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準確掌握區商務局信息發布情況,深入推進區商務局信息公開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安徽省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制度的通知》(皖政辦秘〔2009〕59號)、《宣城市信息公開統計制度》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局實際,制定本制度。
一、統計范圍
宣城區商務局機關本級。
二、組織實施
區商務局辦公室負責政府信息公開統計制度實施的組織和協調工作,負責全局政府信息公開數據統計匯總、軟件開發及相關技術支持工作,增強網上報送和網上統計匯總功能,負責本單位向市政府辦的統計數據報送工作。
三、報送要求
(一區商務局辦公室網站信息發布人員負責填寫政府信息公開統計表格,并于每年1、4、7、10月8日之前將上一季度統計數據(表格、填寫說明附后)報送至區公開辦。
四、報送方式
通過宣州區協同辦公網綜合辦公平臺、電子郵件或發送傳真報送至區公開辦。
區直單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20 年 季度
指 標 名 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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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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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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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級行業管理
公共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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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動公開信息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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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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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機構領導、設置及人事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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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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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規、規范性文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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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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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公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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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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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劃計劃、統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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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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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預決算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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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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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標采購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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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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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門動態、公告和新聞發布等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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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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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請公開信息目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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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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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申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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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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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當面申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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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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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填表及電子郵件申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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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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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及傳真申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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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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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申請的答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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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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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同意公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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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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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部分公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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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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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公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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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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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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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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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申請提供信息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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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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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檢索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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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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郵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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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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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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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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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投訴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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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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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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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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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受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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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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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結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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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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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維持具體行政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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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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糾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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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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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行政訴訟案件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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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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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通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設立門戶網信息公開專欄)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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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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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門戶網信息公開專欄)訪問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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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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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新聞發布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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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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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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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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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閱點接待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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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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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咨詢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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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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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咨詢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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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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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咨詢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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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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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系方式: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市直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推進情況統計表
填報單位: 20 年 季度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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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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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量
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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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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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級行業管理
公共企事業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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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
領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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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開工作會議或專題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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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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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公開指定工作人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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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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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1.全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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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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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職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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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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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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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更新信息公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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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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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主動公開內部審查及發布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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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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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依申請公開受理、辦理、答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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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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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虛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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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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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發布協調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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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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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保密審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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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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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舉報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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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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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考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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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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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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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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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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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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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制度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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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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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訓
宣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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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學習培訓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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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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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學習培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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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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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展宣傳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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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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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放宣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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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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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媒體宣傳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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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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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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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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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負責人: 填表人: 聯系方式: 填表日期:20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主動公開信息數: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簡稱《條例》)予以主動公開,并已編入本部門規范的信息公開目錄的信息數(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單位門戶網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發布)。政府信息按條計算,如信息為文件形式,一份文件記為一條信息,部分內容公開的文件也記為一條信息,如信息為報告的形式,一份報告記為一條信息,例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年度公報、年鑒和其它專題分析報告等,均記為一條信息。
2.依申請公開信息目錄數:指按照《條例》對已有的可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梳理,并予以編制目錄公開的信息數。
3.信息公開申請數:指本年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申請公開信息的總次數。
4.當面申請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到各單位辦公場所或設立受理點的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提出公開信息申請數。
5.網上填表或電子郵件申請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上提交申請表格或電子郵件方式提出公開信息申請數。
6.信函或傳真申請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信函方式或傳真方式提出公開信息申請數。
7.對申請的答復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申請信息公開的答復總數,包括同意公開答復數、同意部分公開答復數、不予公開答復數以及其他答復數。
8.同意公開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申請信息公開的要求予以同意公開的答復數量。
9.同意部分公開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申請信息公開的要求予以同意部分公開的答復數量。
10.不予公開數:指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以屬于《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不予公開為原因而否決公開的答復數量。
11.其他情況:指申請內容有不屬于《條例》規定的政府信息、申請信息不存在、非本機關公開職責范圍、申請內容不明確等情形,而依法處理的數量。
12.有關政府信息公開投訴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針對政府信息公開事務向本部門或有關部門提出與本部門相關的投訴、舉報數量。由被投訴單位統計。
13.有關政府信息公開行政復議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針對政府信息公開事務,并依法申請行政復議的數量。由被申請單位統計。其中,受理數和辦結數指正式受理的行政復議數和已經辦結數量,“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和“糾錯”指已辦結的復議申請中維持具體行政行為和糾正錯誤的數量。
14.有關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行政訴訟案件數: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針對政府信息公開事務,并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的數量。由被訴訟人(單位)統計。
15.依申請提供信息收取費用:指依申請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政府信息過程中實際收取的有關費用總額。
16.開通政府信息公開網站(或設立門戶網信息公開專欄)數和訪問量:指開通政府信息公開專門網站或者在單位門戶網設立政府信息公開專欄的數量以及被訪問量(兩網不重復統計)。
17.設置政府信息查閱點數和接待人數:指為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查閱政府信息,在各級國家檔案館、公共圖書館、行政服務中心以及機關辦公場所等處設置的查閱點及接待人次。
18.現場咨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當面咨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人次數。
19.網上咨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網上留言、電子郵件等方式咨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次數。
20.電話咨詢數:指接待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電話咨詢政府信息公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