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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星鄉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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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113417030032500135/202402-00035 組配分類: 政策性法規文件
                                發布機構: 五星鄉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關于印發《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號)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2-27 發布日期: 2024-02-27
                                索引號: 113417030032500135/202402-00035
                                組配分類: 政策性法規文件
                                發布機構: 五星鄉人民政府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名稱: 關于印發《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號)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2-27
                                發布日期: 2024-02-27
                                關于印發《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皖民社救字〔2023〕41號)
                                發布時間:2024-02-27 14:17 來源:五星鄉人民政府 瀏覽次數: 字體:[ ]

                                關于印發《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的通知

                                皖民社救字〔2023〕41號

                                各市、縣(市、區)民政局、財政局

                                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加大最低生活保障擴圍增效力度,根據民政部《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民發〔20215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對《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進行修訂?,F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安徽省民政廳  安徽省財政廳  

                                2023925

                                 

                                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

                                 

                                為進一步規范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簡稱低保)工作,根據《社會救助暫行辦法》(國務院令第649號)、《民政部關于印發〈最低生活保障審核確認辦法〉的通知》(民發202157號)、《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 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改革完善社會救助制度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2025號)和其他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一章   

                                第一條  低保工作堅持?;?、可持續、重公正、求實效的方針,著力健全工作機制,嚴格規范管理,努力構建標準科學、對象準確、待遇公正、進出有序的工作格局,不斷提高低保制度的科學性和執行力,切實維護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權益。

                                第二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低保的審核確認工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保的受理、初審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低保的受理、審核確認工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三條  開展低保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應保盡保。把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實政府責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強部門協作,強化監督問責,確保把所有符合條件的困難群眾全部納入低保范圍。

                                (二)公平公正。健全低保法規制度,完善程序規定,暢通城鄉居民的參與渠道,加大政策信息公開力度,做到確認過程公開透明,確認結果公平公正。

                                (三)動態管理。采取低保對象定期報告和管理確認機關分類復核相結合等方法,加強對低保對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切實做到保障對象有進有出、補助水平有升有降。  

                                (四)統籌兼顧。統籌城鄉、區域和經濟社會發展,做到低保標準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低保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相銜接,有效保障困難群眾基本生活。

                                 

                                第二章 保障對象和保障標準

                                第四條  持有當地常住戶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當地低保標準,且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條件的,通過審核確認程序,可以獲得低保。

                                第五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全日制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義務關系并長期共同居住的人員。

                                下列人員不計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以上(含三年)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內服刑、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或者宣告失蹤人員;

                                (三)在軍隊服役的義務兵;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六條  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原則上申請農村低保。實施易地搬遷至城鎮地區的(戶籍發生變化的)和常住城鎮地區土地被征收無承包土地的,可申請城市低保。

                                  低保標準由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費用確定。低保標準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人均消費支出和物價變動情況,每年調整一次,或者適時調整。每年6月底前,各市應確定本年度低保標準,從當年7月開始實施。低保標準調整后,各地要及時、重新核實低保家庭經濟狀況,同步調整低保對象補助水平。

                                 

                                  申請受理

                                第八條  低保工作程序按照居民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受理、初審,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核確認的程序實施。

                                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應建立黨(工)委領導、政府(辦事處)負責,部門參與的低保聯審聯批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加強監督指導。

                                第九條  申請低保以家庭為單位,由申請家庭確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在工作中發現困難家庭可能符合條件,但是未申請低保的,應當主動告知其相關政策。

                                第十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分別按以下方式辦理:

                                (一)省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縣(市、區)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二)同一縣(市、區)內,申請人經常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向經常居住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三)我省戶籍人口居住在省外的,根據申請人的選擇,當地申請,可由當地辦理;如當地不予辦理,可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戶籍所在地通過信函索證或赴外省核查等方式核實其家庭經濟狀況。

                                (四)外省戶籍人口居住在我省的,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無我省戶籍人口,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如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有我省戶籍人口,可由我省戶籍人口向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上述情況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可根據各自戶籍類別實際情況分別申請城市低保和農村低保。

                                低保審核確認、資金發放等工作由申請受理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其他有關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積極配合做好相關工作。有條件的縣(市、區)可以有序推進持有居住證人員在居住地申辦低保。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單獨提出申請:

