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區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推進國有資產統籌整合和共享共用,提高資產使用效益,根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38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21〕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省財政廳《安徽省省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市財政局《宣城市市級政府公物倉管理暫行辦法》和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區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人民團體機關、各民主黨派機關和各類事業單位(以下簡稱行政事業單位)。
第三條宣州區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以下簡稱公物倉),是指對行政事業單位的通用設備、專用設備、家具用具等現已閑置并仍有一定使用價值的資產進行調劑使用的運行平臺。
公物倉實行網上運行的管理模式,不設實體倉庫。
第四條 公物倉運行遵循下列原則:
(一)統籌調劑,優化配置;
(二)科學整合,盤活資產;
(三)循環使用,厲行節約;
(四)規范透明,高效便利。
第二章 管理機構及職責
第五條 區財政局是負責公物倉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落實公物倉管理制度;
(二)監督檢查公物倉管理及制度執行情況;
(三)負責公物倉信息系統的日常維護管理;
(四)對申請使用公物倉資產事項進行審批;
第六條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對所屬單位涉及公物倉資產管理的事項實施監督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本部門所屬單位按規定開展資產清查盤點,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資產繳入公物倉;
(二)負責由本部門審核的公物倉資產事項;
(三)負責本部門所屬單位公物倉事項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行政事業單位對公物倉事項進行具體管理,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定期清查盤點本單位資產,按規定及時將符合條件的資產繳入公物倉;
(二)負責辦理本單位繳入公物倉資產等有關手續;
(三)負責本單位繳入公物倉資產未調出前的日常保養和維護工作,確保公物倉資產具備使用條件;
(四)根據相關規定和工作需要提出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申請,對借用的資產及時歸還公物倉;
(五)負責辦理資產移交、賬務核銷、卡片登記等工作。
第三章 管理范圍
第八條 除國家、省、市另有規定外,下列國有資產應繳入公物倉管理:
(一)經區委、區政府批準舉辦的大型活動(會議)、組建臨時機構等統一配置的資產,接受捐贈等可循環使用的資產;
(二)經區委、區政府批準撤銷、合并、改制的行政事業單位,由牽頭單位收回的閑置仍能使用的資產;
(三)行政事業單位擬捐贈的資產;
(四)行政事業單位暫時閑置可用于出借的資產;
(五)行政事業單位更新替換、閑置并仍能使用的資產;
(六)其他符合公物倉管理要求的資產。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九條行政事業單位向公物倉繳入、撤回資產,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資產繳入。
行政事業單位根據資產使用實際情況,履行內部決策程序后將資產繳入公物倉,并做到資產信息完整準確。
對于有捐贈意向的資產,繳入公物倉時選擇“公物倉資產-捐贈”進行標識;對于出借的資產,繳入公物倉時選擇“公物倉資產-出借”進行標識;對于其他可以劃轉的資產,繳入公物倉時選擇“公物倉資產-無償劃轉”進行標識。
(二)資產撤回。
行政事業單位因工作需要、已繳入公物倉的資產損壞或長期無單位調用已無使用價值等,可將已繳入公物倉的資產撤回。
第十條 入倉資產在公物倉管理期間權屬不變,由繳入單位實施日常管理。
第十一條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通過公物倉調劑方式配置資產。申請使用公物倉資產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
行政事業單位結合工作需要,填寫《公物倉資產調入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履行本單位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程序后,送資產繳入單位。
(二)審核、審批。
資產繳入單位和繳入單位主管部門對申請使用單位《申請書》審核同意后,申請使用單位將《申請書》送財政部門審批。
(三)資產移交。申請使用單位憑批準的《申請書》,到繳入單位領取并承擔有關運輸及拆裝等費用。繳入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
(四)賬務處理。資產繳入、申請使用單位,憑批準的《申請書》等,及時做好資產登記、賬務處理等工作。
第十二條行政事業單位申請借用公物倉資產時,需與繳入單位就借用期限、借用期間資產的安全完整等進行協商溝通,可簽訂出借協議予以明確,到期后及時歸還公物倉。
第十三條 非本級單位申請使用公物倉資產的,經主管部門(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參照第十一條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區財政局將公物倉的使用管理情況納入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對公物倉的運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處置或損壞公物倉資產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 各主管部門應全面掌握本部門資產的數量、價值、結構和使用狀況等,加強對所屬單位提交的公物倉資產信息的審核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區財政局結合資產管理信息系統與預算管理一體化系統對接融入情況,積極推進國有資產省市縣共用共享。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1.公物倉資產調入申請書
2. 行政事業單位公物倉資產變動處理應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