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宣州區明鑫加油站: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802MA2RMJPF9D,投資人:何劍雄,地址:安徽省宣城市養賢鄉新河村S322省道(宣水路)與014縣道交口北5.9公里處。
你加油站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2024年7月18日,宣城市宣州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使用氫火焰離子化檢測器(FID)在你加油站對車輛加油時進行油氣泄露檢測,發現數據異常,后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委托河南碧之霄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同步對你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的密閉性、液阻、氣液比開展檢測。
2024年9月6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收到河南碧之霄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郵寄的檢測報告(報告編號:第BZXBG-2407528號),2024年9月10日宣城市宣州區生態環境分局執法人員將檢測報告(報告編號:第BZXBG-2407528號)送達你加油站,并告知你加油站檢測結果:4#、5#連通油罐密閉性初始壓力502.6Pa,5min后壓力430.2Pa,5min后壓力低于最小剩余壓力限值474.3Pa;加油槍編號為5#、6#、7#、8#的加油槍氣液比分別為:0.07、0.04、0.33、0.42,低于氣液比限值范圍1.0-1.2。你加油站4#、5#連通油罐密閉性、加油槍編號為5#、6#、7#、8#的加油槍氣液比不符合《加油站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GB 20952-2020)中相關要求。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2份,證明現場調查時企業當時現狀的情況;
2.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1份,證明調查過程宣城市宣州區明鑫加油站站長李國武口述案件的情況;
3.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1份,證明河南碧之霄檢測技術有限公司2024年7月18日對你加油站開展油氣回收裝置的密閉性、液阻、氣液比進行檢測的情況;
4.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授權委托書1份、身份證明書1份、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企業、投資人何劍雄、加油站站長李國武身份、投資人授權委托和文書送達地址確認的情況;
5.河南碧之霄檢測技術有限公司出具的你加油站油氣回收檢測報告及送達回證1份,證明執法人員已將檢測報告送達給你加油站及2024年7月18日你加油站油氣回收裝置檢測結果,即:4#、5#連通油罐密閉性不達標,加油槍編號為5#、6#、7#、8#的加油槍氣液比不達標;
6.宣城市宣州區明鑫加油站提供的2024年5月31日油氣回收系統檢測報告復印件1份,證明你加油站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超過3個月的情況;
7.宣城市宣州區明鑫加油站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加油站布局的情況;
8.宣城市宣州區明鑫加油站“宣城市宣州區明鑫加油站項目”環評批復復印件1份、“宣城市宣州區明鑫加油站項目竣工環境保護自主驗收意見”復印件1份、“關于宣城市宣州區明鑫加油站項目配套建設的噪聲、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設施驗收意見的函”復印件1份、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記回執復印件1份,證明你加油站環保手續履行的情況;
9.河南碧之霄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郵寄檢測報告及宣城市生態環境局收到檢測報告相關照片及截圖1份,證明宣城市生態環境局于2024年9月6日簽收河南碧之霄檢測技術有限公司郵寄的檢測報告的情況;
10.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的情況。
你加油站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原油成品油碼頭、原油成品油運輸船舶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油氣回收裝置并保持正常使用?!?/span>
我局于2024年10月8日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皖宣環(宣)罰告〔2024〕25號)告知你企業作出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以及享有陳述申辯權。你單位逾期未申請陳述申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條第四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四)儲油儲氣庫、加油加氣站和油罐車、氣罐車等,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裝并正常使用油氣回收裝置的……”以及《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表19通用裁量表內容,經過集體討論,我局對你加油站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以罰款人民幣20000元(貳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宣城分行
戶名:宣城市財政局 賬號:187202445152
你加油站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宣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宣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宣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