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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777391290Y/202306-00193 組配分類: 區政府權責清單和動態調整情況
                                發布機構: 宣州區應急管理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2023年宣州區應急管理局權責清單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6-30 發布日期: 2023-06-30
                                索引號: 11341703777391290Y/202306-00193
                                組配分類: 區政府權責清單和動態調整情況
                                發布機構: 宣州區應急管理局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2023年宣州區應急管理局權責清單
                                文號:
                                生成日期: 2023-06-30
                                發布日期: 2023-06-30
                                2023年宣州區應急管理局權責清單
                                發布時間:2023-06-30 10:16 來源:宣州區應急管理局 瀏覽次數: 字體:[ ]

                                宣州區應急管理局權責清單

                                                                                                                  宣州區應急局調整后權責清單

                                 

                                 填報單位:(公章)

                                 

                                 

                                填報時間: 2023年 6月30日

                                 

                                序號

                                權力類型

                                權力名稱

                                子項

                                  施  依  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備注

                                 

                                1

                                行政許可

                                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36號,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77號修正)第五第二款、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鐑蓚€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3.《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管轄權限。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3.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項目而予以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條件的;擅自變更、撤銷已核準項目的;

                                4.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非煤礦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36號,2015年4月2日予以修改)第五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第一款: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完成后,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審查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一)建設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文件;(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三)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四)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五)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及相關文件資料;(六)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文件資料。

                                3.《安徽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關于調整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和安全設施三同時審查有關事項的通知》(皖安監一〔2015〕139號):“省安全監管局負責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負責審查以外的省政府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建設項目、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四等及以上尾礦庫建設項目。設區的市安全監管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省安全監管局負責審查以外的非煤礦山建設項目‘三同時’工作?!?/span>

                                4.《國務院關于取消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決定》(國發〔2015〕27號)附件2決定調整為政府內部審批的事項目錄第1項:政府出資的投資項目審批。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3.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項目而予以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條件的;擅自變更、撤銷已核準項目的;

                                4.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2.《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第45號)第四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實施工作,并負責實施下列建設項目的安全審查:(一)國務院審批(核準、備案)的;(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和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的監督管理工作,確定并公布本部門和本行政區域內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范圍,并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五條: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審查:(一)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二)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確定的本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建設項目。

                                 第十六條:建設單位應當在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完成后、詳細設計開始前,向出具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意見書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申請書及文件;(二)設計單位的設計資質證明文件(復制件);(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專篇。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3.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項目而予以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條件的;擅自變更、撤銷已核準項目的;

                                4.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煙花爆竹經營(批發)企業儲存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人、設計單位應當對安全設施設計負責。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審查部門及其負責審查的人員對審查結果負責。

                                2.《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0年第36號,2015年4月2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77號修正)第五第二款、第三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實施綜合監督管理,并在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范圍內承擔本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的監督管理??鐑蓚€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由其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管理。

                                3.《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十五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冶金有色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實施指導和監督管理,確定并公布本行政區域內有關部門對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的管轄權限。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備案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3.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對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要求的項目而予以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條件的;擅自變更、撤銷已核準項目的;

                                4.利用職務之便收取賄賂或者獲取不正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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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許可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五條第一款: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h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3.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審批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5. 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

                                行政許可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第一、二款:申請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批發)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申請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能夠證明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條件的有關材料。受理申請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和經營場所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3.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審批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審批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5. 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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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對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9、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3、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4、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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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  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安全生產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安監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9、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3、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4、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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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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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而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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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七類行為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 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六)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七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

                                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處罰

                                 

                                10

                                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處罰

                                 

                                11

                                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處罰

                                 

                                12

                                對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處罰

                                 

                                13

                                對未按照規定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處罰

                                 

                                14

                                對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處罰

                                 

                                15

                                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等四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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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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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處罰

                                 

                                18

                                行政處罰

                                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于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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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六類行為的處罰

                                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四)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五)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七)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八)餐飲等行業的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燃氣未安裝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等六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0

                                對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處罰

                                 

                                21

                                對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處罰

                                 

                                22

                                對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處罰

                                 

                                23

                                對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處罰

                                 

                                24

                                對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處罰

                                 

                                25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未進行定期檢測、評估、監控,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告知應急措施的;(三)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務院應急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四)未建立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風險分級采取相應管控措施的;(五)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或者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未按照規定報告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等四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26

                                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處罰

                                 

                                27

                                對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處罰

                                 

                                28

                                對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處罰

                                 

                                29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0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等二類行為的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三條:1.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3.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施工項目進行安全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以上施工單位倒賣、出租、出借、掛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施工資質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吊銷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等二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9、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3、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4、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31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處罰

                                 

                                32

                                行政處罰

                                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四條: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9、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3、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4、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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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類行為的處罰

