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安徽省工業旅游示范基地規范有序創建發展,促進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加快建設高品質旅游強省,打造一批具有安徽工業文化特色的工業旅游示范基地,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工業旅游示范基地,是以運營中的工廠、企業、工程等為主要吸引物,適合組織開展參觀、游覽、體驗、研學、購物等旅游活動,提供較高水準的旅游設施與服務,對工業旅游發展具有一定示范引領作用的企業或企業集聚區。
第三條 安徽省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管理,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著力做精產品,做足特色,做優服務,推動工業旅游創新發展,努力將工業旅游培育成為讓人民群眾更加滿意的現代服務業。
第四條 安徽省工業旅游示范基地認定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實行自愿申報、規范評定、動態管理。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五條 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統籌全省工業旅游示范基地驗收認定和監督等工作。
第六條 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工業旅游示范基地創建單位的日常指導、初審推薦和監督等工作。
第七條 創建單位所在地縣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創建、自檢和申請認定工作,及時做好持續建設、經驗總結、問題整改等相關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
第八條 安徽省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申報單位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良好的企業形象和較高社會知名度,三年內未受行政處罰,無安全事故,無失信行為。
(二)工業旅游產品主題鮮明、內容豐富、特色明顯,有吸引力較強的參與性、體驗性項目。
(三)有較好的環境條件,環境空氣質量、噪聲、地表水、污水排放符合相關標準規定。
(四)有較好的交通條件,可進入性好,內部交通游覽線路設置、專用車輛及停車場配備合理。
(五)已形成3個(含)以上參觀點,1條(含)以上游覽線路,能夠對工業生產、工藝流程、建筑景觀、科技成果、工業遺產等內容進行充分展示,對行業發展、企業文化等進行有效挖掘。有介紹說明牌,年游客接待量達2萬人次以上。
(六)具備游客服務中心、游覽通道、旅游廁所、游客休憩區域、旅游指示標牌、安全警示設施等較完善的旅游配套設施。配備專(兼)職講解員,能提供規范的講解服務。有固定的開放時間并提供預約服務。
(七)設有工業旅游管理機構和從業人員(包括安全管理部門及人員),旅游管理制度健全。定期對旅游從業人員開展旅游管理、服務、安全等方面的培訓。與旅行社建立良好的合作關系或已開辦旅行社。
(八)已產生較好的社會效益(如吸納就業、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等)和經濟效益(如旅游經營收入、帶動企業產品銷售等)。
第四章 申報與評定
第九條 安徽省工業旅游示范基地評定工作由安徽省文化和旅游廳按照《國家工業旅游示范基地規范與評價》(LB/T067-2017)標準(以下簡稱“LB/T067-2017標準”)及本辦法相關要求組織實施。對照 LB/T067-2017標準 《國家工業旅游示范基地評分表》的申請單位自評分、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初審評分,應符合 LB/T067-2017標準及相關規則要求,除附加項目外六個部分的得分率應分別不低于70%,各部分得分合計應不低于75分。
(一)市級初審推薦。設區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內容的真實性、可行性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申報單位擇優推薦,出具書面推薦意見,并附《安徽省工業旅游示范基地申請評定報告書》,相關證明材料及對標說明材料。
(二)省級審評。省文化和旅游廳組織專家組,采用資料審核、現場檢查等方式進行評審。依據《國家工業旅游示范基地評分表》逐項打分,綜合資料審核與現場檢查結果,由專家組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交書面認定推薦意見。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專家認定推薦意見,結合平時工作情況等進行綜合評審,形成安徽省工業旅游示范基地入選建議名單。
(三)公示。由省文化和旅游廳對入選單位建議名單進行不少于5個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間無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的通過公示;若出現重大異議或重大投訴等情況,省文化和旅游廳經調查核實作相應處理。
(四)認定。通過公示的備選單位,省文化和旅游廳批準認定為“安徽省工業旅游示范基地”。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條 鼓勵各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協調相關部門,加強對全省工業旅游示范基地持續培育扶持,不斷提升工業旅游產品和服務質量,積極培育旅游消費新空間。
第十一條 建立省級工業旅游示范基地復核評估機制,省文化和旅游廳根據評審及復核結果擇優推薦申報國家工業旅游示范基地。對新評的工業旅游示范基地創建單位復核結果不達標的進行約談,對連續兩年復核評估結果不達標的取消命名。
第十二條 復核對象為經批準認定的省級工業旅游示范基地,復核工作
第十三條 在業務指導、復核檢查和監督過程中,對不達標或發生重大旅游違法案件、較大旅游安全生產責任事故、嚴重損害游客權益事件、嚴重破壞生態環境行為和嚴重負面輿論事件的省級工業旅游示范基地,視問題嚴重程度,予以警告、嚴重警告或撤銷命名處理。
第十四條 省級工業旅游示范基地應及時統計分析工業旅游項目運營情況,每半年及年度結束后10日內,市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匯總本地區上半年及上年度的工業旅游運行數據與分析情況,報送省文化和旅游廳。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文化和旅游廳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