                                (一)低保邊緣家庭中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一級、二級重度殘疾人三級智力殘疾人、三級精神殘疾人。

                                (二)低保邊緣家庭中患有當地有關部門認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員;

                                脫離家庭、在宗教場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難的宗教教職人員;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特殊困難人員。

                                低保邊緣家庭一般指不符合低保條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當地1.5倍低保標準,且財產狀況符合相關規定的家庭。

                                第十二條  申請低保,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材料,包括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原件查驗,留存復印件),低保申請、授權書(申請家庭成員及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成員);

                                (二)承諾所提供的信息真實、完整;

                                (三)履行授權核對其家庭經濟狀況的相關手續;

                                (四)積極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材料齊全的申請應當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告知書;對材料不齊備的,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需要補充的材料;可以通過國家或地方政務服務平臺查詢獲取的相關材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鼓勵各地在申請環節實行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等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已經符合告知的要求后,可以不再索要有關證明。

                                第十三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與低保經辦人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關系的,需填寫《安徽省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干部近親屬獲得低保備案登記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進行單獨登記、單獨歸類存檔備查。

                                 

                                第四章  家庭經濟狀況調查

                                第十四條  家庭經濟狀況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

                                各地在核定家庭收入、財產時,適當考慮家庭成員因殘疾、患重病、就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因素,綜合評估家庭困難程度。

                                第十五條  家庭收入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在規定期限內獲得的全部現金及實物收入,主要包括:

                                (一)工資性收入。工資性收入指就業人員通過各種途徑得到的全部勞動報酬和各種福利并扣除必要的就業成本,包括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等。

                                (二)經營凈收入。經營凈收入指從事生產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所獲得全部經營收入扣除經營費用、生產性固定資產折舊和生產稅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從事種植、養殖、采集及加工等農林牧漁業的生產收入,從事工業、建筑業、手工業、交通運輸業、批發和零售貿易業、餐飲業、文教衛生業和社會服務業等經營及有償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三)財產凈收入。財產凈收入指出讓動產和不動產,或將動產和不動產交由其他機構、單位或個人使用并扣除相關費用之后得到的收入,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儲蓄性保險投資以及其他股息和紅利等收入,集體財產收入分紅和其他動產收入,以及轉租承包土地經營權、出租或者出讓房產以及其他不動產收入等。

                                (四)轉移凈收入。轉移凈收入指轉移性收入扣減轉移性支出之后的收入。其中,轉移性收入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對居民的各種經常性轉移支付和居民之間的經常性收入轉移,包括贍(撫、扶)養費、離退休金、失業保險金、遺屬補助金、賠償收入、接受捐贈(贈送)收入等;轉移性支出指居民對國家、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居民的經常性轉移支出,包括繳納的稅款、各項社會保障支出、贍養支出以及其他經常性轉移支出等。

                                (五)其他應當計入家庭收入的項目。

                                (六)下列收入不計入家庭收入:

                                1.國家規定的優待撫恤金、計劃生育獎勵與扶助金、獎學金、見義勇為等獎勵性補助;

                                2.政府發放的各類社會救助款物;

                                3.十四五期間,中央確定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4.促進殘疾人就業三年行動期間(2022-2024年),經縣(市、區)殘聯認定的輔助性就業人員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體殘疾人就業取得的收入不超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部分;

                                5.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收入。

                                第十六條  家庭收入核算辦法:

                                (一)家庭收入不穩定的,家庭月收入按其提出低保申請前12個月收入的平均值計算。

                                (二)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系的,參照勞動合同認定;沒有勞動合同的,通過調查就業和勞動報酬、各種福利收入認定,或者根據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的繳納情況和銀行流水推算。

                                對于無法推算實際工資收入的靈活就業人員,原則上按居住地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政府公益性崗位按實際收入計算)。

                                在法定勞動年齡內、身體健康、具有勞動能力(在校就讀學生除外),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從事勞動生產的,其個人收入按照當地最低月工資標準計算。失業人員視情而定。但因護理家庭中無人照護的重特大疾病患者、重度殘疾人或生活不能自理的精神(智力)殘疾人,照顧單親學前兒童,照料3周歲以下嬰幼兒的,可按實際收入計算;懷孕、哺乳期間的婦女按實際收入計算。