                                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等二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9、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3、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4、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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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出口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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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六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2.《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在協議中減輕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在協議中免除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對從業人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9、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3、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4、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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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零八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9、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3、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4、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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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等二類行為的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并由應急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五條: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不立即組織事故搶救的;(二)遲報或者漏報事故的;(三)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等二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2、超越、濫用法定職權的;

                                3、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4、適用法律依據錯誤的;

                                5、行政裁量明顯不當的;

                                6、違反法定程序的;

                                7、違法實行檢查措施或者執行措施,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的;

                                8、應當移送追究刑事責任,而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的;

                                9、不執行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決定,或者擅自改變上級機關批復的對事故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的;

                                10、徇私舞弊、包庇縱容違法行為的

                                11、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12、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13、對當事人進行罰款、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使用法定單據的;

                                14、將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或者財物截留、私分或者變相私分的;

                                1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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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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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應急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情節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前款罰款數額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處以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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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等六類行為的處罰

                                對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六條: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事故發生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罰款;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的,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二)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三)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四)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五)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六)事故發生后逃匿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等六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41

                                對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處罰

                                 

                                42

                                對轉移、隱匿資金、財產,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處罰

                                 

                                43

                                對拒絕接受調查或者拒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處罰

                                 

                                44

                                對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處罰

                                 

                                45

                                對事故發生后逃匿的處罰

                                 

                                46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預案相關措施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第三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報送備案、未建立應急值班制度或者配備應急值班人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預案相關措施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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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培訓工作經費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二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將安全培訓工作納入本單位工作計劃并保證安全培訓工作所需資金的;(二)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未支付工資并承擔安全培訓費用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未落實安全培訓工作經費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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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對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的處罰

                                《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第三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煤礦、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的;(二)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三)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四)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發現煤礦未按照本規定對井下作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等四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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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對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如實告知其有關安全生產事項的處罰

                                 

                                50

                                對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處罰

                                 

                                51

                                對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發現煤礦特種作業人員無證上崗作業的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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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包括實際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之一,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一)提取或者使用安全生產費用;(二)用于配備勞動防護用品的經費;(三)用于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經費;(四)國家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的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未依法保證下列安全生產所必需資金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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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等七類行為的處罰

                                以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二)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三)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四)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五)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七)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等七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54

                                對違章指揮從業人員或者強令從業人員違章、冒險作業的處罰

                                 

                                55

                                對發現從業人員違章作業不加制止的處罰

                                 

                                56

                                對超過核定的生產能力、強度或者定員進行生產的處罰

                                 

                                57

                                對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設施、設備、器材、危險物品和作業場所,擅自啟封或者使用的處罰

                                 

                                58

                                對故意提供虛假情況或者隱瞞存在的事故隱患以及其他安全問題的處罰

                                 

                                59

                                對拒不執行安全監管監察部門依法下達的安全監管監察指令的處罰

                                 

                                60

                                行政處罰

                                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六條: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并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的;(二)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單位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生產經營規模較小、未指定兼職應急救援人員、未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正常運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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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未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但沒有造成人員死亡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接受轉讓的單位和個人發生人員死亡生產安全事故的,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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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條: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生產經營單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運輸、保管、倉儲等條件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其他批準文件擅自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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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撤銷許可及批準文件,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生產經營單位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前款規定違法行為的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未依法辦理安全生產許可證書變更手續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或者勾結、串通行政審批工作人員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書及其他批準文件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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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

                                 

                                《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五十二條: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一)機構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二)有關人員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取得相應資格、資質證書的機構及其有關人員從事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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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七類行為的處罰

                                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處罰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的;(二)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三)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四)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五)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六)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等部門依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在應急預案編制前未按照規定開展風險辨識、評估和應急資源調查等七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6

                                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審的處罰

                                 

                                67

                                對事故風險可能影響周邊單位、人員的,未將事故風險的性質、影響范圍和應急防范措施告知周邊單位和人員的處罰

                                 

                                68

                                對未按照規定開展應急預案評估的處罰

                                 

                                69

                                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修訂的處罰

                                 

                                70

                                對未落實應急預案規定的應急物資及裝備的處罰

                                 

                                71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按照規定進行應急預案備案的處罰

                                 

                                72

                                行政處罰

                                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等十一類行為的處罰

                                對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處罰

                                《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的;(二)違反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三)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四)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五)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六)未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七)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八)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九)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十)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十一)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機構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技術服務合同等十一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73

                                對違反法規標準規定更改或者簡化安全評價、檢測檢驗程序和相關內容的處罰

                                 

                                74

                                對未按規定公開安全評價報告、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相關信息及現場勘驗圖像影像資料的處罰

                                 

                                75

                                對未在開展現場技術服務前七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項目實施地資質認可機關的處罰

                                 

