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萬里紙業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8027668918715,法定代表人:潘健,地址: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區高新技術開發區(東區)迎賓大道11號。
你企業環境違法一案,我局經過調查、核實,現已審查終結。
我局于2024年7月31日對你企業進行了調查,發現你企業實施了以下環境違法行為:
你企業2024年7月6日廢水總排口化學需氧量有效日均值為391.55mg/L,超過你企業化學需氧量排放標準360mg/L,超標0.0876倍。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身份證明書原件1份、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人身份的情況;
2.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原件2份,證明調查時企業現狀的情況;
3.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原件2份,證明調查時企業現場負責人和第三方運維人員口述案件過程的情況;
4.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原件18張,證明企業2024年7月6日廢水總排口COD日均值超標為真實超標的情況;
5.在線監測系統運營維護合同、中國環境服務認證證書、顧磊自動監控(污廢水)運行工證書、顧磊身份證復印件和顧磊身份證明書原件各1份,證明安徽省碧水電子技術有限公司為該企業在線運維單位,顧磊為該企業在線運維人員的情況;
6.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驗收報告復印件1份,證明企業于2024 年1月完成污染源自動監控設施驗收,結果合格;
7.安徽省計量科學研究院檢定證書復印件2份,證明企業已完成BS-CODcr水質在線監測儀和總氮在線監測儀量值溯源的情況;
8.水污染源在線監測系統比對監測報告復印件2份,證明企業6月份、7月份pH值、化學需氧量、總氮、氨氮、總磷在線比對檢測均為合格的情況;
9.2024年宣城市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復印件1份,證明企業為我市水環境監管重點單位的情況;
10.年產15萬噸高強度瓦楞包裝用紙及5萬噸紗管紙技改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批復、環評相關內容摘錄等復印件1份,證明企業項目環評批復情況、廢水總排口執行排放標準、廢水總排口在線安裝要求等情況;
11.關于宣城萬里紙業有限公司排口COD總氮在線數據情況說明復印件1份,證明企業運維單位向企業說明2024年7月6日做標液核查的情況;
12.關于宣城萬里紙業有限公司排口日均值計算情況說明復印件1份,證明企業運維單位向企業說明COD和總氮有效日均值的計算情況;
13.安徽生態環境執法監管平臺查詢截圖1份,證明企業生態環境部門行政處罰的情況;
14.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3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的情況。
你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的規定。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以《宣城市生態環境局不予行政處罰告知書》(皖宣環(宣)不罰告〔2024〕6號)告知你企業不予行政處罰的內容、事實、理由以及享有陳述申辯權,你企業逾期未申請陳述申辯。
鑒于你企業為首次違法,且2024年7月7日廢水總排口COD已達標排放,依照《安徽省生態環境輕微違法違規行為免罰清單》(第二批)第七項:“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大氣、水污染物排放標準,超標排放的污染物限于常規污染物,首次被發現,超標污染物為大氣或水單個因子且超標倍數在0.1倍以內,在24小時內改正并達標排放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你企業的違法行為屬于輕微環境違法,我局決定對你企業不予行政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對你企業進行教育,具體內容如下:
你企業應嚴格落實生態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強化生態環境保護意識,加強污染防治設施的運行管理和臺賬記錄,確保污染物穩定達標排放。
你企業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宣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宣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