                                )種植業收入以本地區同等作物的市場價格與實際產量計算;不能確定實際產量的,以當地去年同等作物平均產量計算。養殖業、捕撈業等收入以本地區同等養殖(捕撈)品種市場價格與實際出欄數計算;不能確定實際出欄數的,以當地同行業去年平均產量計算。其他情形按當地評估標準和核算方法計算。

                                )財產租賃、轉租等收入按照雙方簽訂的相關合法有效合同計算;個人不能提供相關合同、協議的或者租賃、轉讓協議(合同)價格明顯偏低的,按照當地同類資產租賃、轉租的平均價格計算。儲蓄存款利息、有價證券紅利、投資股息紅利、理財收益等可按照金融機構提供的信息計算,集體財產收入分紅按集體出具的分配記錄計算。

                                未與被贍(撫、扶)養人共同生活的法定贍(撫、扶)養義務人(以下簡稱法定供養義務人),應當給付的贍(撫、扶)養費計入申請人的家庭收入。

                                應當給付的贍(撫、扶)養,按以下方法計算:

                                1.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書、判決書等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數額計算;

                                2.法定供養義務人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當地月低保標準2倍的,視為無能力承擔義務,不計算贍(撫、扶)養;

                                3.法定供養義務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當地月低保標準2倍的,將月人均收入高出部分的50%,平均到應當贍(撫、扶)養的每個對象,計算贍(撫、扶)養,最高不超2000/人。

                                基本計算公式為:贍(撫、扶)養=(家庭月人均收入2倍月低保標準)×50%÷贍(撫、扶)養人數。

                                鼓勵設區的市級民政部門,探索制定本地贍(撫、扶)養計算辦法。

                                (八)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可以參照“單人戶”提出低保申請。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供養的成年無業重度殘疾人,在核算其兄弟姐妹或者60周歲及以上老年人給付的供養費用,可以視情適當豁免,具體豁免辦法由市級民政部門確定。

                                )因征地領取一次性征地補償安置費的家庭,其領取的一次性收入應當自其領取之日起,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因房屋拆遷領取拆遷補償費的家庭,應當憑有效憑證,在領取的拆遷補償費中扣除購置安居性質自住房屋實際支出費用和必要的搬遷、裝修、購置普通家具家電等實際支出費用后,剩余部分按照家庭人口數和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入家庭收入。

                                第十七條  家庭支出扣減辦法。對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因殘疾、因病、因學等增加的剛性支出、必要的就業成本等,可以在計算家庭收入時按規定適當扣減,具體扣減方法、扣減封頂線等由市級民政部門研究確定。

                                因殘支出指殘疾人康復治療及必要的輔助器械適配個人實際支出費用(提供相關票據復印件)。

                                因病支出指因重病、長期生病等產生的有據可查的自負醫療費用。因病支出的自負部分,指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及商業保險報銷后的個人自負醫療費用。

                                因學支出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學生發生且由家庭自負(扣除各級政府各類救助補助、單位和個人捐贈)的學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剛性支出費用。因學支出的自負部分,按照低保家庭中在校生學費、住宿費、交通費等實際支出認定。在民辦非義務教育階段就讀的學生,參照當地同類型公辦學校教育費用剛性支出標準予以扣減。

                                必要的就業成本,對實現就業的低保對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時,第一年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一定比例作為必要的就業成本予以扣減,具體扣除比例由市級民政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  家庭財產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的全部動產和不動產。

                                (一)動產主要包括銀行存款、證券、基金、商業保險、債權、互聯網金融資產以及車輛等。家庭人均金融性資產原則上需低于當地同期3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家庭中有重病重殘人員的,可放寬到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市級民政部門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銀行流水有大額開支的,申請救助對象需要說明情況。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機動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的,市級民政部門要制定細化認定標準。對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養義務人,原則上僅有一輛(艘、臺)車輛(船舶、大型農機具)且價格在8萬元(含)以內(車輛購置6年內,以購置稅發票計稅金額為準;車輛購置6年后,參考車損險認定的保額確定)的,不作為申請低保的限定條款,各地可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細化。

