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行政裁決
|
違反河道管理條例造成經濟損失的糾紛處理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家、集體、個人經濟損失的,受害方可以請求縣級以上河道主管機關處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對河道主管機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
1、立案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檢查中或接到舉報、控告等,發現存在違法活動的,應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對立案的案件案,指定專人負責,與當事人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允許當事人陳述,執法人員應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應當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面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在做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書面告知當事人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
5、決定階段責任:水行政部門根據審理情況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依法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制作水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違法事實和證據、處罰依據和內容、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等內容。
6、送達階段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應在7日內送達當事人。
7、執行階段責任:監督當事人在決定的期限內,履行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的,水行政部門可依法采取加處罰款或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沒有法律和事實依據實施行政處罰的;
2、因處罰不當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3、執法人員玩忽職守,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遭受損害的;
4、不具備行政執法資格實施行政處罰的;
5、違反“罰繳分離”規定,擅自收取罰款的;
6、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7、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符合聽證條件、行政管理相對人要求聽證,應予組織聽證而不組織聽證的;
8、在行政處罰過程中發生腐敗行為的;
9、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規定的行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