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標準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鄉鎮綜合文化站的設施建設,提高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曰的決策科學性和管理水平,滿足農民群眾基本文化需求,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沒,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現行政策,制定本建設標準。
第二條 本建設標準是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目科學決策、合理確定建設和投資水平的全國性統一標準,是編制、評估和審批鄉鎮綜合文化站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的重要依據,也是有關部門審查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和對整個建設過程監督檢查的尺度。
第三條 本建設標準適用于政府在鄉鎮一級行政單位新建、改建和擴建的鄉鎮綜合文化站。街道綜合文化站和其他文化站的建設可參照本建設標準執行。
第四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應納入當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納入新農村建設規劃和城鎮建設相關專項規劃。
第五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沒應貫徹執行國家關于加強農村文化建設、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以及加強公共建筑工程建設管理的方針政策,堅持以人為本??茖W規劃,努力構建規模適當、安全可靠、功能優先、經濟適用、環保節能,覆蓋廣大農村區域的普遍均等、惠及全民的鄉鎮綜合文化站服務設施。
第六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項目建設應遵循統一規劃、統籌建設,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建設原則。改建或擴建項目,應充分利用原有場地和設施。
第七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除執行本建設標準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規范和定額指標的規定。
二、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筑標準與建筑設備
第一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外觀建筑造型、室內外環境設計應體現公共文化設施的特點,宜具有地方風格和民族特色。室內外裝修應因地制宜,力求經濟、適用、美觀。
第二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平面布局應達到功能組織合理,做到動區、靜區分開,空間構成緊湊,結合自然環境,日照通風良好,有效組織建筑與場地的室內外空間,節約(集約)用地。
第三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應符合無障礙設計的要求。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內部空間應保證通行便利、出入口通暢。老年、少兒、殘疾人活動區域應盡量放在首層或便于安全疏散的位置。多功能活動廳、排練室、展覽室凈高不低于3.6m。
第四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文化體育活動用房應保障功能的綜合性和使用的靈活性,文化體育活動用房、書刊閱覽用房、教育培訓用房的結構形式應滿足使用功能的大空間要求和空間組織的靈活性要求,不應設置固定的座椅和舞臺等設施。不得設置固定座椅的大型會議室。
第五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筑的體形、外墻、屋頂及門窗的節能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公共建筑節能設計標準》GB50189的規定。建筑構配件、裝修材料和建筑設備必須選擇安全、節能、環保的產品。
第六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筑結構抗震要求,應根據當地所屬的抗震設防分區,按照標準設防類建筑設防。
第七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筑,應符合國家建筑設計防火規范的要求,其耐火等級不應低于二級;其裝修材料應符合建筑內部裝修設計防火規范的規定。
第八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供暖,應根據不同氣候分區及當地具體條件區別對待。
嚴寒及寒冷地區,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采暖設施,并應優先采用集中供暖。供暖方式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
在夏熱地區,應注意房間朝向,做好通風及遮陽設計。網絡信息服務用房等處需設置空氣調節。
第九條、 大、中型鄉鎮綜合文化站及有條件的小型鄉鎮綜合文化站應設置室內外給水、排水系統,設水沖廁所、飲水處以及其他盥洗設備。
第十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電氣系統,應按其規模合理確定用電負荷等級,保證用電安全。建筑的人工照明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筑照明設計標準》GB50034的要求;室外活動場地應配有電閘箱和相應的室外活動照明系統。鄉鎮綜合文化站應配置電話,并根據需要配置電視與衛星接收等設備。
第十一條 、 鄉鎮綜合文化站應根據實際需求選擇與當地網絡化發展相適應的網絡服務系統以及網絡和計算機設備,綜合布
三、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筑規模、項目構成與選址
第一條 、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根據其建筑面積規模劃分為大型站、中型站和小型站三種類型。
大型站是指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800㎡的鄉鎮綜合文化站;
中型站是指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500㎡且小于800㎡的鄉鎮綜合文化站;
小型站是指建筑面積大于或等于300㎡且小于500㎡的鄉鎮綜合文化站。
第二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內容包括房屋建筑、室外場地和建筑設備。
第三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房屋建筑包括:文化體育活動用房,書刊閱覽用房,教育培訓用房,網絡信息服務用房,管理與輔助用房。
一、 文化體育活動用房:包括多功能活動廳、排練室、展覽室、體育健身室、美術室等;
二、 書刊閱覽用房:包括書刊閱覽室、少年兒童圖書閱覽室、電子閱覽室等;
三、 教育培訓用房:包括教室、視聽室等;
四、 網絡信息服務用房:包括廣播電視服務室、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服務室、微機室等;