                                (二)不動產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著物。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擁有2套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不高于統計部門公布的上年度當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積的,不作為申請低保的限定條款。對非共同生活的法定供養義務人新購(建)住房的,各地應重新評估家庭贍(撫、扶)養能力,不能簡單作為申請或退出低保的限定條款。住房包括產權住房、宅基地住房等。

                                對于維持家庭生產生活的必需財產,可以在認定家庭財產狀況時予以豁免。家庭財產狀況認定標準由市級民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研究確定。

                                第十九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自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啟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調查人員每組不得少于2人。

                                第二十條  調查低保申請家庭經濟狀況和實際生活情況,采取以下方式進行:

                                (一)信息核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通過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委托核對機構,對低保申請人家庭及法定供養義務人家庭的經濟狀況進行核對,并出具核對報告;

                                (二)入戶調查。由兩名以上調查人員到申請人家中了解其實際生活情況和家庭收支、財產狀況,填寫家庭經濟狀況調查表,并由調查人員和在場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分別簽字確認;

                                (三)鄰里訪問。調查人員到申請人所在村、社區走訪了解其日常生活、從業情況和經濟狀況等;

                                (四)信函索證。調查人員以信函方式向相關單位和部門索取有關證明材料;

                                (五)支出推算。根據申請人消費支出推算其家庭收入。

                                各地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選擇適合的調查方式。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入戶調查、鄰里訪問程序可以采取電話、視頻等非接觸方式進行。

                                第二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信息核對提請后3個工作日內,啟動信息核對程序,根據工作需要,依法依規查詢共同生活家庭成員非共同生活的相關贍(撫、扶)養義務人家庭成員的戶籍、納稅記錄、社會保險繳納、不動產登記、市場主體登記、住房公積金繳納、車船登記,以及銀行存款等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通過家庭用水、用電、燃氣、通訊等日常生活費用支出,以及是否存在高收費學校就讀(含入托、出國留學)、出國旅游等情況,對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輔助評估。

                                第二十二條  經家庭經濟狀況信息核對,不符合條件的低保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申請人,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短信告知。

                                申請人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組織開展復查。

                                第二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企業法人”代表,并正在從事經營活動;

                                )拒絕配合低保經辦人員對其家庭經濟狀況進行調查,致使無法全面核實其家庭收入和家庭財產狀況的;

                                )故意隱瞞家庭真實收入、財產和家庭人口變動情況,或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及虛假證明的;

                                在履行審核確認程序時進入監獄內服刑;

                                在審核時發現符合特困供養條件的,直接審核確認為特困人員。

                                )其他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規定可以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審核確認

                                第二十四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后7工作日內,根據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并在申請家庭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期為7天。公示期滿無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及時將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初審意見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公示有異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對申請家庭的經濟狀況重新組織調查或者開展民主評議,可采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集體決策機制。調查或者民主評議結束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重新提出初審意見,連同申請材料、家庭經濟狀況調查核實結果等相關材料報送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初審意見和相關材料后3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確認意見。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全面審核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送的材料,并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戶抽查。對低保經辦人員和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近親屬的低保申請,以及有疑問、有舉報的低保申請,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全部入戶調查。嚴禁不經低保審核確認程序直接將家庭或個人納入低保范圍。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予以確認同意,同時確定救助金額,發放低保證或確認通知書,并從作出確認同意決定之日下月起發放低保金。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不予確認同意,并應當在作出決定3個工作日內,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審核確認權限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程序做好審核確認工作。

                                低保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完成;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2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低保金應按照最新核定的申請家庭人均月收入與當地低保標準的實際差額確定并按月發放?;居嬎愎綖椋杭彝ピ碌捅=?/span>=(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

                                對根據申請家庭困難程度和人員情況,采取分檔等其他方式計算的應及時開展復核并調整到位。

                                低保邊緣家庭中的“單人戶?!睂ο?,其本人每月按照不低于當地低保標準60%發放低保金,具體發放比例由市級民政部門研究確定。

                                納入孤兒基本生活保障范圍的,不再適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其他家庭成員申請最低生活保障時,其領取的孤兒基本生活金不計入家庭收入。已全額領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補貼的兒童家庭申請最低生活保障的,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不計入家庭收入,在享受低?;蛱乩Ь戎B待遇之后根據人均救助水平進行重新計算,補差發放。