                                76

                                對機構名稱、注冊地址、實驗室條件、法定代表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授權簽字人發生變化之日起三十日內未向原資質認可機關提出變更申請的處罰

                                 

                                77

                                對未按照有關法規標準的強制性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檢測檢驗活動的處罰

                                 

                                78

                                對出租、出借安全評價檢測檢驗資質證書的處罰

                                 

                                79

                                對安全評價項目組組長及負責勘驗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勘驗等有關工作的處罰

                                 

                                80

                                對承擔現場檢測檢驗的人員不到現場實際地點開展設備檢測檢驗等有關工作的處罰

                                 

                                81

                                對安全評價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危險有害因素漏項、重大危險源辨識錯誤、對策措施建議與存在問題嚴重不符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82

                                對安全生產檢測檢驗報告存在法規標準引用錯誤、關鍵項目漏檢、結論不明確等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處罰

                                 

                                83

                                行政處罰

                                對未對重大危險源建立運行管理檔案,未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未定期對有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未定期對有關場所進行安全評估,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第四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未對重大危險源建立運行管理檔案,未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未定期對有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未定期對有關場所進行安全評估,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未建立健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未落實現場安全管理措施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對重大危險源建立運行管理檔案,未對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控,未定期對有關設施、設備進行檢測,未定期對有關場所進行安全評估,未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在重大危險源所在場所的明顯位置設置安全警示標志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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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距離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處罰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五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距離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距離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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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活動的的處罰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學校、幼兒園除教學研究活動外,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將教學場所作為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場所或者將正常使用的教學場所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等危險物品活動的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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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定程序開展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活動,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或者資格,轉讓、轉包承接的服務項目,出具嚴重失實的報告、證明等材料的處罰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一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并處責令停業整頓: (一)違反規定程序開展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活動的; (二)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或者資格的; (三)轉讓、轉包承接的服務項目的; (四)出具嚴重失實的報告、證明等材料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違反規定程序開展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等活動,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資質或者資格,轉讓、轉包承接的服務項目,出具嚴重失實的報告、證明等材料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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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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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六條: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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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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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等十二類情形的處罰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等十二類情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91

                                對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處罰

                                 

                                92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罰

                                 

                                93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處罰

                                 

                                94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處罰

                                 

                                95

                                對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96

                                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處罰

                                 

                                97

                                對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處罰

                                 

                                98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處罰

                                 

                                99

                                對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處罰

                                 

                                100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處罰

                                 

                                101

                                對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處罰

                                 

                                102

                                行政處罰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等七項情形的處罰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等七項情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03

                                對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處罰

                                 

                                104

                                對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處罰

                                 

                                105

                                對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處罰

                                 

                                106

                                對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處罰

                                 

                                107

                                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處罰

                                 

                                108

                                對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處罰

                                 

                                109

                                行政處罰

                                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二條: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0

                                行政處罰

                                違反規定銷售劇毒、易制爆化學品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四條: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違反規定銷售劇毒、易制爆化學品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1

                                行政處罰

                                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處罰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非法生產、經營活動,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生產、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經許可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2

                                行政處罰

                                未按照標準生產煙花爆竹的處罰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生產煙花爆竹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一)未按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核定的產品種類進行生產的;(二)生產工序或者生產作業不符合有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三)雇傭未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的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的;(四)生產煙花爆竹使用的原料不符合國家標準規定的,或者使用的原料超過國家標準規定的用量限制的;(五)使用按照國家標準規定禁止使用或者禁忌配伍的物質生產煙花爆竹的;(六)未按照國家標準的規定在煙花爆竹產品上標注燃放說明,或者未在煙花爆竹的包裝物上印制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未按照標準生產煙花爆竹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3

                                行政處罰

                                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并沒收非法經營的物品及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從事煙花爆竹批發的企業向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供應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供應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和從事煙花爆竹零售的經營者銷售非法生產、經營的煙花爆竹,或者銷售按照國家標準規定應由專業燃放人員燃放的煙花爆竹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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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的處罰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可以予以沒收;逾期不改正的,責令限期停產停業整頓;逾期整頓不合格的,吊銷相應的許可證:(一)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單位未按規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二)將許可證或者備案證明轉借他人使用的;(三)超出許可的品種、數量生產、經營、購買易制毒化學品的;(四)生產、經營、購買單位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交易情況、不按規定保存交易記錄或者不如實、不及時向公安機關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銷售情況的;(五)易制毒化學品丟失、被盜、被搶后未及時報告,造成嚴重后果的;(六)除個人合法購買第一類中的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藥品制劑以及第三類易制毒化學品外,使用現金或者實物進行易制毒化學品交易的;(七)易制毒化學品的產品包裝和使用說明書不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八)生產、經營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或者不按時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年度生產、經銷和庫存等情況的。 企業的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被依法吊銷后,未及時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經營范圍變更或者企業注銷登記的,依照前款規定,對易制毒化學品予以沒收,并處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違反規定生產、經營、購買的易制毒化學品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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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

