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皖宣環(宣)罰〔2024〕18號)
發布時間:2024-07-22 08:05
來源:宣州區生態環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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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郝喜洗滌服務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341802MA2NTXBK39,法定代表人:郝詩金,地址:宣城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疊翠西路15號。
2024年4月1日,我局執法人員對你企業開展檢查時發現你企業污水處理站負責人將調節池內未經處理的廢水通過管道直接泵入廠區內污水排放口,最終進入宣城高新區污水管網,排放至宣城市宣州區污水處理有限責任公司處理。
以上事實,有如下證據證明:
1.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證明現場調查時企業當時現狀的情況;
2.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調查詢問筆錄2份,證明調查過程企業法定代表人郝詩金、污水處理站負責人何高松口述案件的情況;
3.宣城市生態環境局執法證據(照片)提取單13份、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現場影像資料保存證物袋1份,證明企業違法事實的情況;
4.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居民身份證復印件2份、身份證明書1份、宣城市生態環境局當事人送達地址確認書1份,證明企業、法定代表人郝詩金、污水處理站負責人何高松身份及文書送達地址確認的情況;
5.宣城郝喜洗滌服務有限公司環評批復、自主驗收意見復印件各1份,證明企業環保手續履行情況;
6.宣城郝喜洗滌服務有限公司現場勘察平面圖1份,證明企業車間分布情況。
7.《關于印發<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的通知》(公治〔2014〕853號)打印件1份,證明企業通過架設地上臨時排污管道排放廢水的行為屬于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情形的情況;
8.執法人員的執法證復印件3份,證明執法人員的身份和資格的情況。
你企業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span>
2024年5月17日,我局向你企業下達了《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皖宣環(宣)罰告〔2024〕16號)和《宣城市生態環境局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皖宣環(宣)聽告〔2024〕5號),你企業在法定時限內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和聽證申請。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之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關于印發<長江三角洲區域生態環境行政處罰裁量規則>的通知》(滬環規〔2024〕6號)表5《通過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表》裁量標準,經集體研究決定對你企業的環境違法行為予以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298000元(貳拾玖萬捌仟元整)。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15日內繳至指定銀行和賬號。
收款銀行:中國銀行宣城分行
戶名:宣城市財政局 賬號:187202445152
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你企業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宣城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6個月內向宣州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宣州區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宣城市生態環境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