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順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802592666366M,法定代表人:方榮輝,地址:宣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安國西路和奉公路交匯處。
根據2024年7月15日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環保部門聯合開展的機動車檢測機構雙隨機檢查交辦的線索,反饋該企業在對輕型燃油車皖P103R9和皖PV5739進行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時涉嫌未按照國家規定的汽油車污染物排放測量方法進行檢測并出具了合格的檢測報告線索,2024年8月2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企業開展現場調查。
經查,你企業在對皖P103R9和皖PV5739兩輛小型燃油機動車開展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時,未按照《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要求使用油溫傳感器對兩輛車的潤滑油油溫進行檢測,出具了合格的機動車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調查時企業當時現狀的情況;
2.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4份,證明調查過程企業檢測站站長楊嘉,引車員楊升、馬和平,授權簽字人楊培斌口述案件的情況;
3.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4份,輕型燃油車皖P103R9和皖PV5739檢測視頻光盤刻錄及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影像資料保存證物袋1份,證明企業違法事實、違法行為持續時間情況;
4.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4份、授權委托書1份,身份證明書1份、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企業、授權委托人楊嘉、引車員楊升、馬和平,授權簽字人楊培斌身份及文書送達地址確認的情況;
5.宣城市順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企業車間分布情況;
6.輕型燃油車皖P103R9和皖PV5739“在用車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檢測報告”檢測報告復印件各1份,證明出具機動車排放檢驗報告合格情況;
7.輕型燃油車皖P103R9和皖PV5739車輛檢測發票復印件各1份,證明企業違法所得情況;
8.汽油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雙怠速法及簡易工況法)(GB 18285—2018)(節選)復印件1份,證明“雙怠速法排氣污染物檢測”應當遵循的技術規范要求情況;
9.宣城市宣州區人民政府網站2023年8月29日公示的宣城市順通機動車檢測有限公司行政處罰(皖宣環(宣)〔2023〕16號)打印件1份,證明企業環境違法次數情況;
10.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2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的情況。
你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應當依法通過計量認證,使用經依法檢定合格的機動車排放檢驗設備,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制定的規范,對機動車進行排放檢驗,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實現檢驗數據實時共享。機動車排放檢驗機構及其負責人對檢驗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span>
2024年8月13日,我局向你企業下達了《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皖宣環(宣)罰告〔2024〕22號),你企業在法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偽造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放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排放檢驗報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其檢驗資格?!卑凑瞻不帐∩鷳B環境廳關于印發《安徽省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基準規定》的通知(皖環發〔2020〕20號)表14 通用裁量表裁量標準,經集體研究決定,對你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做出如下行政處罰:
一、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200元(貳佰圓整);
二、罰款人民幣12萬元(拾貳萬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宣城分行
戶名:宣城市財政局 賬號:187202445152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企業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宣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宣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宣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