                                 

                                《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由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購買、運輸或者進口、出口易制毒化學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6

                                行政處罰

                                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擅自進行生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7

                                行政處罰

                                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責令停止生產,限期補辦延期手續,沒收違法所得,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滿未辦理延期手續,繼續進行生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8

                                行政處罰

                                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第二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吊銷其安全生產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接受轉讓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冒用安全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的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依照本條例第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1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19

                                行政處罰

                                對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處罰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三條: 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工(庫)房沒有設置準確、清晰、醒目的定員、定量、定級標識的和未向零售經營者或者零售經營場所提供煙花爆竹配送服務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0

                                行政處罰

                                對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處罰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四條:安全培訓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 (二)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的; (三)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 安全培訓機構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培訓機構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不具備安全培訓條件、未按照統一的培訓大綱組織教學培訓、未建立培訓檔案或者培訓檔案管理不規范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1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除撤銷其相關證書外,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并自撤銷其相關證書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證書。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安全合格證或者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2

                                行政處罰

                                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規定、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的處罰

                                 

                                《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或者有關標準規定的; (二)礦山新招的井下作業人員和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單位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 (三)相關人員未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從業人員安全培訓的時間少于規定、新招的危險工藝操作崗位人員未經實習期滿獨立上崗作業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重新參加安全培訓的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3

                                行政處罰

                                對未按照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備案,或者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備案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第二款: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按照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備案,或者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備案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第五十三條: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條例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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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等十類情形的處罰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二條: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的;(二)采購和銷售質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煙花爆竹的;(三)在倉庫內違反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儲存煙花爆竹的;(四)在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載明的倉庫以外儲存煙花爆竹的;(五)對假冒偽劣、過期、含有超量、違禁藥物以及其他存在嚴重質量問題的煙花爆竹未及時銷毀的;(六)未執行合同管理、流向登記制度或者未按照規定應用煙花爆竹流向管理信息系統的;(七)未將黑火藥、引火線的采購、銷售記錄報所在地縣級安全監管局備案的;(八)倉儲設施新建、改建、擴建后,未重新申請辦理許可手續的;(九)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未申請辦理許可證變更手續的;(十)向未取得零售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銷售煙花爆竹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在城市建成區內設立煙花爆竹儲存倉庫,或者在批發(展示)場所擺放有藥樣品等十類情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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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一)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的;(二)存放的煙花爆竹數量超過零售許可證載明范圍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零售經營者變更零售點名稱、主要負責人或者經營場所,未重新辦理零售許可證等兩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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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

                                 

                                《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第三十六條: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并依法撤銷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出租、出借、轉讓、買賣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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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九條: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已經批準的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發生重大變更,生產經營單位未報原批準部門審查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2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29

                                行政處罰

                                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等四類情形的處罰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條:本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的;(二)安全設施設計未組織審查,并形成書面審查報告的;(三)施工單位未按照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四)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竣工驗收合格,并形成書面報告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等四類情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0

                                行政處罰

                                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等四類情形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的;(二)在申請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時提供虛假文件、資料的;(三)未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研究提出試生產(使用)可能出現的安全問題及對策,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試生產(使用)的;(四)未組織有關專家對試生產(使用)方案進行審查、對試生產(使用)條件進行檢查確認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后未進行檢驗、檢測等四類情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1

                                行政處罰

                                對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規定等五類情形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條:登記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二)在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內企業名稱、注冊地址、應急咨詢服務電話發生變化,未按規定按時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變更手續的;(三)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未按規定申請復核換證,繼續進行生產或者進口的;(四)轉讓、冒用或者使用偽造的危險化學品登記證,或者不如實填報登記內容、提交有關材料的。(五)拒絕、阻撓登記機構對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登記情況進行現場核查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向用戶提供應急咨詢服務或者應急咨詢服務不符合規定等五類情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2

                                行政處罰

                                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二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3

                                行政處罰

                                對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未依照規定申請變更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4

                                行政處罰

                                對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等兩類情形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七條: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未辦理延期手續,仍然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企業未取得安全使用許可證,擅自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等兩類情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5

                                行政處罰

                                對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八條: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企業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安全使用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安全使用許可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6

                                行政處罰

                                對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三十九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責令限期辦理變更手續,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主要負責人、企業名稱、注冊地址、隸屬關系發生變更,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時限提出安全使用許可證變更申請或者將隸屬關系變更證明材料報發證機關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7

                                行政處罰

                                對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等三類情形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條:企業在安全使用許可證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提出變更申請,繼續從事生產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的;(二)涉及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范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其安全設施已經竣工驗收合格的(三)改變工藝技術對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產生重大影響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增加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品種,且達到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規定等三類情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8

