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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州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您現在所在的位置: 網站首頁> 政府信息公開首頁 > 宣州區發改委> 權責清單和動態調整情況
                                索引號: 11341703003250152U/202409-00026 組配分類: 權責清單和動態調整情況
                                發布機構: 宣州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名稱: 區發改委行政許可分表及流程圖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9-19 發布日期: 2024-09-19
                                索引號: 11341703003250152U/202409-00026
                                組配分類: 權責清單和動態調整情況
                                發布機構: 宣州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主題分類: 綜合政務 / 公民
                                名稱: 區發改委行政許可分表及流程圖
                                文號:
                                生成日期: 2024-09-19
                                發布日期: 2024-09-19
                                區發改委行政許可分表及流程圖
                                發布時間:2024-09-19 17:35 來源:宣州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瀏覽次數: 字體:[ ]

                                序號 權力類型 項目名稱 實施依據 責任事項 追責情形
                                1 行政許可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核準(含國發〔2016〕72號文件規定的外商投資項目) 1.《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第三條 對關系國家安全、涉及全國重大生產力布局、戰略性資源開發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項目,實行核準管理。具體項目范圍以及核準機關、核準權限依照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執行。
                                2.《國務院關于發布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國發〔2016〕72號)全文                                                                   3.《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號)全文
                                4.《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賦予鄉鎮街道部分縣級審批執法權限的決定》(皖政〔2022〕112號)。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書面憑證(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包括自然規劃、環保、節能、移民、農業等有關部門出具的意見書);組織專家評審。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信息公開。
                                5.事后監督責任:加強項目稽察和監管。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核準程序或核準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核準決定的;
                                5. 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2 行政許可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第十五條:國家實行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制度。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政府投資項目不符合強制性節能標準的,依法負責項目審批的機關不得批準建設。具體辦法由國務院管理節能工作的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2.《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4號)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各級人民政府投資主管部門管理的在我國境內建設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律法規、政策標準等,對項目節能情況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第三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是項目開工建設、竣工驗收和運營管理的重要依據?!髽I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通過的項目,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第五條: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由地方節能審查機關負責?!瓏野l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核準以及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企業投資項目,建設單位需在開工建設前取得省級節能審查機關出具的節能審查意見。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負責。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省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第六條:年綜合能源消費量不滿1000噸標準煤,且年電力消費量不滿500萬千瓦時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用能工藝簡單、節能潛力小的行業(具體行業目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制定并公布)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應按照相關節能標準、規范建設,不再單獨進行節能審查。
                                3.《安徽省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安徽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審查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皖發改環資規〔2021〕8號)第五條  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報國務院審批或核準,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或核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以及年綜合能源消費量5000噸標準煤以上(改擴建項目按照建成投產后年綜合能源消費增量計算,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下同)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由省發展改革委或委托市級節能審查機關實施。省級權限節能審查項目中,建設地點位于中國(安徽)自由貿易試驗區合肥片區、蕪湖片區、蚌埠片區的,由自貿區節能審查機關依法承接實施節能審查,并在出具節能審查意見后10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報備。其他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其節能審查管理權限由市級節能審查機關依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
                                1.受理階段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
                                2.審查階段責任:對項目單位提供的節能評估報告進行審查;依法組織專家評審;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按時辦結。
                                4.送達階段責任:制發送達文書;登記備案;信息公開。
                                5.事后監督責任: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申請不予受理、核準的;
                                2.對不符合法定條件的項目予以受理、核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項目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的;
                                5. 在項目監管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較大損失的;
                                6.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3 行政許可 新建不能滿足管道保護要求的石油天然氣管道防護方案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十三條 管道建設的選線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與建筑物、構筑物、鐵路、公路、航道、港口、市政設施、軍事設施、電纜、光纜等保持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技術規范的強制性要求規定的保護距離。
                                新建管道通過的區域受地理條件限制,不能滿足前款規定的管道保護要求的,管道企業應當提出防護方案,經管道保護方面的專家評審論證,并經管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批準后,方可建設。
                                1.受理責任:在辦公場所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責任:對項目單位提供的管道防護方案進行審查;依法組織專家評審;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責任:作出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應當告知理由);按時辦結。
                                4.送達責任:制發送達文書;登記備案;信息公開。
