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州區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制度(修訂)
發布時間:2025-05-06 11:07
來源:宣州區商務局
瀏覽次數:
字體:[大 中 小]
為進一步規范和深化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增強社會各界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權利,促進各級行政機關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1號)等制度,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區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與監督活動。
第二條 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工作在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組領導下,由區政府辦負責組織實施。
第三條 社會評議的主要內容
依照《條例》的規定,評議內容包括:
(一)是否確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分管領導,切實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組織領導;是否指定專人負責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的日常工作;
(二)是否按照《條例》規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則,是否真實、全面、及時、準確地公開政府信息;
(三)是否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公開政府信息,公開形式是否便民、利民;
(四)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制度、機制,公開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政務公開有關規定;
(五)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服務態度是否熱情周到;
(六)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人員是否按照申請人合理要求的形式提供有效的政府信息公開服務;是否按照法規規定及時、準確、完整的提供政府信息;是否按規定收費;
(七)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是否得到社會和群眾的認可,保證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第四條 評議方式
采用問卷評議,根據評議內容和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設計問卷調查表,向社會各界發放或在網上公布,供群眾評議;或采用代表評議,由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特邀監察員和群眾代表、有關專家等組成評議小組,進行專題評議。
第五條 評議結果分為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
第六條 評議結果納入年度政務公開考核。
第七條 評議活動原則上每年組織一次。區政府辦于次年1月底前完成對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社會評議總結工作。
第八條 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環保、公共交通等提供社會公共服務的公共企事業單位的信息公開社會評議,參照本制度執行。
第九條 本制度由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