                                行政處罰

                                對化學品單位未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十九條: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的;(二)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建立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檔案的;(三)在辦理化學品物理危險性的鑒定過程中,隱瞞化學品的危險性成分、含量等相關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化學品單位未規定對化學品進行物理危險性鑒定或者分類等三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3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39

                                行政處罰

                                對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化學品物理危險性鑒定與分類管理辦法》第二十條: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從鑒定機構名單中除名并公告: (一)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二)未通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仍從事鑒定工作的; (三)泄露化學品單位商業秘密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鑒定機構在物理危險性鑒定過程中偽造、篡改數據或者有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等三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0

                                行政處罰

                                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注銷的情況,未依照本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第四十三條: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注銷的情況,未依照本實施辦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非煤礦礦山企業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出現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和采礦許可證被暫扣、撤銷、吊銷、注銷的情況,未依照本規定向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1

                                行政處罰

                                對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八條: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暫扣其安全生產許可證,責令停產整頓。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礦山企業未按照規定建立健全領導帶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2

                                行政處罰

                                對礦山企業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礦山企業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整改,并處3萬元的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一)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的;(二)未按照規定公告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的;(三)未按照規定公示領導帶班下井月度計劃完成情況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礦山企業未制定領導帶班下井制度等三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3

                                行政處罰

                                對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條: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填寫帶班下井交接班記錄、帶班下井登記檔案,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4

                                行政處罰

                                對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對礦山企業給予警告,處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對違反規定的礦山企業領導按照擅離職守處理,并處1萬元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礦山企業領導未按照規定帶班下井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5

                                行政處罰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的處罰

                                 

                                《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企業領導帶班下井及監督檢查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暫扣或者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并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法予以關閉:(一)發生一般事故,處50萬元的罰款;(二)發生較大事故,處100萬元的罰款;(三)發生重大事故,處500萬元的罰款;(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處2000萬元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而沒有領導帶班下井的礦山企業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46

                                行政處罰

                                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五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作業的;(三)從事坑探工程作業的人員未按照規定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三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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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地質勘探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的;(二)未按照規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產費用的;(三)坑探工程安全專篇未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有關安全生產制度和規程等三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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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的處罰

                                 

                                《金屬與非金屬礦產資源地質勘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二十七條: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地質勘探單位未按照規定向工作區域所在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4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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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未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八類行為的處罰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八條第二款: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應當安裝在線監測系統。

                                第十九條:尾礦庫應當每三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現狀評價。安全現狀評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要求。

                                尾礦庫安全現狀評價工作應當有能夠進行尾礦壩穩定性驗算、尾礦庫水文計算、構筑物計算的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上游式尾礦壩堆積至二分之一至三分之二最終設計壩高時,應當對壩體進行一次全面勘察,并進行穩定性專項評價。

                                第二十條:尾礦庫經安全現狀評價或者專家論證被確定為危庫、險庫和病庫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分別采取下列措施:(一)確定為危庫的,應當立即停產,進行搶險,并向尾礦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二)確定為險庫的,應當立即停產,在限定的時間內消除險情,并向尾礦庫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三)確定為病庫的,應當在限定的時間內按照正常庫標準進行整治,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防汛責任制,實施24小時監測監控和值班值守,并針對可能發生的垮壩、漫頂、排洪設施損毀等生產安全事故和影響尾礦庫運行的洪水、泥石流、山體滑坡、地震等重大險情制定并及時修訂應急救援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放置在便于應急時使用的地方。

                                應急預案應當按照規定報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演練。

                                第二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編制尾礦庫年度、季度作業計劃,嚴格按照作業計劃生產運行,做好記錄并長期保存。

                                第二十四條:尾礦庫出現下列重大險情之一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安全監管權限和職責立即報告當地縣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人民政府,并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搶險:(一)壩體出現嚴重的管涌、流土等現象的;(二)壩體出現嚴重裂縫、坍塌和滑動跡象的;(三)庫內水位超過限制的最高洪水位的;(四)在用排水井倒塌或者排水管(洞)坍塌堵塞的;(五)其他危及尾礦庫安全的重大險情。

                                第二十六條:未經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技術論證并同意,以及尾礦庫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原審批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庫區從事爆破、采砂、地下采礦等危害尾礦庫安全的作業。

                                第二十九條第一款: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的前12個月內,生產經營單位應當進行閉庫前的安全現狀評價和閉庫設計,閉庫設計應當包括安全設施設計。