五、 管理和輔助用房:包括管理室、設備間、庫房等。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筑用房項目內容設置應根據其建設規模及主要功能合理確定,并應符合本建設標準附錄一的要求。
第四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室外場地主要包括:室外活動場地(含開展群眾文化體育活動的籃球場、演出和文藝活動場地,以及宣傳櫥窗等)、綠化休憩場地、道路及停車場地等。
第五條、 鄉鎮文化站建筑設備包括:衛生設備、電氣設備、通信設備、信息設施設備、暖通空調設備、消防與安全設備等,應根據其建設規模、環境要求和功能需求合理配置。
第六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選址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應選擇鄉、鎮中心或交通便利、人口集中的地域,便于群眾聚焦活動,且易于疏散;
二、應符合所在城鎮的鎮(鄉)總體規劃;
三、工程地質及水文地質條件良好,符合安全、衛生和環保標準等要求;
四、宜結合鄉鎮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綜合布置,避免或減少對醫院、學校、幼兒園、住宅等需要安靜環境建筑的影響。
第十四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可與其他文化、社會教育、社會服務設施合并建設,但不得與鄉、鎮政府辦公樓合并建設。
在與其他文化、社會教育、社會服務設施合并建設時,文化站功能用房應相對集中,便于開展活動,避免相互干擾。在與鄉、鎮政府辦公樓使用同一場地進行建設時,應獨立成區,并設有專用出入口。
四、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筑面積指標
第一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筑面積規模應以服務人口數量為主要依據,兼顧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社會需求、功能設計綜合確定,并符合表1的控制要求。
表1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筑面積控制指標
類型
|
服務人口(萬人)
|
建筑面積(㎡)
|
大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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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
|
800~1500
|
中型站
|
3~5
|
500~800
|
小型站
|
1~3
|
300~500
|
1以下
|
300
|
注:1 表中服務人口處于兩個數值區間的,采用直線內插法確定其建筑面積指標。
2 表中服務人口是指鄉鎮轄區的常住人口。
3 服務人口在10萬以上的,參照國家現行標準《文化館建設標準》建標136-2010中服務人口5萬以上的市轄區文化館建筑面積指標確定。
4 建筑面積指標所包含的項目應符合附錄一的規定。
第二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筑各類功能用房使用面積比例應參照表2確定,其總使用面積系數宜控制在0.7。
表2 鄉鎮綜合文化站各類功能用房使用面積比例表
序號
|
用房類別
|
比例(%)
|
大型站
|
中型站
|
小型站
|
1
|
文化體育活動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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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0
|
40~50
|
35~4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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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刊閱覽用房
|
15~12
|
17~15
|
18~17
|
3
|
教育培訓用房
|
15~12
|
17~15
|
18~17
|
4
|
網絡信息用房
|
12~9
|
16~12
|
18~16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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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和輔助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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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
10~8
|
11~10
|
第三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宜為一至三層建筑,并應設有不少于600㎡的室外活動場地。
室外活動場地面積應保障基本文化、體育活動需要,留有設置臨時舞臺的相應空間和設施條件,并配建不少于15㎡的宣傳櫥窗。
結合鄉鎮廣場、公園綠地等公共活動空間綜合布置的鄉鎮綜合文化站,可適當減少室外活動場地面積或不再另設室外活動場地。
第四條 、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建設用地面積應能保障其房屋建筑和室外活動場地的需要,綠化率和停車場面積應符合當地主管部門的相關控制指標要求。鄉鎮綜合文化站建筑的容積率、建筑密度和室外活動場地面積參照表3確定。
表3 鄉鎮綜合文化站建設用地控制指標
類型
|
海外活動場地面積
?(㎡)
|
容積率
|
建筑密度
?(%)
|
綠化、道路、停車場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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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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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1200
|
0.7~1.0
|
2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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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當地主管部門有關控制指標要求和實際情況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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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型站
|
600~1000
|
0.5~0.7
|
25~40
|
小型站
|
600~800
|
0.3~0.5
|
25~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