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和省委依法治省辦、市委依法治市辦關于開展涉及不平等對待企業政策文件清理的決策部署,著力建設全國統一大市場,加快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營商環境,經區政府研究,決定廢止《關于印發宣州區再生資源經營及綜合利用企業財政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宣區政秘〔2018〕42號)等5件政府規范性文件、修改《宣州區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宣區政辦〔2017〕17號)等3件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廢止5件政府規范性文件
(一)《關于印發宣州區再生資源經營及綜合利用企業財政扶持暫行辦法的通知》(宣區政秘〔2018〕42號)
(二)《宣州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宣州區加快推進“僵尸企業”兼并重組的指導意見(修訂版)>的通知》(宣區政秘〔2021〕80號)
(三)《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州區工業企業畝均“數字地圖”改革評價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宣區政辦〔2021〕13號)
(四)《 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州區促進服務業高質量發展政策補充意見(暫行)的通知》(宣區政辦秘〔2023〕13號)
(五)《關于印發宣州區產業轉型升級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宣區政辦秘〔2018〕21號)
二、對下列3件政府規范性文件做如下修改
(一)《關于印發宣州區產業投資基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宣區政辦〔2017〕17號)
1.將第一部分“基金設立”第(二)項“母基金規模及基金種類”中“宣州區騰達工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工投公司)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運作”修改為:“經過評估遴選,宣州區騰達工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區工投公司)負責基金的具體投資運作”。
2.將第一部分“基金設立”第(七)項“(七)注冊及納稅?;鸸卷氃谛輩^注冊。地方稅收一律繳入區財政金庫”內容刪除。
3.將附件一《宣州區重點產業投資基金實施細則(試行)》第九條第(一)項中“投資項目所在企業需在宣州區注冊納稅,企業管理運作規范,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被投資成長期企業上年度納稅1000萬元以上、近兩年銷售收入和年均利潤增長率及其它相關指標不低于全區同行業平均水平”修改為:“投資項目企業管理運作規范,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和風險控制機制”。
4.將附件二《宣州區產業投資引導基金實施細則(試行)》第八條(二)“子基金管理人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第2點“有至少3名專職高級管理人員(有5年以上產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修改為:“有至少3名專職高級管理人員(有3年以上產業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
5.將附件四《宣州區天使投資基金實施細則(試行)》第九條中“天使投資基金投資項目的注冊地和納稅地必須是在本區境內。主要投資區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商業模式新的種子期、初創期企業,也可適當參與投資擁有成熟技術的創業企業”修改為:“天使投資基金主要投資區內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科技含量高、創新能力強、商業模式新的種子期、初創期企業,也可適當參與投資擁有成熟技術的創業企業”。
(二)《宣州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宣州區推動專精特新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細則的通知》(宣區政辦秘〔2023〕28號)
1.將第二部分“重點任務”第(二)項中“對整體遷入我區且正常經營一年以上的國家級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區財政分別給予10萬元、20萬元一次性獎補。(牽頭單位:區招商合作服務中心、區經信局、區財政局。責任單位:各鄉鎮街道、園區)”內容刪除。
2.將文件最后一段“本實施細則支持對象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根據政策實施情況適時調整”修改為:“本實施細則支持對象為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執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若有新政策,則參照新政策執行”。
(三)《關于印發<宣州區工業企業畝均效益評價實施辦法>的通知》(宣區政辦秘〔2024〕16號)
1.將第二部分“主要原則”第(三)項中“落實反向倒逼措施,倒逼落后低效企業轉型”修改為:“鼓勵落后低效企業轉型”。
2.將第三部分“評價方法”第(二)項第1點中“畝均稅收(權重50%)、畝均營業收入(權重20%)、研發經費投入強度(權重20%)、單位能耗營業收入(權重10%)”修改為:“畝均貢獻、研發經費投入強度、單位能耗營業收入等”;第2點中“畝均稅收(權重70%)、畝均營業收入(權重30%)”修改為:“畝均貢獻”。
3.將第三部分“評價方法”第(三)項第3點“實際產出:年稅收總額在500萬元(含)-1000萬元的加3分;年稅收總額達1000萬元(含)及以上或畝均稅收達到10萬元/畝的分別加5分;年稅收總額達2000萬元(含)及以上或畝均稅收達到20萬元/畝的分別加10分”內容刪除。
4.將第三部分“評價方法”第(五)項第5點“A類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原則上評價年度營業收入不得低于5000萬元、總稅收不得低于300萬元(特殊情形除外)”內容刪除。
5.將第四部分“實行資源差異化配置”中“(三)C類企業1.原則上不得新增建設用地。2.實施有序用電時,在D類企業后作為第二輪限電對象;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情況下,在D類企業后作為第二輪限產、停產對象。3.嚴格控制低效落后原有產能擴張,允許開展節能減排、消除環保、安全、消防隱患的技術改造。4.原則上不得增加用能指標和污染物排放指標。5.支持企業兼并重組、“騰籠換鳥”,并享受相關政策支持。(四)D類企業1.不得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財政扶持政策。2.原則上不得新增建設用地。3.不得新增用能指標和排污權指標。4.不得享受區級產業扶持政策獎勵、補助(特殊情況除外)。5.支持依法依規關停退出、兼并重組、‘騰籠換鳥’并享受相關政策支持。6.實施有序用電時,作為首輪限電對象;啟動重污染天氣預警情況下,作為首輪限產、停產對象。7.實施差別化水費、污水處理費,在正常收費標準上可加收水費、污水處理費,上限不超過原價的100%。8.列入生態環境、應急管理、稅務等行政執法部門重點督查名單,強化企業規范運營,加快企業提升、并購或退出進程”修改為:“(三)C、D類企業鼓勵改造升級或‘騰籠換鳥’”。
6.將第六部分“其他事項”中“各鄉鎮、街道和園區結合實際,在本辦法基礎上,可制定出臺具體實施細則(原則上資源差異化配置標準不得低于本辦法)”內容刪除。
7.將附件2《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成員單位職能》中“區稅務局負責提供企業總稅收、營業收入、研發經費投入、年平均職工人數等數據;負責提供偷逃騙抗稅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信息;虛開發票企業信息”修改為:“區稅務局負責提供企業營業收入、研發經費投入、年平均職工人數等數據;負責提供偷逃騙抗稅行為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信息;虛開發票企業信息”。
8.將附件3《宣州區工業企業畝均效益評價指標說明》中“畝均稅收(萬元/畝)=總稅收÷占地面積”和“(一)總稅收。年度(1月1日-12月31日申報期)企業繳納入庫的增值稅(含留抵退稅)、企業所得稅、消費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資源稅、車船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社保費(單位繳納部分)、進出口關稅、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1.增值稅=實際入庫數+免抵數(當期產生數)+資源綜合利用即征即退增值稅稅額+福利企業增值稅退稅額+留抵退稅稅額;2.企業所得稅=實際入庫數+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減免稅額+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減免稅額+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優惠稅額;3.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為當年未抵扣數”內容刪除。
宣州區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