                                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八條第二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一等、二等、三等尾礦庫未安裝在線監測系統等八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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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變更相關事項的處罰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對生產運行的尾礦庫,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下列事項進行變更:(一)筑壩方式;(二)排放方式;(三)尾礦物化特性;(四)壩型、壩外坡坡比、最終堆積標高和最終壩軸線的位置;(五)壩體防滲、排滲及反濾層的設置;(六)排洪系統的型式、布置及尺寸;(七)設計以外的尾礦、廢料或者廢水進庫等。

                                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責令停產整頓或者提請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權限予以關閉。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或者尾礦庫管理單位未經技術論證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變更相關事項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1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規定不主動閉庫的處罰

                                 

                                《尾礦庫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尾礦庫運行到設計最終標高或者不再進行排尾作業的,應當在一年內完成閉庫。特殊情況不能按期完成閉庫的,應當報經相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意后方可延期,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第四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不主動實施閉庫的,給予警告,并處3萬元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違法規定不主動閉庫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2

                                行政處罰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處罰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未至少配備一名專業技術人員,或者未聘用專業技術人員、注冊安全工程師、委托相關技術服務機構為其提供安全生產管理服務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3

                                行政處罰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按照規定履行設計審查程序的處罰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應當按照規定履行設計審查程序。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安全設施未按照規定履行設計審查程序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4

                                行政處罰

                                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應未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生產活動。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小型露天采石場應未依法取得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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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小于300米等十類行為的處罰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十二條: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三條第一、二款: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嚴禁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掏挖開采和不分層的“一面墻”等開采方式。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第十四條: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機進行采礦作業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后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分層開采的鑿巖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分層開采的底部裝運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臺寬度要求。

                                第十六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爆破,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圍內避炮。禁止在雷雨、大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爆破作業。雷電高發地區應當選用非電起爆系統。

                                第十七條: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

                                第十九條: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于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條第一款:小型露天采石場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至安全地點,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隱患。

                                第二十一條:在坡面上進行排險作業時,作業人員應當系安全帶,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距工作臺階坡底線50米范圍內不得從事碎石加工作業。

                                第二十二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機械鏟裝作業,嚴禁使用人工裝運礦巖。同一工作面有兩臺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于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裝載與運輸作業時,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二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小于300米等十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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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廢石、廢碴未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小型露天采石場安全管理與監督檢查規定》第二十三條: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四條: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與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五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制定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

                                第二十八條: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每年年末測繪采石場開采現狀平面圖和剖面圖,并歸檔管理。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廢石、廢碴未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不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未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等四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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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四條:有關發包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的規定,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的;(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未將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納入本單位的安全管理體系,實行統一管理的;(三)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的規定,未向承包單位進行外包工程技術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單位提供有關資料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對承包單位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或者考核等三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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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五條:對地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下礦山實行分項發包的發包單位在地下礦山正常生產期間,將主通風、主提升、供排水、供配電、主供風系統及其設備設施的運行管理進行分項發包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5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59

                                行政處罰

                                對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一條:承包單位及其項目部應當根據承攬工程的規模和特點,依法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完善安全生產管理基本制度,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有關工程技術人員。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應當配備與工程施工作業相適應的專職工程技術人員,其中至少有1名注冊安全工程師或者具有5年以上井下工作經驗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項目部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從業人員比例應當不低于50%。項目部負責人應當取得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證。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

                                第三十六條: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承包地下礦山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同時兼任其他工程的項目部負責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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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承包單位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二條: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承包合同和安全生產管理協議的約定,及時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落實到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條:承包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制定施工方案,加強現場作業安全管理,及時發現并消除事故隱患,落實各項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第三十七條: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承包單位未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排查治理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承包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承包單位將發包單位投入的安全資金挪作他用等兩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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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承包單位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八條: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對項目部疏于管理,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承包單位未定期對項目部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與考核或者未對項目部進行安全生產檢查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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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承包單位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處罰

                                 

                                《非煤礦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九條:承包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承包單位在登記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從事施工作業,未向作業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書面報告本單位取得有關許可和施工資質,以及所承包工程情況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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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健全特種作業人員檔案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4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煤礦企業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依照《國務院關于預防煤礦生產安全事故的特別規定》的規定處罰。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特種作業人員上崗作業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5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條: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非法印制、偽造、倒賣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6

                                行政處罰

                                對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特種作業人員轉借、轉讓、冒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給予警告,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特種作業人員偽造、涂改特種作業操作證或者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7

                                行政處罰

                                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條: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未經注冊擅自以注冊安全工程師名義執業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8

                                行政處罰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一條: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撤銷其注冊,當事人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注冊安全工程師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證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6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69

                                行政處罰

                                對注冊安全工程師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等七類情形的處罰

                                 

