規范化,避免出現隨意拆分變更、逃避審批的問題。
其二,在工程變更實際中應按照“先滿足先執行”的原則進行,如工程變更單次變更增減金額為50萬,但累計金額卻未超過合同價(不含暫列金、預留金、備用金)5%的情形下,應按照《辦法》第六條“變更審批流程”第(三)項條款執行審批流程。
(四)法律責任和附則。主要三個方面,一是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未按固定進行工程變更審批的,不得支付相應的工程款。二是建設單位及個人如存在不按規定權限和要求報批工程變更、將工程變更化整為零規避審批、弄虛作假提供虛假工程變更并造成投資損失浪費等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單位及個人的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三是附則內容,以中央、省投資、世界銀行貸款為主的項目,資金提供方、貸款方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資金提供方、貸款方沒有規定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五、解讀機關和解讀人及咨詢電話
解讀機關:宣州區數據資源管理局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科
解讀人:徐鈺(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科科長)
政策咨詢服務電話:0563—3020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