                                5.事后監督責任:監督檢查。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承擔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應當受理而不予受理,或者應當不予受理而受理的;
                                2.明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技術要求的項目而予以批準的;
                                3.擅自增設變更審批程序或審批條件的;
                                4.未在法定時限內作出審查決定的;
                                5.擅自變更、延續、撤銷已審查項目的;
                                6.在方案審查中失職瀆職,造成重大損失的;
                                7.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利益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提供方便的;
                                8.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的行為。
                                4 行政許可 可能影響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的施工作業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第三十五條 進行下列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向管道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
                                (一)穿跨越管道的施工作業;
                                (二)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五米至五十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一百米地域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鐵路、公路、河渠,架設電力線路,埋設地下電纜、光纜,設置安全接地體、避雷接地體;
                                (三)在管道線路中心線兩側各二百米和本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所列管道附屬設施周邊五百米地域范圍內,進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鉆探、采礦。
                                縣級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接到申請后,應當組織施工單位與管道企業協商確定施工作業方案,并簽訂安全防護協議;協商不成的,主管管道保護工作的部門應當組織進行安全評審,作出是否批準作業的決定。
                                1.立案責任:依法制發立案文書;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調查責任:依法進行勘驗(查)、鑒定、詢問、保存證據;依法調查(檢查)和收集證據。
                                3.決定責任: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履行法定告知義務。
                                4.送達責任:制發文書并送達被處罰人、利害關系人(舉報人)或有關單位;信息公開;告知救濟渠道和時限。
                                6.其他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行政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1.對符合條件不予受理或不按時受理企業申請材料的;2.為不符合規定的申請出具許可文件的;3、違反規定的條件、程序實施批準行為的4、受理、審查、辦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5、受理、審查、辦理過程中故意刁難辦事人員,或者索取好處,收受賄賂的;6、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5 行政許可 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項目報建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八條:城市和重要經濟目標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批準免建、少建防空地下室,不得降低防護標準。
                                3.《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一條: 因地質、地形、結構、施工、規劃管控等原因不宜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規定繳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由市或者縣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負責統一規劃、就近易地修建。
                                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收費標準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根據設防城市防空地下室平均造價(不含土地成本)核定,并適時進行調整。
                                市、縣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公布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的繳納條件、標準和減免項目。除國家規定的減免項目外,不得減免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設費。
                                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86號)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不能按照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單位可以向市、縣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易地建設:(一)采用樁基且樁基承臺頂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規定的地下室空間凈高的;(二)建在流砂、暗河、基巖埋深很淺等地段的項目,因地質條件不適于修建的;(三)因建設地段房屋或者地下管道設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難以采取措施保證施工安全的;(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情形。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民用建筑項目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和易地建設審批條件(《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與維護管理規定》第十二條)、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以及其他應當公示的內容,并按申請人的要求進行相關解釋說明。及時告知不予受理的決定及理由;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申請材料全部內容。
                                2、審查階段責任:在規定的時間內對申請材料(包括按照規定應提交的發改委建設項目立項批復或上級主管部門批復、規劃局批準的規劃設計總平面圖、建筑施工圖、結構圖電子文本、防空地下室設計施工圖的審圖合格書)進行預審、提出預審意見。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準予行政許可或者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法定告知(不予許可的應當書面告知理由)。
                                4、送達階段責任:準予許可的制作《安徽省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送達并信息公開。
                                5、事后監管責任。開展定期和不定期檢查,對隱瞞有關情況、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同步修建或易地修建以及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申請防空地下室建設意見書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6、其他法律法規政策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1.對符合受理條件的申請不予受理的;
                                2.未嚴格按照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履行審查義務;
                                3.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4.工作人員索賄、受賄,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5.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文件規定的行為。
                                6 行政許可 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審批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必須報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由拆除單位負責補建或者補償。
                                2.《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確需拆除的,應當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拆除單位應當在限期內按照不少于原面積、不低于原防護等級的人民防空工程的標準補建或者予以補償。
                                1.受理階段責任:公示依法應當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補正;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應當告知理由)。
                                2.審查階段責任:材料審核。
                                3.決定階段責任:作出決定,按時辦結,法定告知。
                                4.其他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規定應履行的責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機關及相關工作人員應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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