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人民群眾對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試點工作的監督作用,進一步加大社會監督力度,切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監督權,確保政務公開工作規范有序開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實施細則的通知》(國辦發〔2016〕80號)和《中共安徽省委辦公廳安徽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全面推進政務公開工作的實施意見>的通知》(皖辦發〔2016〕47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實行聘任制。由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按照行業分類和實際需要,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擬聘任人選,報經研究同意后確定,并向政務公開監督員頒發聘書和監督員證,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主要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群團組織、媒體代表、專家學者、律師、其他社會人士中選取,共聘任監督員不超過20名。人數安排:人大代表3-5名,由區人大辦推薦提名;政協委員3-5名,由區政協辦推薦提名;媒體代表3-5名,由區委宣傳部推薦提名;專家學者3-5名,由區教體局推薦提名;法律顧問3-5名,由區司法局推薦提名;其他社會人士3-5名,由區委統戰部推薦提名。
第四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聘任條件包括:
(一)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和政策把握能力,能夠認真履行工作職責,遵守工作紀律。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對行政事業單位的工作業務有一定的了解,具有依照《條例》開展監督工作的能力。
(二)具有較強的參政議政能力、分析問題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和一定的計算機應用能力,善于發現問題,能夠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反映問題,并能提出建設性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能夠與群眾保持良好的關系,隨時反饋群眾的需求,幫助群眾排憂解難。
(四)堅持原則,作風正派,公正廉潔,不徇私情。
(五)年齡在23周歲以上、65周歲以下,身體健康,有開展監督的時間和精力。
第五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實行聘期制,聘期三年,可連聘連任。聘任期滿后,根據工作需要及履職情況可以續聘,如到期未續聘即自然解聘;對任期內表現突出者,予以適當獎勵;在聘期內,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監督員的,本人可提出辭聘要求;無故不參加政務公開機構及相關部門組織的活動、不完成交辦的任務,將予以解聘。離開監督員崗位的,應及時將監督員證交回。
第六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職責包括:
(一)對機關單位辦事依據、程序、時限和方式、方法、結果的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二)對機關單位審批事項和法規文件的公開情況進行監督;
(三)對機關單位服務承諾兌現情況進行監督;
(四)對區基層政務公開標準化規范化試點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積極參加區政務公開辦公室召集的監督員工作會議以及組織的相關活動。
(六)認真開展調查研究,深入宣傳教育,多方聽取意見,積極參與活動,切實發揮參謀助手和連心橋作用,為政務公開工作發揮積極作用。
第七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權力主要包括:
(一)監督權。有權對區政府、轄區內鄉鎮(街道)、部門單位以及其他公用企事業單位的政務公開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有權直接督促相關單位對政務公開工作中出現的問題進行整改;有權直接督促相關單位落實向社會公開的服務承諾;根據區政務公開辦公室的安排,有權對各參評單位政務公開情況進行評價。
(二)建議權。有權對政務公開工作提出解決的意見或建議;有權建議區政務公開辦公室或有關部門對政務公開問題進行調查、處理。
第八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義務包括:
(一)了解掌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貫徹落實情況。
(二)經常深入社會各界,聽取群眾對堅持自我感覺標準化規范化試點政務公開工作的意見或要求,收集、反饋和協助查找各單位在政務公開推進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及群眾需要了解的信息。
(三)經常向區政務公開辦公室和相關單位反映政府信息公開情況,及時反饋群眾的意見,隨時指出發現的問題,提出具體的意見或建議。
(四)經常與區政務公開辦公室取得聯系和溝通,通報監督工作情況。
(五)及時參加區政務公開辦公室組織的各類活動和工作例會。
(六)協助區政務公開辦公室和相關單位總結政務公開工作經驗和做法。
(七)認真學習政務公開的有關文件和規定,及時參加政務公開工作有關會議,全面掌握政務公開的工作方法和程序。
第九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的工作方式包括:
(一)通過明察暗訪、接受群眾投訴等多種渠道,收集意見、建議和要求,并采取電子信箱、電話、信函、面談等方式及時向區政務公開領導小組辦公室、鄉鎮(街道)、下屬各部門政務公開工作科室及相關部門反饋。
(二)區政務公開辦公室、轄區內各鄉鎮(街道)、下屬各部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組及相關部門采取約談、座談會、情況通報會等形式,與監督員交流工作動態和監督情況,聽取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條 區政務公開辦公室及轄區內鄉鎮街道、下屬部門政務公開工作領導組辦公室及相關部門負責監督員的聯絡,及時向監督員發送與其履行監督職責有關的文件、簡報、信息及各種學習資料。采取電話、信函、登門走訪等各種形式保持與監督員的密切聯系,聽取其對監督工作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同時加強與監督員所在單位的聯系,及時通報監督員參與監督工作的情況,取得各單位對監督員工作的理解與支持。
第十一條 區政務公開辦公室及轄區內鄉鎮(街道)、下屬部門政務公開領導組召開監督員座談會,或不定期組織監督員列席有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探討問題,布置任務,聽取監督員的意見和建議,并向其通報當前和今后一個階段的工作重點和要求。
第十二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所提出的意見、建議,由轄區內各級各部門政務公開部門及科室負責接收后分類整理,及時研究落實,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結,因特殊原因暫時落實不了的,應當告知有關具體情況,并做出合理解釋。
第十三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應遵守以下工作紀律:
(一)遵紀守法、依法奉公、依法辦事。
(二)反映情況必須實事求是,提供信息務求準確。
(三)遵守政務公開工作制度。
(四)政務公開監督員作為義務監督員,在認真做好本職工作的前提下,要積極參與政務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 各級各部門要自覺接受政務公開監督員的監督檢查,認真解答其所提出的問題,虛心接受批評,積極整改存在的問題,不得以各種理由推托不辦。如有違反情形,視情節輕重予以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政務公開監督員依法執行監督任務受法律保護,對以暴力或威脅的方法阻礙政務公開監督員依法執行任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