                                《注冊安全工程師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注冊安全工程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煤礦安全監察機構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執業證頒發機關吊銷其執業證,當事人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注冊;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一)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的;(二)以個人名義承接業務、收取費用的;(三)出租、出借、涂改、變造執業證和執業印章的;(四)泄漏執業過程中應當保守的秘密并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利用執業之便,貪污、索賄、受賄或者謀取不正當利益的;(六)提供虛假執業活動成果的;(七)超出執業范圍或者聘用單位業務范圍從事執業活動的;(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行為。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注冊安全工程師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等七類情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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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工貿企業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第二十九條:工貿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的; (二)未按照本規定對有限空間作業制定應急預案,或者定期進行演練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工貿企業未按照規定對有限空間的現場負責人、監護人員、作業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進行安全培訓等兩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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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違反《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罰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四十六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違反《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2、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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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未按照規定備案等兩類情形的處罰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冶金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未按照規定備案的;(二)煤氣生產、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三)未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或者未與勞務公司簽訂合同,或者未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未按照規定備案等兩類情形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3、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3

                                行政處罰

                                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等六類行為的處罰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第二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監管監察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的;(二)未按規定上報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表的;(三)未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隱患不報或者未及時報告的;(五)未對事故隱患進行排查治理擅自生產經營的;(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經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恢復生產經營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生產經營單位未建立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等各項制度等六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4、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0、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4

                                行政處罰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四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的;(二)未按照本規定明確重大危險源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機構的;(三)未按照本規定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以及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及器材、設備、物資,并保障其完好的;(四)未按照本規定進行重大危險源備案或者核銷的;(五)未將重大危險源可能引發的事故后果、應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受影響的單位、區域及人員的;(六)未按照本規定要求開展重大危險源事故應急預案演練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標準對重大危險源進行辨識等四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5、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1、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5

                                行政處罰

                                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第三十五條: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危險化學品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危險化學品單位未按照規定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2、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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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并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

                                 

                                《危險化學品輸送管道安全管理規定》第三十六條: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按照本規定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轉產、停產、停止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管道,管道單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并將處置方案報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3、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7

                                行政處罰

                                對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違反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罰

                                 

                                《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安全生產規定》第四十六條: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事故隱患;企業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冶金企業和有色金屬企業違反規定構成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78

                                行政處罰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四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 (二)使用新安全設備,未進行安全性論證的; (三)在生產區、工(庫)房等有藥區域對安全設備進行檢測、改造作業時,未將工(庫)房內的藥物、有藥半成品、成品搬走并清理作業現場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防范靜電危害的措施不符合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等三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79、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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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等四類行為的處罰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五條: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的; (二)未制定專人管理、登記、分發黑火藥、引火線、煙火藥及庫存和中轉效果件的安全管理制度的; (三)未建立煙花爆竹買賣合同管理制度的; (四)未按規定建立煙花爆竹流向管理制度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未建立從業人員、外來人員、車輛出入廠(庫)區登記制度等四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8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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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處罰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六條:零售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的; (二)到批發企業倉庫自行提取煙花爆竹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超越許可證載明限量儲存煙花爆竹等兩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80、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1

                                行政處罰

                                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等兩類行為的處罰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安全規定》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的; (二)拒絕、阻撓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委托的專業技術服務機構開展檢驗、檢測的。

                                1、立案階段責任:在檢查中或者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現、或者接到舉報、或者下級安全監管部門移交的,對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批發企業對工(庫)房、安全設施、電氣線路、機械設備等進行檢測、檢修、維修、改造作業前,未制定安全作業方案,或者未切斷被檢修、維修的電氣線路和機械設備電源等兩類行為的處罰的違法案件,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對已經立案的案件,進行調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收集相關證據,允許當事人辯解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擬作出《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處罰,由應急部門負責人集體討論決定。

                                4、告知階段責任: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和《聽證告知書》,通知當事人,當事人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予以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繳納罰款的銀行、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發出催繳通知,加收罰款滯納金,再不履行的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作出10萬元以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責令停產停業的行政處罰的,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

                                81、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無法定依據或者超越法定權限實施行政強制的;

                                2、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強制的;

                                3、非法定主體實施行政強制的;

                                4、使用、丟失或損毀扣押財物,給行政相對人造成損失的;

                                5、發現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按規定采取措施,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

                                6、在查封、扣押法定期間不作出處理決定或者未依法及時解除查封、扣押的;

                                7、利用行政強制權為單位或者個人謀取利益的;

                                8、未按照年度安全監管執法工作計劃、現場檢查方案履行法定職責的;

                                9、發生貪污腐敗行為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182

                                行政強制

                                責令立即排除隱患、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三)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責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183

                                行政強制

                                查封、扣押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五條: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對生產經營單位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行使以下職權:(四)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184

                                其他權力

                                應急預案的備案

                                應急預案初次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同時抄送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應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第二十六條 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等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以及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公布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分級屬地原則,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備案,并依法向社會公布。