                                第二十  對按戶保障的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殘疾人和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難對象,根據當地實際,其本人可以增發一定數額的低保金,原則上不低于其家庭人均低保金標準的10%。同時符合兩項以上增發條件的對象,不重復享受。基本計算公式為:家庭月低保金=(當地月低保標準家庭月人均收入×保障人數+特定對象增發低保金。

                                低保邊緣家庭中的“單人戶?!睂ο蟛?/span>享受特定對象的增發低保金政策。

                                第二十  低保金實行按月社會化發放。通過銀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機構,每月15日前支付到低保家庭的賬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村(居)民委會相關工作人員代為保管用于領取低保金的銀行存折或銀行卡的,應當與低保家庭成員簽訂書面協議并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低保家庭戶主姓名、保障人數、保障類別、保障金額等信息,在低保家庭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長期公布。信息公布應當依法保護個人隱私,嚴禁公開與低保無關的信息。

                                 

                                第六章  日常管理

                                三十  低保審核確認單位應當根據低保家庭的人口、收支、財產等變化情況,及時作出增發、減發、停發低保金決定,書面告知低保家庭成員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對低保家庭開展定期核查。對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較為穩定的家庭,每年核查1次;對家庭成員有勞動能力和勞動條件的,應當每半年核查1次。核查期內經濟狀況沒有明顯變化的,不再調整低保金額度。低保家庭成員死亡后,應當自其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對其家庭狀況進行核查,并辦理完成低保金增發、減發、停發等相關手續。

                                發生重大突發事件時,前款規定的核查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三十  低保家庭的人口狀況、收支狀況和財產狀況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告知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第三十三條  建立低保檔案分級管理制度。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對低保工作資料歸類、建檔。低保檔案應當齊全完整、統一規范、安全有序,并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保存或者銷毀。

                                (一)低保家庭檔案。包括申請書、戶口簿、身份證等相關材料,家庭經濟狀況核對授權書及核對報告,入戶調查表,公示照片,低保審核確認表,動態管理審核確認表等。

                                (二)日常管理檔案。包括低保政策文件,會議記錄、報告、總結,低保資金發放匯總表,低保對象花名冊,低保對象動態管理花名冊等。

                                低保家庭檔案,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保管。

                                日常管理檔案,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分別建檔保管。

                                第三十四條  全面應用并不斷完善低保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低保網上受理、初審、確認,并及時、準確地更新數據和維護好系統運行。   

                                第三十五條  鼓勵具備就業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員積極就業。對就業后家庭人均收入超過當地低保標準的低保家庭,可給予原則上不超過6個月的漸退期。具備勞動能力、勞動條件但未就業的低保對象,無正當理由連續3次拒絕接受有關部門介紹的與其健康狀況、勞動能力相適應的工作的,應當減發或停發其本人的低保金。

                                 

                                第七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六條  低保資金、低保工作經費納入各級財政預算。市、縣(市、區)民政部門根據本年度實際保障對象數量測算下年度所需低保資金以及必要的低保工作經費,并及時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下年度資金支出計劃。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納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七條  低保資金管理嚴格實行專賬核算,??顚S?,嚴禁擠占挪用。

                                第三十八條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在年度預算執行過程中,因保障對象增加(減少)、保障標準調整等因素需調整低保資金預算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辦理。

                                 

                                第八章  監督檢查

                                三十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公開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咨詢、舉報和投訴,接受社會和群眾對低保審核確認工作的監督。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健全完善舉報核查制度。對接到的實名舉報,應逐一核查,及時反饋核查結果,并對實名舉報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十  市、縣兩級民政部門要會同財政、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對低保定期組織專項檢查;省級組織抽查。對查出的違法、違紀行為,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四十二  低保工作人員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依法依規免于問責。

                                四十三  采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低保金的,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第四十  申請或者已經獲得低保的家庭成員對于民政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  對違反本操作規程規定,發生重大問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單位和個人,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

                                 

                                第九章   

                                第四十  市、縣(市、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從本地實際出發,制定本操作規程實施辦法,并報省民政廳、財政廳備案。

                                第四十  本操作規程由省民政廳、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四十  本操作規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栋不帐∶裾d關于做好因病支出型貧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指導意見》(皖民社救字201741號)、《安徽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規程》(皖民社救字20217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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