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現將修訂后的《安徽省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23〕42號)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遵照執行。
安徽省民政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3年9月25日
安徽省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進一步規范臨時救助審 核確認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 《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2020〕18號)、《國務院關于 全面建立臨時救助制度的通知》(國發〔2014〕47號)、 《 民 政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臨時救助工作的意見》(民 發〔2018〕23號)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 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20〕25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臨時救助是國家對遭遇突發性、緊迫性、災難性困 難或者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靠自身和家庭無力解決,其他社會救助制度暫時無法覆蓋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給予的應急性、過渡性救助。
第三條 臨時救助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應救盡救,確保困難群眾求助有門,救助及時。
(二)堅持適度救助,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
(三)堅持公開公正,做到政策公開、過程透明、結果公正。
(四)堅持制度銜接,加強各項救助、保障制度的銜接配合,形成整體合力。
(五)堅持資源統籌,促進政府救助、社會幫扶、家庭自救有機結合。
第四條 臨時救助制度實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制??h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統籌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臨時救 助工作。教育、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住房城鄉建設、衛生 健康、醫療保障等部門應主動配合,密切協作,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為臨時救助審核確認責任主體,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臨時救助受理、審核責任主體。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有條件的地方可將臨時救助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二章救助對象
第五條 具有本地戶籍或符合居住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 的臨時救助條件的人戶分離的家庭和個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請臨時救助: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員突發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難,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家庭或個人。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家庭成員因醫療、教育等生活必需 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導致基本生活暫時出現嚴重困難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難家庭。
持有《安徽省居住證》人員和困難發生地的流動人口,因災 情、疫情等突發事件而導致其基本生活出現短暫困難的,按照相關規定實施臨時救助。
第六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七條 符合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條件的,按照有關規定,由相關救助機構提供救助。
第三章救助方式和標準
第八條 對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采取以下救助方式:
(一)資金救助。臨時救助金原則上實行社會化發放,支付到臨時救助對象個人賬戶。
對緊急銜接受災人員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緊急實施臨時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發放現金,但應由受領人及2名經辦人員簽字確認。
(二)實物救助。根據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發放 衣物、食品、飲用水,提供臨時住所或緊急救治等方式。除緊急情況外,采取實物發放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制度執行。
(三)轉介服務。在實施臨時救助后,仍不能解決救助對象 困難的,可分情況提供轉介服務。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醫療、 教育、住房、就業等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對需要社會幫扶的,及時向公益慈善組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轉介。
第九條 臨時救助標準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以及救 助對象困難類型、困難程度、剛性支出額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 分類分檔確定。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10倍,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一)急難型救助對象:救助標準不低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 準的2倍。救助對象為個人的一般給予實物救助或提供轉介服 務,實物救助標準以滿足救助對象基本生活需要為限。確有必要
的,可發放臨時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對象:對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視相關 醫療保險報銷和醫療救助后個人自付費用給予救助,應按照個人 自付費用分段分檔進行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 保障標準的2-10倍;對因子女教育費用負擔過重造成生活困難的家庭,應結合教育費用支出情況給予救助,救助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的2-6倍。
針對新申請的低保對象或特困人員,當月審核確認后的三個 工作日內,按照該申請對象審核確認的人均月補助標準發放臨時 救助金,相關程序在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時一并進行。
第十條 臨時救助實行一事一救。申請人以同一事由重復申 請臨時救助,無正當理由的,不予救助。對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 本生活嚴重困難,持續時間較長的,應轉介到其他社會救助。對因受持續性傳染病疫情影響而提出的臨時救助申請,經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認定, 一年內最多給予兩次臨時救助。
第十一條 對特殊困難對象,可采取“ 一事一議”、 “跟進救助”、 “一次審批、分階段救助”等方式及時實施救助。
第四章救助程序
第十二條 臨時救助一般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 道辦事處)受理、審核,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的程序實施。 緊急情況下,申請人可直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臨時救助。
第十三條 申請受理
(一)依申請受理。凡認為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城鄉居民家庭或個人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臨時救助申請;受申請人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其他單位、個人可 以代為提出臨時救助申請。申請臨時救助,應按規定提交相關材 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受理;因 情況緊急無法在申請時提供相關材料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
事處)可先行受理。
(二)主動發現受理。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 民委員會要及時主動核實轄區居民遭遇突發事件、意外事故、罹 患重病等特殊情況,幫助有困難的家庭或者個人提出救助申請。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救助管 理機構在發現或接到有關部門、社會組織、公民個人報告救助線 索后,應主動核查情況,對于其中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協助其申請救助并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臨時救助的對象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二)臨時救助申請書(內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聲明、家庭或個人遭遇困難情況說明等內容);
(三)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
(四)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必要申請材料???nbsp;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非本地戶籍人員申請臨時救助的,需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供申請人享受社會救助情況的相關材料,或由申請 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向戶籍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查核申請人享受社會救助情況。
第十五條 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要求的,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申請;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 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應當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補全的材 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明顯不符合臨時救助條件的,應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
第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起2個 工作日內,開展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入戶調查、民主評議,對核 對、調查無異議的,不再組織民主評議。對非本地戶籍居民,戶 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配合做好有關審核工作。經核 查符合救助條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員會或居住地公示2天。無異議的,及時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確認。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全面審查相關材料,對符合規定條 件的,應在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確認,并反饋鄉鎮人民政府(街 道辦事處),告知同級財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向申請人 書面說明理由。對于急難型困難對象的臨時救助,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簡化確認手續,采取 直接受理申請、先行救助、補辦手續等做法,為困難對象提供及時救助。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委托或直接負責臨時救助確 認工作的, 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含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時間、公示時間和財政撥付時間)。
申請臨時救助對象經濟狀況的核定計算,可參照申請低保對 象有關規定執行。對低保對象和特困人員,重點核實其生活必需支出情況,可不再進行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調查。
第五章備用金制度
第十七條 建立鄉鎮(街道)臨時救助備用金制度,用于鄉鎮(街道)在緊急情況下,對困難家庭實施救助。
第十八條 臨時救助備用金由縣級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一定比 例轉移支付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資金采取按需循環撥付。
第十九條 動用臨時救助備用金實施救助的,救助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低保月保障標準4倍,有條件的地區可適當提高。
第六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做好臨時救助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低收入人口監測,建立困難對象數據庫,對本轄區內困難家庭和個人進行登記備案、動態監測。同時建立困難群眾走訪聯系制度,暢通救助渠
道,對急難對象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救助。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引導和鼓 勵社會力量成立專業慈善組織,建立救助對象需求與公益慈善組 織、社會工作服務機構的救助資源對接機制,向臨時救助對象提供心理疏導、精神慰藉、能力提升、社會融入等多方位救助服務。
第二十三條 民政部門應當嚴格規范開展臨時救助對象審核 確認工作;財政部門應當強化救助資金規范使用管理。民政部門 應當積極會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臨時救助工作開展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 對已確認的臨時救助事項,鄉鎮(街道)社會 救助經辦機構應對救助對象基本情況進行定期篩選核查,發現弄 虛作假騙取救助的,應當按有關規定追繳救助金或實物;構成違
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應當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本操作規程實施辦法,并報省民政廳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操作規程由省民政廳、省財政廳按各自職能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安徽省臨時救助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21〕7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