                                前款所列單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總部(上市公司)的應急預案,報國務院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應急管理部;其所屬單位的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主管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備案,并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本條第一款所列單位不屬于中央企業的,其中非煤礦山、金屬冶煉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的應急預案,按照隸屬關系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本款前述單位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急預案的備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確定。

                                油氣輸送管道運營單位的應急預案,除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備案外,還應當抄送所經行政區域的縣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1、受理責任:受理應急預案的備案申請,審查備案材料是否齊全;申報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備案材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進行備案登記,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制作不予備案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相應訴權。 4、備案責任:對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 5、事后監管責任:做好應急預案的登記、建檔、查詢工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未受理、未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受理、辦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權力出現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失職、瀆職的; 5、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出現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應急預案修訂后重新備案

                                《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應急管理部令第2號)第三十七條: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應急響應分級等內容變更的,修訂工作應當參照本辦法規定的應急預案編制程序進行,并按照有關應急預案報備程序重新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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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權力

                                事故隱患的統計報告

                                 

                                《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令2007年第16號)第十四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每季、每年對本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并分別于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送書面統計分析表。統計分析表應當由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簽字。對于重大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除依照前款規定報送外,應當及時向安全監管監察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重大事故隱患報告內容應當包括:(一)隱患的現狀及其產生原因;(二)隱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難易程度分析;(三)隱患的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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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權力

                                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

                                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首次備案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2006年第5號令)第十八條 生產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生產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生產的品種、數量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二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經營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的,應當自經營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將經營的品種、數量、主要流向等情況,向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1、受理責任:受理易制毒化學品預案生產、經營的備案申請,審查備案材料是否齊全;申報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審查備案材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 3、決定責任:符合條件進行備案登記,不符合備案條件的,制作不予備案決定并說明理由,同時告知申請人相應訴權。 4、備案責任:對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 5、事后監管責任:做好應急預案的登記、建檔、查詢工作。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未受理、未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受理、辦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權力出現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失職、瀆職的; 5、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出現腐敗行為的; 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備案證明期滿后重新備案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2006年第5號令)第二十二條 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備案證明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需繼續生產、經營的,應當在備案證明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企業有關事項變更后重新備案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2006年第5號令)第二十三條 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單位名稱、單位地址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營業執照變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生產或者經營的備案品種增加、主要流向改變的,在發生變化后30個工作日內重新辦理備案手續。

                                 

                                 

                                 

                                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注銷備案

                                《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國家安監總局2006年第5號令)第二十四條 第二類、第三類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不再生產、經營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時,應當在終止生產、經營后3個月內辦理備案注銷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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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權力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備案

                                 

                                《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2011年8月5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40號發布 根據2015年5月27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79號修正)第二十三條:危險化學品單位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本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的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其中第二款第五項規定的文件資料只需提供清單),報送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h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季度將轄區內的一級、二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每半年將轄區內的一級重大危險源備案材料報送至省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重大危險源出現本規定第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及時更新檔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2.審查責任:審查備案材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1.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未受理、未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受理、辦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權力出現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失職、瀆職的; 5、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出現腐敗行為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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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權力

                                對未依法取得安全生產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予以取締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六十三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準(包括批準、核準、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準或者驗收通過。對未依法取得批準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后應當立即予以取締,并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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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權力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第十九條: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別由事故發生地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也可以授權或者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

                                《安徽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2號制定,省政府令第279號修正)第十七條 :特別重大事故的調查,按照國務院規定執行。重大事故及其以下等級事故的調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一)重大事故以及死亡7人以上10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4人以上10人以下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礦商貿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省人民政府授權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組織調查;(二)死亡3人以上7人以下的道路交通事故,死亡3人的水上交通事故、工礦商貿事故、建筑施工事故,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負責調查;(三)一般事故由事故發生地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其中未造成人員傷亡的,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托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 較大事故、一般事故的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負責事故調查,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派人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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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權力

                                自然災害救助對象審核

                                 

                                《安徽省財政廳 安徽省應急管理廳關于印發<安徽省自然災害救助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皖財建〔2020〕948號)第八條第二款:受災群眾生活救助補助資金(含冬春臨時生活困難救助)要嚴格按照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布、公開發放的工作規程,通過“戶報、村評、鄉審、縣定”四個步驟確定救助對象,采取現金救助形式的,要遵守財務管理有關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應將自然災害生活救助資金納入“一卡(折)通”發放;采取實物救助形式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管理有關規定,及時采購救助物資并發放到受災群眾手中。

                                1.受理責任: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之不予受理理由或需補充提供的相關材料目錄。2.審查責任:審查備案材料,是否符合相關規定等。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審查決定(不予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相關文書;信息公開。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未受理、未辦理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受理、辦理的; 3、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權力出現不良后果的; 4、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失職、瀆職的; 5、在行政權力行使過程中出現腐敗行為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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