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商務局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責任追究制度
發布時間:2025-05-06 11:10
來源:宣州區商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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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規范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適用于局各科室、處、中心及其工作人員。
2、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要堅持實事求是、有錯必糾、懲戒與教育相結合、追究責任與改進工作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寬嚴相濟,處理恰當。
3、各科室、處、中心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追究科室、處、中心責任,并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和有關負責人依法追究責任。對個人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依法追究個人責任。
4、科室、處、中心和個人有下列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之一的,依法追究其責任:
(1)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
(2)不及時編制、更新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政府信息公開目錄的;
(3)違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程序的;
(4)不履行保密審核義務的;
(5)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6)需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增加、變更、撤銷或終止時,不及時向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提供并做出說明的;
(7)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不真實或搞虛假公開的;
(8)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的;
(9)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請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拖延辦理或者不按經批準的申請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
(10)拒絕、阻撓、干擾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監督檢查或者不落實監督檢查決定、要求的;
(11)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的其他行為。
5、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科室、處、中心和個人所承擔責任的區分:
(1)未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而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政行為,由直接承辦人承擔全部責任;經辦人向主管領導提請審核批準的政府信息,主管領導逾期不作出審批意見的,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
(2)經主管領導審核批準或同意后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行為,由主管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直接承辦人承擔次要責任;
(3)經過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作出的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由主要領導承擔主要責任,班子其他人員承擔次要責任。
6、對違反政府信息公開有關規定,責任追究的方式:
(1)情節輕微,影響較小的,對直接責任人給予告誡或批評教育,并限期整改。
(2)影響正常工作,或者給群眾造成損失的,對該科室、處、中心提出批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評獎資格。
(3)情節嚴重,影響較大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評優、評獎資格。
(4)對違反有關規定,需要作出組織處理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定,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
(5)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7、科室、處、中心和個人不服責任追究決定的,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等有關法規規定,申請復核或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